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伤害艾滋病防治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日发布


 

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东南州民政局、东南州卫生局和东南州公安局:

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黔东南府办发201283号)。《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嫖娼卖淫、吸毒引起的性病、艾滋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贵州省《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吸毒引起的性病和艾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的规定涉嫌违反国家《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新近出台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相关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而《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关于吸毒引起的性病和艾滋病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的规定,和《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应该受到歧视的规定相违背。

除正在吸毒的人员外,对于正在戒毒、已经戒毒或正在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毒品成瘾人员,应该享有平等的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他们因为过去吸毒引发的性病和艾滋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如果正在戒毒、已经戒毒或正在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毒品成瘾人员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应该享有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的下列医疗救助和关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不仅违反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的下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也和国务院新近出台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精神相违背。十二五计划提出“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而贵州省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第二条关于因为卖淫嫖娼而引起的性病和艾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的规定,显然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关于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中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的意见向冲突。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严重伤害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梅毒的国家计划。

我们同时注意到,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最近出台的另一份文件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17号)同样违反国家《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不得歧视戒毒人员的规定。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伤、交通肇事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其关于因为吸毒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就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正在吸毒的人员,而不适用于已经戒毒、正在戒毒或正在接受维持药物治疗的过往毒品成瘾人员或戒毒人员。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因为吸毒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就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规定,违反《禁毒法》第五十二条下列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鉴于上述分析,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东南州民政局、东南州卫生局和东南州公安局,并抄送贵州省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和东南州民政局立即修改上述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犯公民权利和伤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包括:1、贵州省《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吸毒引起的性病和艾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的规定;2贵州省《黔东南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和艾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的规定;3、《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因为吸毒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就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规定。


 

特此致函!


 

主送:贵州省东南州人民政府、东南州民政局、东南州卫生局和东南州公安局

抄送: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卫生厅和贵州省公安厅、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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