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vir是著名的抗HIV片剂的商标。如果同样在第五类的药品上注册一个“Sorvir”商标,是否可行呢?两者似乎构成相似?

 

                       
欧洲法院的回答是:YES!

  “有点奇怪…”,王清喃喃自语道。因为,王清一直对商标比对方法的应用颇感疑惑。(整体比对是否真的优位于要部比对?

   
由此,认真学习了该院的评判标准(中国司法解释似乎也没有明确标准的具体应用,尽管标准四海皆准):

   
比较两者的音、形、义,同时要整体比对。音、形、义中只要有一个相同或相似,则两者相似。

   
Norvir和Sorvir的首字母不同,仅说明“义”不同,但是,“音”与“形”却是相似的,易导致消费者认为两者来自同一生产商或者两生产商具有经济上的某种联系。法院并不认同“首字母的不同起决定性作用”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