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凯特大凶杀案是又一次“疯劫”肆虐

                                       刘锡伟

                       

    
2010年是中国有史以来“疯劫”越演越烈的一年。也是“疯劫理论”不断充实,不断完善和广为人知的一年。只要在任何网络上点击“一虎一席谈20101009”就可以看到凤凰卫视为今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制作的视频。在视频中旅美司法精神病学家刘锡伟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之间展开了新一论的博奕和精彩辩论。中国有13亿人口,精神病人有1600万,按万分之三的比率计算,中国有制造疯劫的精神病人(施劫者)4800人,日本则有480人,美国有960人,这种灾难涉及千家万户,世界各国和子孙后代。我们不必把疯劫政治化,造成人为的紧张和恐惧。

  
29岁的遵义市何胜凯在2009年10月14日下午4时18分,在光天化日之下冲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刀刺伤保安刘育红,法警支队钟世鑫与之搏斗,不幸被何刺伤,不治身亡。后何又刺伤另一名保安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微伤的刑事案件。监控录像显示,从何胜凯进法院大门刺杀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仅30秒钟。被群众认为是高人的手笔。

 
2010年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何胜凯系预谋报复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尽管何的一审辩护律师熊烈锁认为何在作案前已出现被害妄想,怀疑家中和姐姐家中的食物放有毒药而到僻远处购买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矿泉水食用。肉粉店老板向其碗内弹毒,又无中生有的认为有人跟踪他,谋害他,在他食物中下毒,影响他性功能而去医院检查,此外在狱中日记书写物中也发现可疑精神病的字句。由于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坚持错误的和极其落后的有罪推定理念,违反对犯罪嫌疑人既要搜集对他不利的证据,又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他们担心鉴定出何胜凯有精神病反而束缚了自己不能处决何胜凯的手脚,因此断然拒绝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说:“不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既不能说他有精神病,也不能说他没有精神病,那就是情况不明,那就是证据不足。”而情况不明证据不足就作判决就是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和违反科学性,他们就是用没有精神病专业知识的认识来代替一次科学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说明他们已经铸成冤假错案而并未觉察。执法者的违法就是对人民极不负责。

  
2010年9月15日何胜凯的二审律师刘晓原、李方平又一次用更充足的理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要求为何胜凯做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即司法精神病鉴定)。刘、李二位律师向我咨询,何胜凯是否患有“被迫害妄想症”

   
因为一审法院不对何胜凯进行司法鉴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与采纳。做鉴定本身就是提供证据,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那就是任何案件都不必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了。这就是架空和取消司法精神病学。这和文革时期我国取消心理学,解散心理学队伍是一脉相承的。一审法院把证人杨梅、莫泽均、罗从辉认为看不出何胜凯有精神病就认为不必作鉴定的理由是不严谨的,令人质疑的。因为他们都是缺乏专业知识的老百姓。

  
刘锡伟认为何胜凯患的是精神分裂症。病程至少从2008年3月25日出狱那天算起,而且疾病持续到现在依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

  
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十大理由:

   1、2008年3月25日晚6时半何胜凯服刑期满,回到他母亲家。本来家人已准备好饭菜,大家可以一起吃一餐团圆晚餐。他却到房间各个角落以及挑手梁处搜索,有无监控器在监控他,这说明他已出现被害妄想,他在监狱中一定还有其他表现,现无法追查。母亲向他解释这房屋是姐夫龙江帮助建造的,自己人总不会做这样的手脚吧,他也不以为然。

  
2、2009年7月份无中生有的讲有人拆散他的女朋友,对其女朋友进行收买、胁迫和陷害他,最后就与女朋友分手。但其母亲对其女朋友挺满意的,劝他能复合他也不肯这也是被害妄想的表现。

  
3、2009年农历7月份起,不吃母亲及姐姐家的饭菜,要去远僻处购买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和矿泉水吃。这不但是被害妄想而且是行为的不正常。

  
4、在一个羊肉粉店吃肉粉时,讲老板弹毒进他的碗里,这也是被害妄想导致的反常行为。并认为下毒导致他的性功能差而去医院检查。

  
5、他在2009年10月14日下午4点18分作案时,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据监控录像显示,时间仅为30秒,这是符合疯劫中能量特别大的“位相移行迟滞状态”的反常相,超反常相惹的祸。位相移行迟滞状态,俗称白日梦状态,犹如做梦,讲梦话和梦游一样。

  
6、2009年农历7月,他在大接访上访时他认为法院的工作人员用异样的眼光看了他几眼,他在下楼时回头去看到法官用头伸出窗口来看他,当他回头时,他们又缩回窗口去,这又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牵连观念,此时又讲有人跟踪他。甚至认为是国家安全局的人在跟踪他。

  
7、他也曾有过夜不安眠,每晚只睡二小时,总在房内房外来回踱步,且有自言自语的情况,这是精神正常的人不会有的反常情况。

  
8、2009年农历7月中旬曾准备让他去医学院精神科看病,但遭到他的拒绝,这是因为精神病人没有自知力的缘故。家人无奈,其母及其姐在09年农历8月初三,步行了三个小时找到四面山的曹神仙(巫师)并选定八月十八日买了公鸡、豆腐、刀头、纸钱、8种颜色的线及红布一丈二、花了八千元钱,做了4个小时的法事(自晚上9点左右到次日凌晨一点多钟),这是文化低的农民寻找方法来驱除精神病魔的证明,曹神仙还开了有首乌、夜荷欢、钩藤、杜仲、天麻、知子、黄柏等中药给何吃,但又遭何拒服。家人发现他面青脸黑。

 
 9、他在07年5月2日写的日记已有精神病的蛛丝马迹,摘录如下:

 
“你们有无数次机会和方式避免今天,但你们决定让我流血,你们把我逼到死角,让我只有这个选择,你们作出了这个决定,现在你们手上沾满了鲜血,永远无法洗干净,我曾经可以不必这么做,我可以离开,但是我现在不会在(再)逃避了,让世界哭泣”。

  
乍一看上面这篇日记,几乎跟美国弗吉尼亚州立大学美籍韩国大学生赵承熙写得一模一样。但他俩之间不可能有交往,但赵却已证实为精神分裂症病人。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10、由于四川成都华西医科大学刘协和教授,西安医科大学纪木茂教授,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林镇祥教授和我等专家共同努力,已把中国司法病学推向一个全新的认识高度,亦即把辨控能力的确定严格局限在作案特定时间段内。在何胜凯来讲就是2009年10月14日下午4时18分的30秒内,而且跟开庭审讯时间段内的辨控能力无关,跟鉴定时的时间段内的辨控能力无关。再者又要考虑精神病人何胜凯并无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他事后的口供的参考价值并不大,正如南通朱金红已被证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她的遗书已损害了她亲生儿子陈XX的利益,应视为无效。而马加爵恰恰没有受审能力而放弃了上诉从而他失去了第二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因而丢掉了宝贵的生命。这些教训我国要吸取,对世界各国也有借鉴的作用。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

                                            
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

                                               
2010年10月19日于中国无锡

附:在遵义第二看守所会见何胜凯

何胜凯是否患有“被迫害妄想”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