据3月13日《新快报》报道,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全体讨论时直指公检法监督体系设置错位。“我们的政法委书记往往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吴晓灵表示,她曾经听到基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同志感叹工作很为难。“比如,领导开会决定了一个事。那这个领导包不包括政法委书记呢?如果包括,就得服从他的领导。但如果这个事情做得不对,从业务上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公安局做出的不当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吴晓灵指出,这种党的关系和行政关系的扭曲和错位,影响了国家的司法公正。http://news.sohu.com/20100313/n270790480.shtml

   
针对公检法在党内地位及监督的问题,我在2009年4月1日写过一篇《从党内任职,看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之难》文章。

  
在当今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之下,党要领导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无法独立。司法机关之间,则是互联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互联配合多,而互相监督则不力。

   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让公安局长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担任当地党委常委之职,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院,要对一个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领导之下的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这实在是太难为检察院了,也给检察长们出了一道难解之题。

   
政法委员会,是当地党委对公检法进行党内领导的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干部任免,有提名建议权和考察权(与组织部一道)。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都是政法委员会成员单位,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在政法委员会内只任委员之职。如果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身兼政法书记的公安局长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就成了上下级领导关系。

  
但是,从法律层前上来看,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检察院有权对公安局和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可是一旦回到了党内,哪些担任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就可领导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三者之间在党内的地位,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明显处于“劣势”。因此,要检察院和法院纠正公安机关办的错案真是很难。

    我认为,既能政法委员会是党对司法机关的一个领导机构,且可以在党内(实际上不只是在党内)对公检法三家进行监督,为何不让政法委员会书记专职制呢?如果政法委员会书记专职了,检察长在党内不受公安局长的领导了,检察院也能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如今,公检法系统在党的关系和司法关系的扭曲和错位,给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带来了很大阻力和压力。因此,在政治体制难改革,司法又不能独立的前提之下,如何理顺公检法在党内地位应当引起高层的重视。

  
附:从党内任职,看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之难(2009-04-01
07:57:38)

    
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但综观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改革意见,始终没有谈到如何理顺公检法三家在党内的关系。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之下,各级机构中都有党的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更不能例外。

 
 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是独立行使职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和法院。但是,一回到党内工作中,公检法的关系就非常微妙。

  
在党内分管公检法三家的机构,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一些地方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人,即政法委书记,是由当地公安局局长兼任,有的公安局长同时还担任地方党委常委。

  
公安局长身兼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从党内职务和地位来看,其远远高于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在政法委员会内部,“法检两长”也是组成人员,但只是一般成员。可想而知,在政法委员会里,公安局长与“法检两长”地位之悬殊。如果仅从党内职务来看,“法检两长”应当听从公安局长“指挥”。

  
在这样的党内任职之下,如果遇到公安机关办了错案,检察院如何来行使监督权?法院又如何来坚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实践中,大案要案一般由政法委牵头来讨论决定。

 
   为何要把公安局长的党内职务提高到如此重要地位呢?难道仅仅是因为公安工作重要吗?我看不见得,因为检察院与法院的工作同样重要。从法律层面上看,“两院”工作比公安工作更加重要。防止冤假错案,纠正公安办案中的错误,只能靠检察院监督和法院的最后把关。

   
按照现行的行政体制,公安局是政府的行政机关,检察院与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在现行政治体制之下,党内的职务实际上高于行政和司法职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案要案时,检察院要监督公安机关很难。这样的党内任职,会有利于互相监督吗?

   
公安机关领导在党内职务拔得如此之高,似乎是从中共十六大开始,以前并不是这样。在当今的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之下,要充分发挥公检法的互相监督作用,公安机关领导就不应兼任地方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

   
为了发挥政法委员会在党内对公检法的领导和监督作用,政法委书记也应当是专职,或者如以前那样,由地方党委副书任兼任。在党内,“法检两长”职位应高于公安局长,最起码也应处于平级地位。

  
由于政治制度的原因,司法体制改革难以触及深层次问题,只能搞一些层面上的改革。在这个大前题之下,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我以为,首先得从理顺公检法的领导在党内职务开始。对公检法领导在党内任职的“改革”,并没有触及到“三权分立”问题,只是回归到以前的做法上。但是这个形式上的“回位”,由于涉及到了权力的分配,估计难度和阻力也会很大。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