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拆迁恶法的声讨几乎已经用尽了所有的贬义词,时评家也问候了拆迁条例的列祖列宗,从土地财政到无限政府,从公共利益到程序公正,在唐福珍自焚等无数鲜血的铺陈下,国务院在今年年初总算启动了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征收条例),准备以该条例来取代臭名昭著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条例)。然而,当人们翘首以盼新的条例时,发现,随着一段时间没有鲜血和烽火的报道,消息传出,新的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已经胎死腹中,因为面临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中央政府又不肯在财政上让步,让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难以维系,新征收条例就面临难产。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法律问题,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07年10月1日生效,现行的拆迁条例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相冲突,依照立法法的原则,拆迁条例应当自然失效。但是,众所周知,中国没有判定这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而失效的正式程序,虽然,理论上全国人大是法定审查机构,但是,全国人大从来没有审查过一例这类法案,因此,譬如,《立法法》规定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几十年前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条例》一样未被废止。同样的例子还有《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生效,与之矛盾的国务院《医疗事故条例》也并没有被宣布废止。
我国是一个行政权非常强的国家,很多的现实中争议非常大的法律往往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如拆迁条例,或者医疗事故条例,都是行政部门自己制定,而行政部门制定,往往只会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因此,拆迁条例对拆迁行政部门有利,医疗事故条例对医院有利,更不用说谁都害怕的税务法规。这些现象当然和我国政治结构有关,但是,改革开放多年后,我国的《宪法》已经写入依法治国的文字,以法律来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思维已深入民心,然后,由于缺乏可以操作性的程序,公民、学者的上书从来没有正式程序上的立案或者回应。对于上书全国人大认为拆迁条例违宪违法的北大五学者,都是大名鼎鼎的专家,上书后,全国人大最后并没有任何回应,倒是国务院迫于压力,成立了制定新征收条例的班子,消息传出,全国人大似乎没有压力了。然而,国务院毕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总头子,其传出的草案内容让地方政府觉得拆迁压力将会非常大,保着老头子腿哭也有,撂挑子的也有,于是乎,老头子被其儿子、孙子牵制,儿女情长英雄气短,不得不搁下了新法规,直到最近江西宜黄的又一把火,人们的愤怒又一次被点燃,老头子发现,问题依然严重。
当人们再次将表达愤怒的对象集中于副县长、县委书记时,往往会忽略,堂堂一国,为什么拿一个违反《宪法》、《物权法》的小小的拆迁条例无可奈何?人们不会记得,全国人大才是我国解决这种恶法的法定机构,为什么面对如此多的恶性事件,为什么面对如此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条例,为什么面临如此对的公民、专家上诉、申请,全国人大会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如果说,一个警察面对杀人放火无动于衷,刑法会追究其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罪,而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却没有这种责任制约。一方面固然是全国人大本身就是最高权力机构,它不会自己制定法律来对付自己。另外一方面,全国人大本身也缺乏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全国人大固然也有苦衷,然而,谁来体谅自焚者的苦衷?我国的法院也并未被授权可以进行违宪审查,于是,唯一有职权进行审查的机构,也成为无可推诿的唯一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
宜黄自焚已经失去一条生命,二人仍生命垂危,这只是拆迁战场冰山上的一只角,拆迁和征用已经、正在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展开,拆迁者杀死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刺死拆迁办官员,被拆迁人被推土机碾死,被拆迁人自制土炮抵制拆迁,重庆史上最牛的拆迁户,这其中,宪法法律是沉默的,人们只听得暴力在咆哮,不是你死,就是我活。面对政府的拆迁优势,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是被拆迁人低头,头是低下了,心未必就低下,靠压服的,必将反弹。唯一服人的只有是公平的法律,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公平的上位法,然没有制止违法的下违法,白白让宪法法律蒙羞,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公信力。最后,让国务院自己来纠正恶法,坏事、好事都一家担当。但这种担当,却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政府官员经常说,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民,是的,因为他们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知道,不做顺民的可怕后果,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但是,当成都唐福珍、江西叶忠诚等纷纷选择不做顺民时,我们的管理者,也需要警惕,最好的百姓在最无奈的情况下,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今天他们点燃的是自己,以后点燃的未必是自己。
作为全国民意的代表机构,全国人大应当充分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请不要再让拆迁恶法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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