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谈问题,也要谈立场

——与贺卫方先生商榷

柳一凡

2011年07月02日 00:15
来源:经济观察报

本报于5月30日刊登了对学者贺卫方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访谈《以直抱怨,而非以怨抱怨》,内容涉及维持正义是否一定要犯罪分子付出生命的代价,长期以来朴素的“杀人偿命”的正义观是否还适用于现代社会等问题。文章发表之后,引发读者积极反馈,在此选登读者柳一凡来信,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

 

前段时间,贺卫方先生接受了经济观察报(5月30日,531期)“废除死刑”问题的采访。这是贺老师长期坚持的观点,自有理由。但在该篇访谈中,我发觉有些地方值得商榷。主要是:1.选择性表态问题;2.证明方法问题;3.死刑废除问题本身;4.关于网络民意的非理性,以及更为广义的,当今社会知识分子,或曰社会精英的社会责任问题。

 

我们谈的是具体问题,但或许可以发现里面也涉及到立场。

 

关于选择性问题

 

任何一种观点和理论,都有表达的权利。但是,所有的立论,都有一些基本的规则要求,比如前后一致自圆其说、立场中立等等,但是贺卫方先生在访谈中有些说法略显费解。

 

文章开始谈到最高法院放宽死刑这件事。这件事的特殊之处在于,它非常敏感地发生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时期。此时高调宣布放宽死刑,有舆论认为这是对药的法外容情,对此网络舆论大体倾向于“即使宽大也不该此时”,不应放过罪大恶极毫无悔改之心的药家鑫。而法律界也多有声音质疑此时放宽的动机。贺老师谈及此事时的观点是:“我曾经在微博上呼吁大家,尤其是法律界的人士,不要去发倾向性强烈的观点。但是有不少人质疑说,现在权力在进行直截了当的干预,那你学术界怎能不发出声音?这当然是个有道理的说法,关键是要慢慢追求、培育……社会舆论,逐渐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里,贺老师的立场是鲜明的,就是当司法系统有被权力干预的明显迹象、司法公正明显受到社会质疑、需要社会发出呼声时,不应发过于强烈的观点,要慢慢等。

 

如果说,这是纯粹做学问的立场,我们不好过于苛责,毕竟,我们无权要求每个人都是斗士。研究学问,不问窗外事依然是一种值得尊重的态度,尽管,研究法律的学问却罔顾法律的现实是不够严肃的,但总体我们可以装作看不到这个致命的缺憾。

 

但是同一个访谈,后面,在记者问道废除死刑是否过于理想主义的时候,贺先生却说,“老话说,‘取法其上仅得乎中’,我觉得学者,尤其是法学方面的学者,应当在这个社会演变过程中提出一些较高的目标。如果说是学者……仍然保持一种不偏不倚,四平八稳,废除死刑就是永远没有办法实现的一个目标。学者必须要高调一些,要去把更纯粹的东西清晰地表达出来”。

 

这里,对学者的态度、社会责任,有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要求。不仅认为要表达,而且认为要“高调”地表达,“清晰地表达”。完全没有之前的“慢慢等,慢慢追求”的意思了。

 

我认为,在同一个问题上,即法律学者如何对待社会责任表态的问题上,贺先生前后的说法不仅是不一致的,而且是具有明显选择性的。尽管我异常尊重贺先生,但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的前后表述上,他未能自圆其说。不知我的归纳是否符合贺先生的原意——司法机关有明显不公的嫌疑时,我们不可贸然表态,要“慢慢”追求。但事关自己的理念推行,则不妨“高调”表态。具体说,在药家鑫问题上,药家鑫家庭有操弄司法的迹象时,不应该明确表态(客观上的放纵);但废除死刑,有可能使药家鑫成功漏网逍遥法外时,我们就应该高调赞成,大力推进——这对于被害者,不仅不宽容,而且很残忍。如果说,这是对恶行和恶人的刻意偏袒,显然不符合大众包括我自己对贺先生的景仰之心,但这个说法在客观上较难否定。

 

简言之,这个具体问题的立场有些不够中立。在论证方法上有些不够稳妥。

 

证明手法问题

 

与选择性表态问题同样可以商榷的还有证明的方法。

 

当然,这是访谈,不是写文章,所以不需要天衣无缝,但是,字里行间,还是有颇多值得推敲之处。

 

比如,在开始说到废除死刑时,贺先生举了几个例子,或者说,讲了几个故事:希特勒见到犹太人嫖宿雅利安妇女从而后来屠杀犹太人;墨索里尼整治黑手党,以扫黄名义实施政治运动最后导致自由被清理掉等等。这些事,可能都存在过,但是,这几个小故事不能证明死刑就是“严刑峻法”,更不能说“保留死刑”就是“纳粹的想法”。

