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揭佳雨

被控告人一: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第24层2406号房
被控告人二:范双全,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三:黄正文,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控告人四:李军民,广西玉明德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财务经理
被控告人五:广西监狱局主管副局长–陶副局长
被控告人六:何俊伟,南宁市公安青秀分局向阳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

 

 一、关于控告被控告人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范双全、黄正文的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旅公司)与控告人揭佳雨经营的广西玉明德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明德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由玉明德公司租用南宁市长湖路12号盛华苑商场一至三层商铺近9000平方米作为珠宝城,用于珠宝玉器、翡翠精品的经营,租赁期限15年。玉明德公司按约定缴纳了首期租金220万元(有收据),并投入了巨额资金采购经营设施,对商场进行精装修、布置、策划,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开业运营。

可是在2010年11月19日,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以被控告人红旅公司的名义,由黄正文在现场指挥,声称控告人玉明德公司拖欠租金,构成违约,纠集大批人手,闯入商场大肆喧闹,强行驱赶玉明德公司的员工,控制玉明德公司经营的珠宝城。为了掩盖违法行为,范双全、黄正文还邀请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到珠宝城现场进行公证,又于2010年12月1日和12月6日以通知、通告的形式对外宣称解除与控告人玉明德公司的租赁合同。从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1月15日期间,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多次指使十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占据珠宝城商场,陆续拆毁珠宝城内的经营设施,包括柜台、玻璃罩、宣传画册、灯带,又拆毁珠宝城门面的灯箱招牌、广告牌等物品、设施,造成控告人巨大的损失财产。据被被控告人故意砸毁的财物初步统计合计218000元,间接损失现无法估量。现在控告人揭佳雨不能进入珠宝城,对里面的情况一无所知,从珠宝城外往里看,原来布满经营柜台和柜台里的珠宝已经不见踪影,整个商场一片狼藉,面目全非。所有的珠宝玉器都被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及其同伙李军民等抢走据为己有。

控告人认为:
1.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为了进行驱赶控告人,抢占控告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利用红旅公司的组织形式,纠集帮凶,进行非法行为时,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有明确分工合作。范双全、黄正文的行为明显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

2.玉明德公司与红旅公司的租赁合同仍在履行期间,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驱赶玉明德公司的员工,强占珠宝城经营场所,阻止玉明德公司营业,故意拆毁玉明德公司的灯箱招牌、广告牌,分别触犯《刑法》的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3.如今珠宝城内的玉明德公司珠宝玉器及存放珠宝玉器的柜台不见踪影,由于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指使手下占据珠宝城,除柜台是被拆毁外,珠宝玉器已经被范双全、黄正文极其同伙李军民抢走据为己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其两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况且珠宝城内玉明德公司的珠宝价值特别巨大,达3500多万元人民币,其抢劫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控告人可以提供南宁市长湖路12号珠宝城的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支出金额收据、被破坏前后对比的录像、照片作证,证明有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和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控告人还可以提供珠宝城内摆放珠宝玉器的相关检验证书,证明控告人确实有财物被抢走。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控告人要求数罪并罚追究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的刑事责任,以及追究红旅公司的相关责任,并追回被抢占的珠宝玉器等财物;

二、关于控告玉明德公司股东、财务经理李军民的事实和理由:
在红旅公司范双全、黄正文纠集人手驱赶玉明德公司的员工,占据珠宝城期间,被控告人李军民多次对公安机关声称其在现场,声称红旅公司的人员进入珠宝城是经过其同意,解除合同是经过其认可,公证处现场公证时在场,拆除砸毁营业柜台、玻璃罩、灯箱招牌、广告牌等财物是经过其同意的。对事件经过大包大揽,意图混淆视听,制造民事纠纷的假象阻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段陈述是依据公安局向阳派出所的不立案说明)。并且在珠宝城被占据期间拒不联系公司法人代表即控告人揭佳雨,致使控告人揭佳雨对珠宝城内部情况、珠宝、玉器等财物去向均不能了解。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李军民只是玉明德公司的小股东(详见股份转让合同。)、财务经理,没有任何权利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其在珠宝城被强行占据期间的表现十分违反常理,简直是明目张胆的与红旅公司范双全、黄正文内外串通勾结,共同进行犯罪行为。李军民作为玉明德公司股东和财务经理,有义务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害,其在红旅公司驱赶公司员工,拆毁、破坏公司财物,抢走珠宝玉器时袖手旁观甚至声称经过其同意,这些行为表现明显与红旅公司的人经过勾结串通,分工安排,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军民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共犯,也是抢劫的共犯,应该与范双全、黄正文一起承担刑事责任;玉明德公司珠宝城内的珠宝玉器去向不明,李军民拒不向控告人说明珠宝玉器的去向,也拒绝与控告人见面,有部分珠宝玉器被其趁机私藏,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军民涉嫌职务侵占罪。

