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被诉诽谤案:“新贵之盟”后遗症

2010-11-18 00:52:08 来源: 时代周报(广州) 跟贴 0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记者 黄昌成 发自北京

今年6月份,《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新贵之盟》的报道,称“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并在小标题为“双向收费站”的行文中明言“即使李嘉诚、黄光裕旗下的公司,也不得不向这个技术官僚联盟低头”,将矛头指向华人首富李嘉诚及其旗下公司。

大约一个月后,由于不满《新贵之盟》的报道暗指己方为行贿者,李嘉诚旗下两家公司及自然人周凯旋,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同时将财经杂志社、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分别索赔50万美元和30余万人民币。

11月4日双方庭前谈话焦点,集中在“财经杂志社”是不是适格被告主体,但实际上,周凯旋付给张玉栋的50万美元的咨询费是否构成行贿,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由于原告拒绝撤回对杂志社的起诉,计划中的证据交换和质证程序,未能进行。

“《财经》尊重司法的权威,假如生效判决判我们败诉,我们当然要履行判决。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结论对新闻行业将会是个重大打击,媒体报道真相和对公权力履行监督职能的积极性,也会遭到挫伤。”11月3日晚上开庭前夕,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对本报记者说。

庭前谈话

11月4日上午,在持续1个多小时的庭前谈话中,因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控辩双方代理律师的争论不时传出。记者随后从北京财经杂志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处得知,谈话涉及第一被告的主体是否合格,他还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请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谈话中,浦志强认为,《财经》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注册的“出版单位”,是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则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被诉报道不实应由出版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因而财经杂志社并非适格的被告,他建议原告撤回对杂志社的起诉。

而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则认为,财经杂志社作为采编机构,有独立的负责人、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因此,不能以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替代。

浦志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是起诉得以被受理的前提,列明适格被告是原告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尊重法庭和被告的标志。

“我们已向法庭递交了《关于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对所谓财经杂志社起诉的申请》。”11月15日,浦志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所谓‘财经杂志社’的对外义务,只能由北京财经杂志社有限公司承担。”

考虑到案子的特殊性和案情相对复杂,浦志强认为不适宜用之前法院选择的简易程序审理,他已向法院递交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异议暨改用普通程序的申请》。

此外,《财经》律师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新贵之盟》一文对郭京毅、张玉栋和邓湛等人行贿、受贿案的报道是否真实。为此,《财经》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审理该案的北京市二中院调取张玉栋行贿罪以及邓湛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和公安机关侦查笔录。

结交张玉栋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和记黄埔、长江实业和自然人周凯旋分别对《财经》提起诉状,声称《新贵之盟》将自己定义为“行贿者”是严重歪曲事实。

在张玉栋、邓湛等人的腐败窝案中,香港维港公司执行董事王秀玲的证言讲述了周凯旋与张玉栋结交的经过:王秀玲到香港维港公司工作后,因为那时公司在做东方广场这个项目,起草法律文件需要中方律师,邓湛说他认识一个做相关业务的律师叫张玉栋。后王秀玲介绍张玉栋认识了周凯旋,在她的帮助下,张玉栋拿到了东方广场、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等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因此给张玉栋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益。

另外,在提交法庭的诉状中,周凯旋罗列指出,《新贵之盟》的中篇“双向收费站”一节中写道:“李嘉诚好友、李嘉诚基金会董事周凯旋为感谢邓湛在长江实业相关项目审批中的帮助,给了一笔共50万美元的咨询费,由张玉栋、邓湛和王秀玲分配”;该文在题记中又称—“行贿者如和记黄埔、长实投资”。

她认为,《新贵之盟》无端指控长江实业、和记黄埔是“行贿者”,原告则是长江实业、和记黄埔“行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事实上,无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在涉及郭京毅、邓湛、张玉栋等人受贿、行贿犯罪的起诉和判决中,均没有指控或者判决认定原告参与或者实施了行贿行为。而《新》文却罔顾事实,故意歪曲、编造事实,属于严重虚假、失实的报道。”她在诉状中说。

邓湛的供词

“确实,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和判决文书都没说周凯旋、和记黄埔和长江实业行贿了邓湛。但这些案子是对张玉栋、邓湛和郭京毅等人的指控,不是对周凯旋、和记黄埔、长江实业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的指控,从‘不告不理’角度来看,检察院没有控告法院自然不会去超范围审理。”浦志强说,“任何人不经审判不能被认定为有罪,这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共同体的意识,但不是说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公众和媒体就无权对某些人的行为和某类现象有自己的看法。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等于穷尽了所有的犯罪。因而,即使司法机关尚未对周凯旋等人的行为指控和审判,《财经》照样有权认定这些行为的性质。”

浦志强认为,《财经》这一判断有充分依据。“周凯旋本人否认有答谢、打点邓湛的意思,但她在笔录和证词里说了,张玉栋说他非常辛苦,工作量太大,希望再加付,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笔50万美元‘加付’的咨询费,这笔钱打到了张玉栋为倒账和洗钱另外设立的咨询公司;邓湛本人的证词,也可以印证这笔钱的性质和用途。”