 

首先,实施严刑峻法的,不都是纳粹,暴秦和前苏联也是;其次,纳粹的精神特征也不能归结为严刑峻法;第三,有死刑存在的法律系统,绝不等于“严刑峻法”,严否峻否,不看有没有,而看如何适用,这应该没有疑问吧?这是一系列的偷换概念。所有的故事与论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连旁证都算不上。但显然,经过这一系列故事的铺垫,读者被成功地心理暗示了——赞成保留死刑的,就是纳粹,就是希特勒,就是墨索里尼,就是邪恶的代表。我得说,这个证明方法不够严谨,甚至不够正规。作为国内第一流的法学教授,我们肯定不可以怀疑贺先生的逻辑水准,那么,这里如何解释这个逻辑漏洞呢?我不敢想。

 

上述的表达,似乎是这个模式——预先把对方的观点钉在耻辱柱上,然后对耻辱柱加以批判,这样的方法肯定是成功的,但显然不是个好的论证方法。前文述及,我们可以理解,在口头访谈的时候,随想随说,或许难免不周之处,但如果将这样的极端的例子随手拈来,随意地应用在与自己观点不一致的对方身上,这是否说明贺先生在学术之争时不够淡定,带有过多的选择性?

 

关于废除死刑本身

 

其实废除死刑的问题在此根本无法解决,因为它现在仅仅是一个观点,而任何观点都有权利存在。

 

但是,我也要在这里“高调”地说明保留死刑的观点。

 

贺先生说,“死刑太残酷,太残忍”,这个观点显然与现实不吻合。

 

不是所有的死刑都残酷。现在的注射死刑,甚至过去的电椅,都已经很文明了,不仅无血而且无痛,绝对保持了被执行人的尊严。完全不能还说是残忍和残酷。最重要的是,选择参照什么做为系?再用回药家鑫的例子,那个被他撞倒在地的无辜农妇,皮开肉绽,筋骨断裂,但不仅没有得到他的救助,反而被连接扎了七刀,撞伤之外再添几个透明窟窿,浑身鲜血淋漓,在地上声声哀告,拼命躲避,但凶手毫不手软,手起刀落,绝不留情,眼睁睁地看着她绝望的眼神慢慢黯淡,满身血污的身躯渐渐停止抽搐,执意将一个年轻的女人,一个幼儿的母亲活活杀死,这是一个场景。然后我们再看,药家鑫,如果他被执行死刑,也是衣着讲究,进入整洁的房间,周围一圈轻声低语的白大褂,用麻醉药让这个邪恶的灵魂安静而毫无痛苦地升空,这是第二个场景。我就不懂了,究竟是哪个场景才是残酷呢?为什么只看到第二个场景的残酷呢?有人觉得让药家鑫这么一个年轻的生命安静地消失是残忍;但,让他活下来,对张妙,那个浑身窟窿,上有老母下有幼儿的年轻母亲,对我们,是不是一种最大的残忍呢?

 

看来,根本的问题,并非残酷与否的问题,而是关注点在于谁的问题。如果只看到了杀人犯的可怜,那你就会觉得死刑的残酷;但如果你愿意看到一点点他们的邪恶,那么结论就完全是另外一种样子了。简单说地,立场不同导致观点不同。看来这里没有一个超越二者的上帝。

 

这个问题原没那么复杂。简单地说,法律并不排斥报复,因为很多时候,它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公正本身。法治不过是替国民代行报复和惩罚的手段。国家的存在,无论是契约还是暴力,但一旦形成,一旦收税,就有替国民主持公道的基本义务,实施法治,惩罚犯罪,就是基本的责任。还债就是经济领域里的报复。我们别把“报复”这个词贬义化。欠债还钱理所当然。可以免除债务,免债既有可能使欠债者幡然悔悟,回报社会;但也完全有可能纵容他变本加厉,恶意拖欠更多的债。没有统计学依据说明从宽免债一定有正面的回馈。

最根本上说,免债与否,是债务人的事,其他人根本无权表态。而现在的废除死刑观点就是,“曾有人放弃债务,于是,所有人都应该像他们那样免除债务”。生命,是一种最大的债务,只有债权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免除。用其他人的宽容,要求所有人都接受不公平的放纵,这不是慈悲,恰恰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废除死刑论者只看到死囚生命的宝贵,却故意不看被害者生命的宝贵,看不到那些生命同样也无法继续,这个选择性,是它最不能让人容忍的地方。

 

