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26日 16:33:09

  北海律师被拘案未了,恰逢刑诉法修改草案被审议,”律师伪证罪”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不少律师希望借此机会取下这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利剑。
   我8年前曾采访报道过”张建中律师伪证案”,当时另一位京城大律师感慨地说,由于害怕出事,”刑辩业务没有竞争了”。近几年,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在不断下滑,据了解目前还不到30%。
   这就意味着,有70%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法律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仅此一点,授人以柄,就给某些西方国家、团体攻击中国人权事业一件有力的武器。
   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指向非常明确,就是针对律师。遭到律师界以及相当一批法律学者的强烈质疑和反对。有律师就愤愤不平地讲,”这分明就是为律师定的罪名,太不讲理了,公安、检察也都有可能作伪证,为啥不包括他们?”
   此次修正案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加上”其他任何人”,不单单指向律师,是一大进步,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看来,应该做进一步修改:构成律师伪证罪应当指的是”违背事实”。换句话说,应当是生效裁判认定的并且有确凿证据的客观事实。构成此罪应该是律师本人是主观故意的。对涉嫌此类犯罪的律师的逮捕,应当由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不能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

    放眼时下的律师伪证罪,多半违背的不是”事实”,而是”口供”,并且很多时候”口供”是刑讯逼供取得的,按理说算是非法证据。

    之所以要办律师,往往就是因为之前取得”口供”被犯罪嫌疑人后来推翻了,致使案件审理不下去。公安、检察官之前的工作成了无用功,于是就迁怒到辩护律师身上。

    从这里可以看出,根源还是破案心切,而破案心切则是由于压力大。在压力大而手段不先进的情况下,就得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不主动坦白就搞刑讯逼供式的”被动坦白”;就得让辩护律师配合办案,顶多做轻罪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不听话不合作,就办你”律师伪证罪”。

    另外,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获得有力的辩护,还给辩护律师设置了重重障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尽管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是由于刑法、刑诉法没有相应地修改条款,致使在实践中公安经常借此来阻扰律师行使《律师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很多律师抱怨说:”新法实施不行啊,人家都不照办,等于一张废纸。”

    此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在这方面有了进步,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这是越来越明晰、也是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了。律师与公安、检察官表面”对抗”,实则是在从不同的角度共同维护法律公正,内在”和谐”。

    我想,如果不存在破案压力,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也不会针对律师搞”伪证罪”;但要完全消除破案的压力也不现实,只能提高侦查和审讯能力了。

    况且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享受”沉默权”,都没能难住警察。难道我们非得拷打犯罪嫌疑人、恐吓律师,才能破案?这种以破坏程序来寻求正义的做法,实则在侵犯人权。

    刑讯逼供、律师伪证罪,这两桩与世界文明潮流相悖、经常置中国于不利舆论漩涡的物件,早已过时,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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