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  
吁   书

                                ——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备受关注的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法院“杀人”案即将二审开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应是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何胜凯在法院杀人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至今还是未解之谜。

   
据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对于死刑案件,按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首先应查明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最大的争议和疑点也正在于此。

  
根据家属和辩护律师的了解、分析,何胜凯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理由如下:

   1、案发前,何胜凯的母亲按当地风俗,找过巫师为儿子“驱邪”。这说明,案发前,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精神异常。

  
2、何胜凯被抓后,侦查机关讯问他“为什么杀人”?何胜凯答“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映)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同样是在这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回答“作为坚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2009年10月18日上午,侦查机关将他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时,警察问何胜凯“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在现场的受害人和证人,都没有提到法院出来了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可能出现了严重的幻觉。

   
3、何胜凯在2006年至2008年服刑期间,曾经写过不少的日记。在日记里,他一方面表达了对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不满,另一个方面又将自己视为一个拯救社会、拯救国家的人。

   
4、何胜凯家人称案发前一个月何胜凯表现出超常人的多疑与不安,总怀疑有人在暗中要迫害自己,要对自己下毒手,到处投毒陷害自己,甚至怀疑是国家安全局人员所为。他不敢吃家里的饭菜,不敢喝家里的饮用水,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即使这样还不放心,要到离家很远地方买才放心。不但在家中如此,在姐姐家里也是这样。搞得家里人心惶惶。何胜凯一直声称有人给他下圈套,在跟踪他、窃听他的通讯。

   
5、何胜凯向一审辩护律师陈述,事件发生前有人拆散他的女朋友,对其女朋友进行收买、胁迫,后来就与女朋友分手。何胜凯还提到,一次在外面吃肉粉后性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同样的现象还发生在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

   6、据监狱管教干警称,何胜凯在服刑时,性格比较孤僻,基本上不与其他人交流,思想比较固执。

  
7、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3日,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他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会的腐败。在信的结尾,他甚至还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

   我们分析,何胜凯的种种反常行为,疑似患有医学上的“被迫害妄想症”。医学教科书定义“被迫害妄想型”的精神病人其病态表现形式:坚信自己受到迫害、欺骗、跟踪、下毒、诽谤或阴谋对待等,病人往往会变得极度谨慎和处处防备,小小的轻侮可能就被病人放大,变成妄想的核心,时常将相关的人纳入自己妄想的世界中。同时,患这种病症的病人自己总认为有个别人或个别团伙要加害于他,每天都感到痛苦不堪。一旦他抓住一些极为脆弱的事实充当蓄意谋害他证据,这种情绪就逐渐蔓延到他的生活,迫使他作出荒谬的举动,甚至是产生杀人的冲动。

   
被迫害妄想症属于偏执型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一书对病人行为危害特征和刑事责任能力作了分析和认定:1、对作案有周密的计划性;2、目标明确;3、手段残忍;4、作案后逃脱隐藏等等,增加破案难度;5、不涉及妄想内容,表现人格完整,接触良好,如常人无异,因此容易被误认为是常人作案。因此,有人会对这些病人是否确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提出疑问,甚至于有人误认为是故意犯罪。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作案时,虽并非不能认识他们行为的后果,然而问题在于作案动机是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维障碍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辨认能力,从而形成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他们的行为全受病理性精神活动所主宰,对作案行为的有计划和预谋,正是他们对妄想坚信性的表现,因此属于在实质上丧失了辨认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对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除了表面的逻辑推理外,根本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

   
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申请过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

  
现二审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种种迹象表明,又有可能被拒绝。

  
我们认为,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仅从外表凭主观来认定。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和致病因素,除了受遗传基因影响,还会受社会心理等影响。不能由无医学知识的司法人员认定,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经过全面检查分析作出诊断。虽然何胜凯的外表没有疯疯癫癫的病态症状,但他的言行有别于常人也是显而易见的。仅据何胜凯的表面状况,仅依两个与何胜凯并不熟悉的人的证言,就作出其无精神疾病的认定,这样的结论完全不可靠。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看了何胜凯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提出了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大理由。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一文(见2010年9月9日《南方周末》A2版)中称“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

   
我们获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疯汉”刘宝和重大杀人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刘宝和的精神反常现象后,为了慎重起见,避免错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主动送被告人去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样的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过。1996年3月23日,被告人曾德国在与女友回贵州老家探望父母途中,无端怀疑女友要害自己,用双手卡女友的颈部、铁水管打击女友的头部和菜刀砍杀女友的颈部,致女友当场死亡,之后又挟持同行的女儿作人质抗拒抓捕。案发后,家属和律师均未申请为曾德国做精神疾司法鉴定,原遵义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曾德国死刑。在二审上诉期间,承办法官从被告人一再辩解是被害人要勾结他人谋害自己才动手杀女友的反常辩解中发现了疑点,依职权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曾德国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查明曾德国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且处于病情发作状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曾德国不负刑事责任,责令鉴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案例见,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1页)。如果贵州省高级法院不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就会造成错杀精神病人曾德国的严重后果。

   
我们注意到了,何胜凯“杀人”案发生在法院系统,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待这起“杀人”案件,人民法院更应保持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鉴于何胜凯精神上有诸多反常现象,且一、二审辩护律师提供了证据,贵州省高级法院也要象当年审理曾德国杀人案那样,依职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我们关切,这是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何胜凯又有前述种种反常行为,如不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不搞清他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就将他视为正常人进行审判,极有可能造成错杀的严重后果。如此,法律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规定,等于形同虚设,错杀精神病人,与法治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一个公平、正义、公正、和谐的社会,保护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枉杀、滥杀只能增加戾气和埋植仇恨,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刑事侦查阶段起,律师就开始为何胜凯申请做精神疾病鉴定。如今是二审上诉阶段了,辩护人还在继续申请司法鉴定。除了律师的申请外,何胜凯家属和精神病鉴定专家也在呼吁。设问一下,给一个很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启动一个司法鉴定程序为何就哪么难?不给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又到底来自何方?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呼吁人:何胜凯案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李方平

                                                          
2010年11月20日

 

附1:9月15日递交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lapp.html

附2:家属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3:专家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4:死刑犯疑似“被迫害妄想症”,为何不给做司法鉴定…

附5:请刀下留人

附6:为什么要判处何胜凯死刑?

附7:《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frk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