人性复杂,没有证据说明随着文明的进化,所有个体就都能变得高尚。总体进化,但不能得出所有个体都必然进化。死刑适用范围和适用过程的精准把握自然可以消除所有对它的“残忍”的指责。司法产生冤案,那是审判过程的问题,存疑的时候不能执行,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没有理由因此推导出干脆废除死刑。

 

就社会现实来看,相当长一个阶段内司法都无法真正独立,外界对司法的影响会一直存在,使得法律的宽容很可能只会体现在权贵身上。如果放宽了死刑,受益者也更多可能是利益阶层,也是个必然的现实。众所周知,即使没有死刑,弱者还会面临诸如“俯卧撑”、“喝凉水”、“躲猫猫”等一千种其他的奇怪死法,而强者唯一可能被惩处的道路又被堵塞,则若何?所有的宽大,只会被特定的人群享受——势必加大本来已经巨大的司法不公。

这里进一步牵涉到一个更加原则性的问题,即司法的本质属性的问题。法律的终极意义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价值体现,在价值观的意义上,它是特定历史阶段该社会价值观的综合体现,代表了文明。第二,最重要的是其工具属性,它不是为了仁慈,不是装点社会和谐的流苏,它赤裸裸地就是为了社会公正而实施的包括报复在内的惩罚,而绝不是贺先生所说的教育。教育,不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功能。最多,是衍生功能。

 

放任单极干涉司法的做法,是谈不上公正的,贺先生在此的观点,好像也有选择性,似乎也有立场的影子。

 

关于网络民意的非理性

 

贺先生强调,“网络语言中抨击性的话,骂人的话会更多一些,理性论证少一些”,“这会弱化一个人对于文字的责任感,让许多暴力化的语言充斥在网络之间。你如果把它等同于民意的准确体现确实很危险”。

上述对网络民意的认定,我也不敢苟同。

 

网络民意肯定有不够成熟或理性的地方,既然是“民”意,则斑驳嘈杂,缺乏理性,是自然现象。但不应因此忽略它的终极价值。整个国家、社会,如果不建立在这种看似缺乏理性的民意基础之上,又将以什么为准绳?为了一种“绝对理念”吗?还是为了某个或某些“先知”?

 

专家未必具有更多的理性,我们回过头来翻看1950年以后1978年以前的最主流报刊,看看最主流的社会精英的文章,我不认为专家会比群氓有更多的理性。社会悲剧更多恰恰是专家所为。导致3000万人饿死悲剧发生的“亩产十万斤”谎言,就是中国最顶级的科学家的“理性”独创!没有什么比专家的话更危险了!就实际死亡人数来看,专家“理性”的威力远远超过原子弹。

 

看来理性与否不在话是否糙,不在于表达者的身份,而在于道理本身。

 

更重要的问题是,当今中国,除了网络之外,还有更真实的民意反馈渠道吗?当所有人民早已“被代表”时,哪里去找“理性”的民意?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个现实:网络民意,是我们的混乱的、非学术的、非理性的,但却是唯一残存的民意表达。弥足珍贵。

 

社会精英的职责,不是以自己的学识和“理性”去贬低和对抗民意,而是辅导、提炼、代表真的民意。可以超越但不可抵触。毕竟这个社会,不都是属于领袖的和精英的,也有属于我们这帮嘈杂肮脏的“黔首”,我们这些“讨厌的老百姓”的一份。民主的本质,起码有一部分,就是让大家接受“可能错误,但却共同认可”的理念吧。

 

而且,精英们的意见,并不具有比民众意见更大的权重,如果有一个投票的场所,每个人都应该是一票。苏格拉底和我,都只有一票的表达权。精英意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一句顶好多句”上,而是,在自由表达的场所,由于我们都是人,都有基本的是非和理性,则自然他们的思想会站在更高的位置,教育我们,引导我们,提高我们。会有更多的“非理性”的我们在精英们的带领下走向理性之路。

 

当今的社会精英,不应该以既得利益者的身份,对“非理性”的民意怀有蔑视和敌视。

 

但同时,社会精英们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应该以更高的热情和关注度,投入到现实生活中来。并非做反对派,而是从善意的出发点,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发出理性的声音,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在法律系统有缺陷,法律现实有遗憾的时候,不是选择性地退让,而是积极发出声音,帮助执政者规范行为,减少不公,也带领大众,引导网络民意,培养网络理性,从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法律的本质目的。这是社会精英的应有的职责和担当。

 

凡有得罪贺先生之处,敬请批判指正,虚心接受。

 

(文章发表时有删减) 既要谈问题,也要谈立场: 与贺卫方先生商榷 - 贺卫方 - 贺卫方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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