被控告人李军民涉嫌内外勾结犯罪分子,抢走、侵占公司财物共计3500多万元人民币,故意砸坏控告人财物合计218000元,情节和性质均十分恶劣,控告人要求依法对其行为查清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追回被侵占的珠宝玉器等财物;

就在草拟本控告材料的期间,李军民在珠宝城多次当众放出狠话:要整死控告人,把珠宝城及财产占为己有。这有多人可以作证。
三、关于控告广西监狱局主管副局长陶副局长、南宁市公安青秀分局向阳派出所副所长何俊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的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租赁用作珠宝城经营的商场产权属于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商场属于国有资产。华盛公司原是由广西监狱局设立,因此管理上一直由广西监狱局控制。为了处理解决珠宝城被强占、财物被破坏一事,控告人曾多次向现任主管物业的主要负责人陶副局长反映情况,但是陶副局长根本不予理睬,到其办公室请求会见也拒不接见,对控告人要求主管单位组织双方乃至三方坐下谈判的合理要求粗暴拒绝、置之不理。使得红旅公司范双全、黄正文及其同伙更加嚣张,破坏起控告人的财物来更加无所顾忌。据了解,红旅公司至今尚拖欠华盛公司租金和违约金近500万元。但华盛公司与主管陶副局长从未采取相关手段向红旅公司追索,对此近500万元的国有资产有流失的危险,陶副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玉明德公司珠宝城的员工被驱逐,玉明德公司的股东在场,表面上是民事纠纷。但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玉明德公司的财产安全。南宁市长湖路12号属于南宁市公安青秀分局向阳派出所的治安辖区。以向阳派出所副所长何俊伟为主要办案人的警察在出警过程中,偏听偏信红旅公司和李军民的单方言论,不对玉明德公司是否违约,是否达到解除条件进行核对,对红旅公司故意毁坏玉明德公司珠宝城财物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例如,控告人曾于2011年1月4日报案,1月6日再到派出所补充相关材料时,何副所长看都不看,就对控告人说:不立案。派出所不立案的行为,造成红旅公司范双全、黄正文更加肆无忌惮。现在控告人珠宝城内的珠宝玉器不知去向,控告人的财物有继续被毁坏的危险,何俊伟副所长负有不可推卸的玩忽职守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以下简称东博公证处),在玉明德公司珠宝城的员工被驱逐,珠宝城被强占事件中出现,是公安局向阳派出所不予立案的一个理由。据向阳派出所何副所长介绍,红旅公司要求玉明德公司的员工撤出珠宝城,全程有东博公证处的公证员跟随录像、清点财物,并出具公证书。但控告人并未收到东博公证处的任何文书,也没有得到东博公证处的任何说明,因此对于是否有公证处在现场公证的事实深表怀疑;即使确实有东博公证处的人现场公证,其公证撬门行为、公证驱赶玉明德公司员工的行为、公证抢劫珠宝行为,是为了将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吗?很明显东博公证处违反了《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认真审查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对应该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予以办理公证。其公证行为成为红旅公司、李军民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惩处的帮凶,是拿公证处的国家公信力当儿戏,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严重践踏。其行为依法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控告人经营的珠宝城被强占、珠宝玉器被抢走,招牌、柜台、玻璃、灯带等重要设施、财物被故意砸坏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可是控告人投诉无门,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侦查,不采取措施保护控告人的财产,造成控告人的损失一天天在扩大。

被控告人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有明确分工的黑社会性质团伙,他们“警”匪一家,在南宁市这块土地上耀武扬威,目中无人。被控告人红旅公司以及法人范双全多次组织传销活动,范双全被缉拿拘留过,有案底。我这个外乡人,一个普通百姓,一个走正道的珠宝商人,拿他们没办法。现在控告人我已倾家荡产,无家可归。被控告人范双全、黄正文、李军民还指派黑社会跟踪我的行踪,威胁控告人的人身安全。现寄出这封控告材料,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查这一伙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从严、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惩处,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黑恶势力和嚣张气焰,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危及国家和人民安全的蛆虫和败类,还法律一个尊严。净化投资环境,还百姓一个安宁的生活氛围,还控告人这种外地投资者一个平安经营的投资环境,收回珠宝城,挽回控告人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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