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2011-09-25 08:35 星期日 晴

  
  杨支柱
  
  我反对同性婚姻。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有跟同性结婚的权利,因为婚姻制度本来就是为异性恋建立的。正如任何人都有权利洗澡,并不意味着一个男人可以进女浴室洗澡。
  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不妨碍同性恋者同居,也不妨碍他们通过接受赠与、遗赠获得对方的遗产,或者通过保险合同成为对方死亡赔偿的受益人。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恋就比基督教、伊斯兰教文化宽容;三十多年的强制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实践,更使得许多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辩护的人(如李银河)以同性恋不生孩子“减轻地球负担”而自豪。
  相反,承认同性婚姻却会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致命打击。婚姻本来就是为异性结合而设,特别是为孕产妇的权利和孩子的权利而设,婚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没有理由适用于“同性婚姻”。
  承认同性婚姻之后,下一步他们就可能要求三人婚了,因为用“一夫一妻”要求同性恋确实没什么理由。三点决定一个平面,三个人组成的同性恋婚姻可能跟稳固,除了可以用多数决定代替一一对抗外,第三人还可以在其中两个人发生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
  除了要求群婚,他们还可能要求收养孩子。尽管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夫妻”收养的孩子性取向正常,但是这些研究样本太小,研究材料多是同性恋者提供的,从事研究的也是同情同性恋的人士。即使这些研究是客观的,性取向正常也不能排除这些孩子在对家里没有的异性的认识和交往上存在欠缺,以及他们幼年时期因为自己的“父母”与主流人群不同而承受的压力,不能完全置“言传不如身教”的古训于不顾。另外,这些小样本研究中收养孩子的同性恋者是冒着很大的社会压力收养孩子的,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特别喜欢孩子,或许是特别想要将“同性恋夫妻也能养好孩子”证明给社会看。一旦同性恋婚姻得到法律认可,同性恋收养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养好孩子的动因就会严重削弱。
  有人说,“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就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跟异性结婚,制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终身未婚的异性恋者也多的是,他们对异性有性趣而过着独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为什么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性趣却非要跟异性结婚?我不是说没有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过着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应该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够消灭——一个“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侣”又想要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而除了跟异性结婚外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爱情其实是没有办法用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异性间的爱情。虽然婚姻法鼓励相爱的人结成夫妻,但它无法保证夫妻长久相爱,婚姻法强调的其实是责任。婚姻本质上是为人类延续而产生的有利于子女的制度。同性恋不能生孩子,没有结婚的必要。
  为什么婚姻法要强调责任、束缚爱情?因为婚姻不是简单的苟合,它承载着对家庭、家族、国家、人类的责任。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最私密的关系,相反是最公开的私人关系!除了大宴亲友或教堂当众宣誓相爱外,绝大多数国家还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记公示,一些国家还要求婚礼前公告以便利害关系人指证禁止结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别把同性恋者做手术时需要其同居配偶签字作为主张同性婚姻的理由。确实,同性恋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远离父母,也没有孩子给他们签字同意手术。但是严格地说任何人没有处置他人身体的决定权,同意手术的权利只属于患者本人!当患者本人不能自由表达时,如果情况紧急医师完全可自作主张进行抢救,包括手术。紧急状态下医院的抢救行为构成特殊无因管理,可以违反家属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抢救过来的患者或者对患者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仍应承担费用。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与有没有家属签字其实没有关系。目前盛行的手术前要求患者和家属都签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必要性,不过是医院为了降低收费困难而自行采取的手段。
  总之同性恋的事让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视也不必给与特别的保障。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类的手段来降低同性恋者滥交带来的社会危害,我建议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长期同居者可以通过登记获得“准夫妻”的地位,其实也就是获得相互的继承权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赔权。婚姻登记予以公告,同居登记则不予公告,以示区别。这样不至于过度冲击婚姻法,削弱婚姻与生育的联系。至于立志做丁克的人,因为存在改变想法的可能,可以进行同居登记,也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同居登记后改婚姻登记的,或者已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记之时。
  
  新快报2011年9月25日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