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人民陪审制度?

贺卫方

不久前讲课香港,与《远东经济评论》专栏作家秦家聪先生谈天。他忽然问起大陆是不是要引进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看我有些诧异,他解释说,日前读新华社英文电讯稿,报道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在谈司法改革时,称应加强
peoples jury
system
。我一下子反应过来,无需查原文,这里肯定是英文翻译出了个错误,把人民陪审制(peoples assessor
system
)译成了陪审团制度了。这真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为此陪审非彼陪审,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陪审团及其政治意义或


自由的堡垒与民主的学校

 


流行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的陪审团审判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制度。简单地说,陪审团分两种,一是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前不久讯问克林顿,把个总统弄得狼狈不堪的正是这种大陪审团。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这种通常由所在社区的十二个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担负的是审判职能,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断。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便结束。它认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这种由外行人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的制度是相当独特的。熟悉英国历史的人们都记得在1215年的《大宪章》里规定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们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另外,普通公民常常参加司法过程,于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正因为陪审团有这样的作用,所以人们才对其称赏备至,我们经常听到的赞词是“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


 


陪审团与司法程序

 


如果从一个内部视角观察,我们还可以发现,陪审团的存在对英美国家的司法程序影响极大。陪审团垄断了对事实的判断,使得那里法官、律师、检察官们分析一个案件时总是要划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所谓事实问题,指的是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在这个世界上是否发生过。而法律问题则是指适用于该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条文的含义究竟如何。事实与法律的两分也影响到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分工,只有初审法院使用陪审团,因此在英美国家,上诉法院不再审查事实问题,也不再接受新证据。这与我们国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陪审团对司法程序的第二个影响是,因为陪审团基本上是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而且早期的陪审员多为斗大的字认不了一口袋的文盲,所以书面的方式就行不通了。法庭程序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双方律师之间雄辩滔滔、唇枪舌剑,在质询证人时巧妙地安排顺序与策略,目的都是要让那十二个外行人而不是那位专业法官理解和相信本方的主张。口头程序又引出所谓直接原则,证人原则上要亲自出庭接受律师的质询,从而使陪审员们可以更清楚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播出陈希同案审判纪实,在我们看到的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居然全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没有机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当庭质询,这样的审判方式是英美法庭所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陪审团的存在也使得主审法官的行为方式变得消极起来。法官所要做的,是要为陪审团准确地判断事实创造一个最佳环境。怎样的环境最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那就是多发挥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让他们当着陪审员的面把各自的主张与道理说清、说透,自己则是“坐山观虎斗”,仿佛足球裁判,只是在发现有“犯规”情节时行使一下权力,使程序可以顺利进行,其他时间则是“三缄其口做金人”。从前英国就有一位法官,只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多嘴多舌,双方律师无法完整地阐述自己的主张,闹得双方都提起上诉,而且都指控法官妨碍了他们的正当权利,最后导致上诉法院发回重审,这位原审法官不得不因此而辞去法官职务。


 


陪审团增强司法制度对外部压力的抵御能力

 


设置陪审团制度的另一个作用是抗衡外部对于司法制度的压力。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任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说,陪审团由什么人组成,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来决定的。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流传着这样的法律谚语,即“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因此,就当事人而言,陪审团所作的裁决是无需争议的,人们必须予以执行。反过来说,陪审团的决定,无论一方当事人多么不喜欢,只要程序上没有可挑剔之处,也只能老老实实去执行。这样一来,司法制度的运作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事人选择的产物,当事人无从加以攻击。许多人都记得洛杉矶那起引发全城暴乱的审判,由于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陪审团作出的裁判,所以即使是引发了那么大的暴乱,司法制度却没有承受很大的压力。甚至当时任总统的布什对司法制度提出指责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还发表讲话,公开地与总统唱对台戏,称法律不应跟着民情走。总统对司法制度的批评殊不允当云云。

 


也许,任何制度都需要一定的机制抗衡外部压力,只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制是否能胜任这一重要使命仍属疑问。

 


我们的陪审制

 