原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邓湛证实,在2000年左右,他对王秀玲说“长江集团的一些项目可以找张玉栋代理和咨询”。后来张玉栋就代理了长江集团的两个大项目,分别是设立长实(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设立和记黄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因为涉及外资在境内不能同时设立一家以上投资性公司的内部审批原则,在设立长实投资有限公司的审批过程中,因为当时正在研究这类大的跨国公司能否设立一家以上的投资性公司,郭京毅所在的条法司认为应该放开,邓湛本人认为这个项目是李嘉诚的,按照他的实力部里会批准,另外张玉栋、周凯旋也找过他,所以2003年底,他在内部报批材料上签了字。

“把周凯旋、邓湛和张玉栋的渊源,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串起来,我想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周凯旋额外付给张玉栋的这50万美元,目的是为答谢邓湛在和记黄埔、长江实业申请设立投资公司项目审批上提供的帮助。跨国公司通过中介组织实现公关目标,这种模式当下很常见,西门子、飞利浦,基本都一样手法。”浦志强说,“周凯旋当然可以说是张玉栋在行贿邓湛,不是她在行贿,她也不是替和记黄埔、长江实业行贿;周凯旋可以否认自己有打点邓湛的意思,这是她的主张,但公众有权有不同认识,《财经》表达自己的看法,没什么毛病。”

新贵之盟

“其实你看过《新贵之盟》那篇报道之后就知道,它报道的中心内容不是铺陈周凯旋、长江实业和和记黄埔如何‘行贿’;而是要揭示加入WTO之后,中国外贸投资审批领域的剧烈变化,再现郭京毅、邓湛、许满刚、邹林等技术官僚,伙同张玉栋等中介机构从业者如何结成‘新贵之盟’,利用自己的才华和职务便利,为营私和寻租预留了上下其手的空间。”浦志强说,“这个同盟如此的难以逾越,以至于像飞利浦、李嘉诚旗下和记黄埔和长江实业这样的跨国企业,都不得不低头,按照他们定下的规矩来。”

《新贵之盟》还写到了另外的几位牵涉郭京毅案的律师,与此同时爆出的黄松有、杨贤才、陈卓伦腐败窝案。

重庆知名律师周立太认为,作为律师,本来应该维护法律的公正,但是在现实中却有些律师利用自身的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张玉栋行贿案是一例,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燕瑜借重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的密切关系收案子收钱也是一例。”周立太对本报记者说,“你找他执行他不理你,该执行也不给你执行,如果你找到胡燕瑜签好合同,乌小青就给你执行。”

“涉案翻船的郭京毅等才俊‘新贵’,因为制度缺失、监管阙如而断送个人前程令政府蒙羞,《财经》在报道中的惋惜之情,溢于言表。”浦志强说。他认为,《财经》报道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践行舆论监督的媒体职责。

据《财经》杂志报道,郭京毅与同学张玉栋自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毕业,同时分配至外经贸部。同窗之谊成为此后20余年“利益经营”的开端。早在1998年,思峰律所尚未成立之时,联盟中最年长的邓湛在一次聊天中开玩笑地提出,要成立一个“村委会”,自己任“村长”,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当“书记”,郭京毅做“副村长”,张玉栋任“会计”负责管钱。

为此,《财经》杂志在《新贵之盟》中感叹道,“商务部成立初期(2003年-2006年),此为内、外贸管理统一之后,外商在华投资、内资赴境外上市出现井喷。行贿者如和记黄埔、长实投资,以及黄光裕运作国美电器在港上市等”。

但这等总结性的语言却成了本案三名原告发起诉讼的依据之一。长江实业和和记黄埔的起诉状中提到,《新贵之盟》一文使用“即使李嘉诚、黄光裕旗下的公司,也不得不向这个技术官僚联盟低头”等或明示或暗示性言辞进行诽谤。

“被告财经杂志社为制造新闻轰动效应,明知有关检察机关指控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仅是被告人张玉栋行贿、邓湛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却在《新》文中故意歪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等主体为‘行贿者’。”和记黄埔和长江实业的代理律师吕良彪在诉状中说。

而浦志强认为,“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这也是他六年前代理中国改革杂志社应诉广州一家企业提起的诽谤诉讼时,广州天河区法院巫国平法官在判决书中表述的理念。

《财经》认为,《新贵之盟》一文引用的资料,主要来自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判决文书,而媒体客观引述权威机关的文书,在事实方面具有豁免权。同时,媒体不是检察和审判机关,距离司法机关查明的真相和案件的证据,相对要远些。

“这就要求法律对认定‘新闻事实’也要采用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不同的标准,尊重媒体所享有的‘确信真实’的权利,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前提。”浦志强说,“我们要在这途径不断努力,被批评者同样可以用正当体面的方式澄清事实,包括采用诉讼的方式。如果《财经》真冤枉了周凯旋、和记黄埔和长江实业,自会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财经》的报道没有错,我们自然会捍卫自己的尊严,绝不会无原则地牺牲原则。”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