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不是罪过,贫穷未必无罪。罪与非罪,端在法律!

 

查遍中国法典,你也找不出因果关系的法律条文,意味着,这个法律只能是司法实践中去找。实际上,这无非也是一种理论,就是这种理论,最后让无证电焊工入罪或者脱罪,细微之间,决定人的自由与否,刑事法官,真的很重要。

 

寻常的案子很容易定因果关系,你用刀捅了人,他受伤了。因果关系确定,傻瓜也知道。然而,如果你刀捅了人,当场没死,送到医院,碰到一个庸医,医疗事故发生,把受害者搞死了。那么死人的责任不能算在你身上,最多算你故意伤害。庸医嘛,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条例,一般来说,只承担民事责任。这人死了,只能算自己倒霉。再复杂一点,你刀捅了人,路上有人违章导致交通堵塞,救护车由于保养不当,半路抛锚,结果延迟送到医院,到了医院又碰到停电,加上上面这个蒙古大夫,终于,这受害者一命呜呼,能不能算你头上?

 

历史上,中国刑法用苏联老大哥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要有A必有B,那么,因果关系相当严格,基本上算是必要条件加充分条件,极为苛刻,因此现在已经被抛弃,在民事上,主要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即如果有甲,通常会有乙,概率在50%以上。而刑事上,主流的因果关系是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当然,这种学说中一样会扣除如上面讲的医疗事故致死等的介入因素。

 

回到上海大火,当谈因果关系,无证电焊工,如果操作是规范的,(除了无证外),其虽然无证,但是,其所作业,符合一般电焊工的操作规范,而是由于其他的工种违规,将不应该乱堆放的易燃材料放在不该放的地方,而对此,电焊工,一,不知道这些材料易燃,二,不知道这些材料的堆放,那么其行为未必是大火的条件。因此,条件往往是指异常的行为。由于,这次胶州路的楼是多工种同时进行,犹如多兵种作战,如果电焊工是步兵,按照规定向前开枪,而骑兵未按规定路线行进,或者骑兵按照总指挥规定的错误路线行进,导致步兵的子弹打到了骑兵。最后问题出在哪里?出在骑兵或者应当协同作战的总指挥身上。记得,林彪当年在平型关大捷后,穿了日本兵的制服骑了日本兵的高头大马凯旋,被国民党兵误认打了一枪,这种错误,未必在打枪的一方。

 

静安大火中,无证电焊工对于材料易燃,恐怕是一无所知的,毕竟,现在有专家说,保温材料本身应该有一定的阻燃性,(见财经报道),其次,如果是电焊工,本身在高楼架子上作业,对楼房里面的东西,有多少注意义务,很难说,因果关系中也强调被告人的预见危险性。即使电焊工应当预见自己施工的附近材料乱堆放,那么这种事情,应该由监理来清理,如果电焊工去指挥其他工种,显然是不可能的。路边民工能吗?因此,这个火灾的因果关系链条中,需要注意其他的因素。

 

西方有近因原则,是考虑离事故最近的不正常因素。和条件说,殊途同归。如果把所有因素都算上去,估计风力大,楼房的结构是主要因素,不学法律也知道,这些不是条件、原因。而不正常的因素是,工程又没有经过最优选择,选择最好的总包;工程从总包3500万元,到佳艺分包到1500万元,静安建筑总公司扒皮2000万元(将财新杂志报道),佳艺再层层分包,质量、安全焉能保障。有同仁可能会提出,这是远因。但是,另有一个原则,如果被告人的积极力量已经停止与一个明显安全的位置时,这个因素中断,哪怕后来新的力量与老的状态结合造成了损害。由于静安建筑总公司、区政府招投标不规范等的原因力仍在工地发生作用,并没有停止作用,因此,虽然,前面时间、空间上有点远,但是,属于仍在发生作用的背景因素,即使,没有电焊工的火花,这种工程,也可能会在香烟、零星火星等下发生。真正的近因是,保温材料生产商、购买商、施工方,明知或者应知材料易燃,而且附近在电焊,仍然提供材料,也没有将资料包装好,提出使用警告,最终在电焊下旁边放固体燃料,引发大火。

 

因此,最终叩响扳机的,不是无证(或者有证)的电焊工,而是协同指挥失误的总指挥,总包、分包、监理、监管,统统失误,。电焊工犹如乐队中一个小提琴手,他按照自己的乐谱演奏(即使无证),是总指挥失职,其他大提琴,单簧管、鼓手均各行其道,导致最终演出成一场灾难,小提琴手没有演出许可证,又有何涉?

 

从法条上来说,刑法134条条文规定模糊,在生产、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电焊工无证,肯定是违反了安全规定,但是,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需要有因果关系了。即使电焊工操作也违规了(除无证外),仍可考究违规和大火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有因,也是多因一果。

 

本文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只有得到案情细节才能下较为正确的结论,所谓魔鬼藏在细节之中。而这些细节,恰恰掌握在神一样的人手中。神鬼合作,电焊工的家属都无法找到。文章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赵括最终累及赵国,好在其母知道其无能,早就申请了免死金牌。笔者也知道,这些清淡误国,故先警告在先,一切只是假设!请勿双起。

 

无证是无力者的墓志铭!呜呼!

 

(纯属理论探讨,不对之处,请各位刑事律师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