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官拆”应该有历史性的终结   童大焕—2010年7月21日星期三       因为被一些媒体耸人听闻地称为“最牛违建”,西安南郊北山门口村13户村民将仅有的七分宅基地凑在一起、在夹缝中建设的23层高楼,目前遭遇到被令立即停工的命运。(2010年7月21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这13户村民在7分地上的建设行为,是一种“向空中要宅基地”的自救行为。因为报道显示,到2008年该村进行宅基地分配时,只剩下最后七分地,却还有13户村民没有宅基地。既然不能按常规在平面上要土地,就只能非常规地向空中要土地。我想,农民的这一点权利是应该得到保护的。     农民自建、合资或联合引进资金建设房屋用于自住、出租或长租,虽然不一定像西安这个“史上最牛”那么引人注目,但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却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必然,也是经济自由的基本表现。     但是我们以往的管理规定,墨守成规,坚持认为农民在自有土地和宅基地上建设住房,不能用于出租、转让等商业行为。进而导致各地的小产权房层出不穷,甚至时常演出“民建官拆”的尖锐矛盾。     这个问题多年来始终僵持不下,双方各有损伤:政府损伤的是权威和信誉,而村民或乡村一级组织损伤的则是财富。而更多的小产权房或者“违章建筑”却在城市化的风风雨雨中顽强地屹立不倒。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退一步海阔天空”。其实对于农民自建房来说,也当作如是观。即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部不动,不必更改,农民建房可以解释为“有法可依”。因为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是允许农民在自有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兴办“乡镇企业”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就不是乡镇企业,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法则,在自有土地上自建房需要的不是严厉禁止(事实是禁而不止)而是严格规范。     而从更宏大的历史背景看,允许农民进行土地房屋的自我开发,对于降低城市化成本、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它可以降低房屋价格和租金,让底层进城百姓和新毕业农村大学生们在城市有立锥之地、喘息空间,从而获得足够的上升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可以自我解决城市化地区农民的就业问题;同时,它还可以给未来政府留下源源不断的稳定税源——对于那些非一次性出让70年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政府可以试行物业税。为政府留税源,为底层留空间,为后代留安宁,为社会留自由。而不是所有利益都要地方政府独得、所有财富都要由这代人一次用光,一举多得,何乐不为呢? (作者为信孚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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