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05日 18:47:52

  网络实名举报行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应该如何看待?“实名举报”者如果举报不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证据确凿但举报没有效果,举报人还可以采取怎样的办法解决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
   羊城晚报:近期以来,采取“实名”的方式将贪腐官员或者其他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放上网络的越来越多,这种“实名举报”与正常的举报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你怎样看待这种现象或趋势?
   陈有西:实名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但最近网络上的“实名举报”行为,其实已经不能再称之为“举报”。举报都是秘密进行的,即便是实名也是如此。因为,举报的内容有可能是道听途说,还没有经过认真的查证,还不能公开,需要相关单位去进行调查。而最近网络上部分举报者公开自己真实姓名并将被举报者的各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公布在网上的做法,属于“公开揭露”,即不经过相关机关的调查,就自己决定将内容挂上网络。两者是有区别的。
   羊城晚报:与严格意义上的“举报”相比,这种实名的“揭露”是否更具危险性?如果“举报”或“揭露”的内容失实,举报者或揭露者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陈有西:秘密的“举报”是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的,但“揭露”就不一样了,的确更有危险性。放上网络的内容中,有不少是未经严格的法律程序查证的,可能会失实。若出现失实或部分失实,轻则会造成民事侵权,重则会涉嫌《刑法》中的“诽谤罪”、“侮辱罪”等相关罪名。有时遇到个别不良的司法人员,还可能会颠倒黑白,即便你举报的是真的也说成假的,然后抓举报者。所以我本人不太主张举报人将举报的内容放到网络上去。
   羊城晚报:很多在网络上进行实名举报的人举报的对象都是上级、领导等,在举报前,他们已经对危险有所意识,但还坚持这样做,你觉得推动他们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陈有西:主要是近年来腐败行为太多,他们害怕普通举报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便到网络上寻求支持,同时也在这里寻求一种保护。他们不避危险去这样做,从根本上说,还是我们的公权力本身出了问题,是内部监督不足导致的。这是一种社会不正常的表现。
   羊城晚报:我们该如何努力才能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陈有西:还是那句老话———反腐败要法制化、公开化。司法机关要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各种调查的结论都要公开,比如举报者或揭露者的举报内容到底是否属实,一定要给个说法。如果属实,那就要有个处理的结果;如果不属实,也要为被污蔑的人澄清。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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