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新动向
                  

         

  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2010年4月12日讯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今天出现新动向。
  据辩护律师今天前往马尾区人民法院阅卷得知,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三名网民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的补充证据。补充证据包括闽清县纪委关于没有领导干部参股“丽歌”KTV的说明文件和闽
清县公安局的一份文件。闽清县公安局这份文件称,本案三名网民网上发帖发视频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补充证据还涉及本案相关网帖、视频的点击数统计,以及对若干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今年3月19日本案庭审时,公诉人表示,检察院还没有侦查到三名网民诬告陷害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要求补充侦查并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当即同意。4月9日,本案审判长吴法官对刘晓原律师表示,检察院提前递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因此法院决定4月16日继续开庭审理。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琼捏造事实,编造文章发布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只提到“情节严重”,没有提到“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推断检方请处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检方现在认为补充证据证明三名网民诬告陷害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排除加重请处,即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当然,是否如此,要看4月16日继续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如何解释补充证据。

  目前,辩护律师正在研究检方的补充证据,准备4月16日庭审时的辩护意见。
  今天上午,屠夫(吴淦)先生与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前往闽清县公安局申请严晓玲遗体再次尸检事项。屠夫称:“公安局表示再次尸检可以,但检体子宫及附件已经销毁了。”不过,福州一位业内
人士指出,对这种有争议的尸检,检体应当送回送检单位保存,不大可能销毁的。

  另据屠夫现场目击,今天他和某报记者前往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4月16日的本案庭审,均被拒之门外。屠夫今天还到马尾区公安局,向纪检监察室举报控告3月19日在马尾法院门口行凶抢夺的两名便衣人员,并对当天公民四次报警而警方均不出警之事提出控告。

  屠夫今天傍晚已经从马尾安全返回他在福州设立的“福州司法黑手杀猪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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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为屠夫3月19日在马尾法院门口拍摄的便衣人员与警察在一起的一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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