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退庭 何错之有

                                ——唐吉田4.22听证会上的申述

尊敬的主持人:

    关于吊销我执业证书的听证会在相当级别的安保措施下终于举行了。为帮助主持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作为当事人,本人发表如下意见,请认真考虑。

 一、关于程序问题

    2010412日,听证会调查人陈莹辉所在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冯新泉与其一起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时,并未同时告知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此后,本人数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均被无理拒绝。本人认为,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听证主持部门的法制处,不仅没有在送达听证通知书时告知前述事由,也未能督促调查部门履行义务,使听证会从一开始就显失公平。

    接到听证通知后,本人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多次要求更换听证场所,以便关心此次行政处罚的人士能在更大范围见证北京市司法局依法行政的过程。令人遗憾的是,坐在今天旁听席上有调查部门负责人萧骊珠女士、崇文区司法局高淑萍女士、北京市律协秘书长李冰如先生。而对本案表示关注的支持者一个都没有允许入场。

    听证会前,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另一当事人刘巍的代理人苏士轩律师不得不退出代理,原准备出席为刘代理的李苏滨先生被警察控制无法前来。本人的代理人也被有关方面打过招呼不要参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及代理人所在省司法厅均参与了对代理人的干扰)。此种情形,使本人深为北京市司法局能否排除各种干扰、摆脱非法力量的控制担忧。

    由于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含调查部门萧骊珠)曾被本人举报过,整个机关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由这样一个单位对我听证进而做出行政处罚,难以排除打击报复的合理怀疑。因此,听证会之初,本人提出了整体回避的请求。虽然该请求最终被驳回,但本人仍要提醒主持人注意这一特殊情况。

    在刚才听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多次试图通过主持人挤压代理人的权利空间,多次不适当地打断代理人的发言。这都明显损害了听证会的公正性。

 二、关于事实问题

    调查人认为本人不听从法官指挥、无正当理由退庭,进而扰乱法庭秩序,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本人认为,调查人完全是在主观臆断,任何智力正常的人从其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得出事实客观存在的结论。

    调查人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杨明一案的庭审笔录。该笔录通篇看不到任何本人不服从法官指挥、无正当理由退庭的内容,与调查人建议处罚的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该份笔录没有任何证明力,应排除在证据体系之外。

    第二份证据是泸州中院庭后发给北京市司法局的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严格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文件,更像文革期间的大字报。其内容多为法院方面的主观描述,不仅证明不了本人有任何违法之处,反而证明了法院自身的违法性(法官李旭东等禁止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多次制止发言等)。

    第三份是所谓法官何峰的情况反映。该材料虽附有法院证明,但没有身份证、法官证复印件,其身份不明,故证据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其内容类似人事鉴定,没有事实经过的详细描述,明显是应景之作。这份材料除了能证明是法官在违法(不许本人谈法律,多次制止发言等),没有任何支持调查人陈述事实的内容。

    第四份是所谓法警朱松林的情况反映。该材料来源上存在前述问题,同样不合法;也能证明是法官在持续违法(敲桌子等)。

    上述两份所谓证据因利害关系问题,对本人不利的内容均应认定无效。

    第五份是调查人给本人做的调查笔录。该笔录清晰地反映了是泸州中院法官持续剥夺本人的辩护权,导致本人被迫退庭这一基本事实。调查人用这份材料不仅不能证明其认定的事实,反而说明其为处罚而处罚的尴尬处境。

    第六份是泸州市司法局给四川省司法厅报告的传真件。尽管调查人朱玉柱一再解释经核实与原件相符,但他拿不出如何核实的佐证材料。“虽材料有瑕疵但内容客观真实”的说法明显不是执法人员应有的话语。这份根本就不是证据的材料从多方面反映出,泸州中院审理杨明一案是在包括司法局在内的其他力量左右下进行的,连形式上都没有公正性可言。

    本人认为,调查人所出示的证据,除了调查笔录以外,均存在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缺乏问题。这些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调查人所谓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完全是其虚构的。相当多内容反映了是法院在违法,是法官及操控审判的人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本人向主持人提交了委托协议和委托书,证明案件是依法接受的委托;当事人杨明母亲的亲笔证词,证明当天法院方面存在多处违法情形,本人是被法官等逼出的法庭;北京安汇律师所证明,反映本人并未因杨明一案被委托人或当事人投诉。而另一当事人刘巍提交的对李旭东法官的投诉信,证明本人已经对违法人员的行为进行问责;要求司法局提供做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变更听证场所、整体回避、延期举行听证等材料,证明我们多次要求北京市司法局保障相应权利。遗憾的是,我们的合法要求没有得到任何实质上的回应。

    结合本人提交的杨明母亲魏福英的证词,可以肯定地讲,本人不存在不服从法官指挥、无正当理由退庭的问题,调查人所谓事实均为其拼凑所成。如此执法水平,和泸州中级法院此次表演性审判有何区别?!