中国的陪审制度也是从西方学来的,但是其“血统”却是渊源于欧洲大陆以及苏联东欧。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不同的是,在欧洲大陆和我们这里,陪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于是,英美体制下的那种法官与陪审团之间职能的划分就消失了,与这种划分相适应的程序要素也似乎变得没有多大必要。

 


当然,让外行人参与司法程序的基本理念有其共同性,那就是,把陪审制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列宁就曾讲,人民陪审制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1951年,我们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并提出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此后,1954年法院组织法又用了三个条款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权利、职责以及经济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50年代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制的黄金期。当时的一些文章告诉我们,普通公民参与审理案件让他们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据1956年《新建设》的报道,辽宁凤城县的一位农民激动地说:“我下了半辈子的庄稼地,在旧社会,别说到法院工作,就是走到法院的门口,连屋里瞅都不敢瞅。这回去陪审,和法院干部平起平坐,吃饭睡觉都在一起,法庭的事,都由我们共同研究,一点没有两样的地方,真是当家作主啦。”北京的一位妇女说:“我们妇女在旧社会根本没有什么政治地位,只有翻身解放之后,才能和男子一样参加陪审工作。”

 


不过,很快地,人民陪审制便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在当时的舆论气候底下,倡导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互制衡以保护人权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脆对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军人取代法官办案,并且发动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揭露批判,根本就无所谓法律程序。虽然在文革后法院组织法仍规定了人民陪审制,然而,这种制度到底有多大的必要性,却已经为人们所深深疑虑。


 


陪,还是不陪,这是个问题

 


其实,早在50年代,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就有过某些不同意见。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是否必要;二是陪审员的工作质量,如果陪审员只是一种摆设,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多少,那么,设置人民陪审制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就很值得怀疑了。的确,自80年代中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虽然在90年代初期,上海等地方的法院曾经尝试吸收高级知识分子充任人民陪审员,以更妥贴地解决某些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例如,处理医疗纠纷时,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从而使法院的决定具有更坚实的专业基础,对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说服力。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形成制度,其合理性也有待深入的检讨。

 


今天重提陪审制的话题,显然与当前舆论对司法腐败不满,因而要求将陪审作为监督司法官员的一种机制这一事实有关。虽然有人也试图倡导引进陪审团制度,但是从过去的实践来看,陪审团制度是很难成为法律移植的对象的。迄今为止,这种制度只在英语国家和地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移植都以失败而告终。着眼于我国的民情以及司法传统,我们可能的选择恐怕只是二中选一,或者保留和改进现行--实际上已不太行--的人民陪审制,或者废除这一制度。两种方案各有利弊。保留陪审制的价值在于民众代表的参与,有助于强化司法制度的民主因素。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随着我们司法界的专业化水准的逐渐提高,这类职业偏向将成为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另外,由于陪审制改变了专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现状,将能够缓解目前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

 


不过,保留陪审制所面临的困难也不容忽视。首先当然是这种制度的成本问题,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那么陪审员的选任、经常参与审判将成为法院的一项常规工作,而且这任务并不轻松,它会令本来就相当拮据的法院财政雪上加霜。如果法院既要维护这个制度,又要减少相关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少数几个人经常充任陪审员,成为半职业化法官,同时让他们变成摆设,不起实质性作用。果如此,保留陪审制还有什么意思?

 


第二个理由是对陪审员能否履行对专业法官的监督之责有疑问。监督的前提是陪审员要真正地履行法官的职责,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之中。同时,陪审员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不受专业法官的左右。而要作到这一点,陪审员的选任与罢免程序又变得非常关键。否则,我们恐怕又要床上架屋,选任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对人民陪审员加以监督。于是又碰上那个老问题了:谁来监督监督者?

 


我们的这种陪审制在缓解制度所承受压力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是又一个理由。外行人并不独立地裁判案件的事实,他们与法官一起又判断事实,又解释法律,因此,与纯粹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相比,混合法庭作出某些不受欢迎的判决时所面临的压力不会小很多。

 


最后,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不如让这些专家充任专家证人,他们同样要受到律师的当庭质询,他们的意见可以为法官所参考。

19981020日 燕北园

原载《南方周末》199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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