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时,涉及到版权之发行权权能的限制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美国叫“首次销售原则”)时,俺总是要区分该适用原则的地域范围之别:国内穷竭与国际穷竭,并将欧盟实行的区域内穷竭归入前者范畴。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句价值判断式的结语:大多数发达国家倾向于前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因属于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国而倾心于后者。这一目前比较确切的知识点,也部分地得到了美国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针对Omega
S.A.v.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一案于2008年9月3日做出的肯定性判决的支持(
该案判决书英文)。根据该院的意见,由于瑞士著名钟表公司Omega在美国注册了钟表设计的著作权,但其在美国之外生产,因此,Costco公司平行进口至美国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版权法第602条(a)款,侵犯了版权人的进口权。

   
Costco公司不服此判决,申请该院全体法官审理于2009年2月17日被拒。2009年5月18日,该司申请美国最高法院调卷令。6月2日,最高法院延长该院回复时间(本为一个月)至7月17日。事后,俺发现美国最高院并未严格按照其时间要求处理程序问题(点
这里看具体时间安排),而是在9月29日召开了全体会议。10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要求美国司法部长递交意见,阐述美国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

   
美国最高法院处理调卷申请令德这一过程耐人寻味:首先,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已透露其受理此案的较大可能性;其次,众多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和企业(如ebay)关注此案并纷纷递交意见可能会最终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受理此案;第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受理此案则意味着长期实行的发行权美国国内穷竭原则存在变数。

   
如果该案最终被受理,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美国法院及学者长期界定的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中的“…a particular copy…lawfully
made under this title…
”等于“…a particular copy…lawfully made in
the United
States…”
将有50%的可能进入法律历史博物馆。而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司法部提交意见,则意味着在
政策层面,美国政府有了考虑实行新政的契机。

   
撇开国家利益不谈,作为消费者,我等当然是欢迎发行权国际穷竭的,消费者因此得以在本国掏更少的钱而享受同一商品,获得更多的消费者福利。因此,摆在美国政府及最高法院面前的问题是:是否为了美国消费者的利益而转而限制版权人的利益?

   
当然,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受理及“翻盘”,其影响也将延及专利和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2010年,这一充满“变数”的案件,将紧紧吸引包括王清在内的所有从事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之人的眼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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