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裸捐”是否可行?


李华芳

 


盖茨和巴菲特来前夕,富人行善这一在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突然变得像新生事物一样了,这难免令人感慨万千。急公好义、乐善好施、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这些传统在历史的底部绵延,从未中断。尽管在现代公益组织管理和行善技艺方面,盖茨和巴菲特的确可以给中国富豪上一课,但从行善意愿而言,就没什么可以指教的了。

 


从汶川救灾到舟曲救难,从
曹德旺陈光标,不管是中国的穷人还是富人,都显示了极大的捐赠意愿和热情。所以真正的问题是要问,既然大家有意愿捐赠,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捐赠?

 


在陈光标之前,曹德旺先生也试图通过捐赠股票来设立自己的“河仁基金会”,但由于民政部未有相关规定,同时也没有先例,所以一直搁置,未能成功。在曹德旺之后,又有陈发树的新华都基金会,遭遇同样的困境,悬而未果。这些示范效应一直存在,陈光标之后,先后有
华旗冯军、广东雷州市正厅级老干部陈光保等跟进表示捐赠。但这些生前承诺的捐赠最终要落实,困境却依旧与曹德旺所遭遇的如出一辙。

 


在现有《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框架下,第七条对业务登记单位和主管单位的双头领导要求;第八条对于私募公益基金会过高的资金门槛限制,和原始到账货币资金不少于200万的规定;以及未规定税前抵扣细则等,其实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捐赠”规模。当然这些限制也存在“高成本”的变通法。

 


例如对于双头领导的限制,主管单位难找可以通过类似中国红十字会与李连杰壹基金计划这样的合作创新来突破,一来有利于主管单位自身的高效透明,二来也有助于找到“婆家”解决身份问题。但缺点也显而易见,壹基金计划的合同是三年一签,能不能续签变数太多,这种创新模式还不稳定。而且三年一谈判,成本也很高,重要的是未能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同样对于资金门槛的限制,对于富裕的捐款人而言,实际上并不缺这一原始到帐资金,只是不愿意用现金到帐。而规定现金到帐的监管理由是“推诿卸责”的部门利益纠葛所致。因为现金到帐的话,税务和财政部门就容易看到,而有价证券等的捐赠,不是由税务和财政定价。对于民政部门而言,在没法协调部门利益的情况下,自然也就只能进行“不断研究”了。

 


应当承认在公益慈善这个领域,捐赠形式和内容的创新日新月异,而原有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所作的解释,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新的《慈善法》还在路上。在这些局限下,承诺裸捐其实和空口白话在实际效果上并不差异,因为制度让“裸捐”极其困难。

 


当然也并非绝无可能。实际上,承诺“裸捐”的进行折现捐赠给其他例如中国红十字会等“中字头”基金会也是一种选择。只是这种折现投靠式捐赠,可能不遂捐赠人之意。原因有二,首先折现将会导致损失,捐赠人通常认为这种无谓损失应该避免;其次投靠式捐赠使得捐赠人可能无法贯彻捐赠意图,失去对捐赠款项用于指定用途的控制能力。

 


例如在
7月份国务院五部委(民政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这意味着政府加入了对善款的竞争之中,尽管留了口子给青海省红十字会,但红十字会归当地民政局管理,慈善捐款就相当于收归了国有。也就是说,在现有制度下的变通,捐赠人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的捐赠意图,更要遭受巨大的成本。整个制度并不鼓励甚至限制生前裸捐,因此纵有一腔热情,又如之奈何?

 


民政部研究这一课题历史也已悠久,迄今为止未见解释。相比于纷纷跟进表态的捐赠者,民政部效率低下的事实显而易见。裸捐这件事并不复杂,生前捐赠如何落实也早有成功经验,在这个公益慈善的领域并不存在所谓“中国特色”的公益慈善一说。在美国,利用持有的有价证券一年或一年以上时进行捐赠,可以获得这些证券现值减税的权利。如果有价证券亏损,可选择用卖掉证券所得的本金进行现金捐赠,这样就可享受到卖掉证券的减税和现金捐赠的免税政策。而设立基金会,当然更不需要现金入账,只要资金的现值证明即可,因为并非全部资本金用于当年的活动,而是其中一部分。而基金会本身要通过运作去产生收益,当然非营利与营利的区别在于,前者所产生的收益只能用于基金会宗旨下的活动,而不得分红。

 


是以,“裸捐”自然是可行的,只是在当下的中国是困难重重几乎不行的。要爽快“裸捐”,就得克服这些困难。希望正在路上的《慈善法》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限制,而转为民政一家登记即可;同时大幅降低到帐资金的限制,对有价证券和未来收益的捐赠作出规定。从业务和资金限制两方面进行放宽,推动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变革。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以《在中国裸捐可行吗?》为题刊于《时代周报》20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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