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与上访权绑架在一起的权利剥夺


上访权有了,人大代表选举权没了


王传涛


今年
4月新余市渝水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后,原新钢设备材料公司工人刘萍参选区人大代表,共有17人签名推荐她作为候选人。然而,她未被列代表候选人。这可能与其曾3次进京上访有关。新钢选举工作组相关人员回应称,因为她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新华网515日)


 


有不公,才有上访。现在这句话反过来写也成立:有上访,才有不公。

 


这样的例证有许多。几天前,深圳为确保大运会期间的社会秩序,先是规定部分上访群体必须离开深圳,后又规定“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作,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再往前推,
20104月深圳公安部门还通报了一个“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规定“越级上访人员不能办理居住证”。

 


一个纠结的现实摆在面前,上访的权利总是不能与其他权利并列生存。套用小沈阳在小品中的句式,可以说“人生最大的悲剧是,上访权有了,别的权利没了。”现在,这个句式又多了一个新的佐证,人大代表候选人刘萍因为参选有过
3次进京上访,被新钢集团认定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难道说,当人大代表的条例是一定不能有上访的“前科”;或是,当了人大代表之后,就一定不能上访?

 


遗憾的是,在与选举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我并没有找到上访与选举之间的冲突点在何处。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样的权利也在《选举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显然,与参选人大代表冲突的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剥夺了政治权利,和上不上访根本没有冲突。

 


上访不是什么坏事,它只是公民们的普通权利。这个权利,来源于天赋,神圣不可侵犯,同样不能和其他权利绑架在一起。于
200551日起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是对公民信访权利的保护提高到了制度化的高度。《信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虽然在参选区人大代表一事中,刘萍没有受到很明显的打击报复,但剥夺掉其选举权,也算是当地人大代表工作机关对其一种打击报复——对权利人权利的打击报复。

 


问题是,上访对于需要维稳的地方政府来讲,却好像是一件坏事。地方需要维稳,这并不为过,但维稳的途径不应该是打压上访,相反,而应该是倾听民意、疏导民意。把当地的信访工作做好了,把民众的权利诉求解答好了,社会的稳定只是一种水到渠成的事。如果视上访为洪水猛兽,故事阻塞民意上传通道,打压民意,则地方政府发生不稳定事件,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上访有个“上”字,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悲剧。因为正常的信访渠道并不通畅,信访才会“越级”,才变成上访。但上访也好,信访也罢,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上访与否不能成为剥夺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充分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员、司法工作人员、普通市民都可以上访,上了访也应该可以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官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代表人民的,必须有代表人民信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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