    本人退庭是客观事实,但那是在法院持续违法,法官在他人安排下肆意剥夺辩护权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而当天的庭审也如期结束。这与所要处罚的情形风马牛不相及!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调查人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给本人吊销律师执业证。

   对此,本人认为这明显是错误适用法律。

   本人从不否认退庭这一客观事实,但退庭的原因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从刚才的调查可以看出是法官不仅不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在非法力量的操控下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迫使本人离开法庭。退庭是辩护人的一项权利,是面对司法不公的一种消极反应。调查人并没有能够拿出法律依据证明本人退庭就是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事实上时至今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辩护人退庭,换言之,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在法官明显违法,拒不接受本人建议,执意剥夺本人辩护权的情况下,如果继续配合,充当道具,不仅损害杨明的利益,败坏自身职业形象,也会影响法院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选择和平退庭同时提交书面意见,是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

    此种情形根本不是调查人所谓的拒绝辩护、不履行职责,反而是最大限度维护杨明利益的最佳方式。这一点从事后杨母的认可材料中可以印证。

   泸州中院对真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那些身份不明的人员,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任何措施,反倒力图假借北京市司法局之手对本人进行职业报复,其司法公信力何在?!北京市司法局如果不保护本人的执业权利,反而与该院同流合污,越权认定本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进而吊销律师执业证,必将铸成大错!

    四、关于处罚背景问题

    本人认为北京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水平相比其他省份,还是相对高些。尽管如此,联系多年来,尤其是去年年度考核过程中对包括本人在内相当一批律师的打压,人们有理由怀疑这是新一轮整肃的前奏。

    处罚本人既能达到报复的目的,又能威胁目前仍在坚守法治的同行,还可以对准备加入的人给以警告,让其望而却步。当然,彻底拆解本人所在的安汇律师所也是某些人一个考量。

    之所以处罚本人,除了所谓的泸州案件外,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对司法局、律师协会相关人员进行问责,代理人权案件、民生案件中令某些违法官员恼火也是不能排除的原因。

    选择泸州案件,某些违法者能够利用多年来将刑法三百条案件中当事人妖魔化后大众认识的混乱,以讲政治的托词轻松对本人下毒手。

    可见,对本人进行行政处罚,某些违法者是进行了精心策划并做了周密安排的。

    五、不得不说的一些话

    关于处罚本身,希望北京市司法局和最终决策者能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也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在事实基础上和法律原则下,对本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

    在京执业以来,除了少数严重破坏法治的人可能刻意与本人为敌外,本人与任何人没有原则冲突。如果过去不经意冲撞了什么人,本人可以考虑以合适的方式补救。本人始终相信公道自会长留天地间。

    无论怎样,本人都不怀疑执政者当中有政治智慧的人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尽管本人一向认为天助自助者。

    最终决定怎样,本人都会平和地对待,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直到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作为一个法律人,坚守法治底线是本人一贯的作风。

    捍卫人权、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是我多年的追求,本人为之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赢得了某些嘉许,但与自己实际付出相比,的确是名实不符。今后即便不能以律师身份继续做事,我也会也合适方式回报各界的期望。

    这几年,因为忙于工作,间接损害了家人的利益。日后不能以律师身份工作,可能会更有条件弥补他(她)们。从这个角度说,我要感谢那些决定吊销我执业证的有识之士。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能够有幸见证中国律师发展史上的一些大事,能够为对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能够以一个真正的法律人身份参与过社会活动,对我而言已经足够。从这个意义上讲,因为捍卫法治被吊销执业证不仅不是什么丑事,反而是本人人生历程中光彩的一笔。

    最后,请允许本人以先哲“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与所有愿意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人共勉。谢谢!  
                               
唐吉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注:本申述材料为听证会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