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今年关于税收的话题特别多,光是个税起征点之争就沸腾了大半年,而婚姻法刚出台最新司法解释,税务部门又跳出来征起了房产加名税。恰逢中秋临近,又要征据说是早已有之的“月饼税”,但见税赋这双权力的大手在人们的腰包里掏来又掏去,那么自然、不加掩饰、不知羞愧,难怪众网友恨恨唱道:万税,万税,万万税。中国税赋之重在全世界都鼎鼎大名,一个口口声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税赋的收取最该由谁说了算,最该如何取之用之,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早已老生常谈,发旧文一篇,再与大家探讨。

 


去年中国税收工作中有两件大事,一是取消农业税,农民兄弟拍手欢迎;二是
2005年国家税收达到30886亿元,比上年增长20%。从2005年的税收来看,全国老百姓从自己劳动和经营挣来的钱中无偿交给国家的比上年增长了20%,其中部分人又成为作出主要贡献的纳税人,因此,对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对构成主要纳税人的群体而言,探究税赋的意蕴,考察其是否公平,是否取之有道、用之适当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实现税赋公平首要问题在于税赋决定权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这也是法治社会与传统社会最本质的区别之一。传统社会税赋的决定操之于统治者,老百姓只有俯首听命,冀求税赋的公平只能寄希望于皇上的圣明,但是,短暂的“轻徭薄赋”终究要变成“苛政猛于虎”。现代法治的理念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确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任何税赋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确定和调整只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财税收支这一事关人民民主、国家法治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行政权力往往超越其执行权范围而径行作出税收征管方面的决定。最近,我们看到税务部门对二次购房和学校择校费等方面征税的报道,均是税务部门直接作出的决定。问题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执行机关,而执行的依据只能是有关法律或者权力机关的决定。人们恰恰没有看到有关的法律依据或者权力机关的决定。


税赋的公平不单纯是一个征收的问题,还要看怎样支出,是否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际做到这一点,需要制度和程序的保证。这就要实行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树立人大在财政支出方面决定性的权威,将行政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律和人大限定的范围之内,保证财政支出及其变更严格控制在人大的权力之下。但是,在人代会上,政府提供给代表们的财政报告往往是一本令业外人士无从置喙的天书,只是几大板块的收支,最终告诉代表们这一预算收支基本平衡,于是大家拍手通过。至于预算的具体项目以及提出这些预算的依据则几乎空白。


这一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必须尽快解决。首先应着眼于限制行政权力,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在税赋收支的问题上有最高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民主权和国家法治。政府向人代会提交的财政报告应符合透明度和公开性的基本要求,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对财政报告的相关审议应围绕具体项目进行,人大财经委员会应由熟悉业务、了解情况的专家和有关人士组成,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民间研究机构的意见,提出预审报告。概言之,人大也要根据这一要求充实有关人员和改进自身的工作,并将这一工作从一年一度的突击变为全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文章原载于2006217《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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