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成年儿女“常回家看看”是否应该规定为对父母的法律义务,近日引起国人的热议。据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透露,《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在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同时,也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子女不“常回家”法院可立案》,新快报2011年1月5日)

 

    仅仅从法律的可强制执行属性观察,“常回家看看”就不能规定为法律义务。儿女对年迈父母的道德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其中经济上的供应可直接强制执行,生活上的照顾义务可雇人照顾后转换为经济上的开支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将剥夺子女的人身自由,相当于债务奴隶制,为现代文明国家所不取)。但是“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上的慰藉,即使不顾子女人身自由强制执行,也根本不可能使其父母获得幸福的感受。这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适当地规定的赔礼道歉,强制执行是完全没有意义的,韩国宪法法院有一则判例就宣布法官要求当事人赔礼道歉违宪。

 

    精神上的慰藉并不非只有通过儿女“常回家看看”才能获得。儿女健康地活着本身就使父母获得了精神上的慰藉——生命的延续感。如果儿女家庭幸福、事业有成,父母获得的精神慰藉就更多。另外成年儿女既要工作又要抚养自己的孩子,年迈的父母显然闲暇要多得多,他们如果想感受一下天伦之乐,完全可以自己去看望儿孙,大可不必要求儿女去看望他们,除非父母已年迈到没有行动能力,而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真正需要的显然是生活上的照顾。

 

    如果跟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法律义务做一对比,“常回家看看”不应规定为法律义务就更清楚了。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个父母都在身边的温馨的家庭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其必要性远高于儿女“常回家看看”对于年迈父母;但法律依然不能强迫父母常回家看看未成年孩子——几千万“留守儿童”的存在就是明证。法律能做到的,其实只是禁止虐待和遗弃,父母出钱委托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一年回一次家并不违法,尽管这样做不值得提倡。

 

    进一步思考我们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支付生活费用和照顾行动不便的父母生活)本身就不妥。虽然“养老”和“育幼”经常被相提并论,但两者还是有着显著区别的——

 

    第一,生儿育女是父母自主选择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也没有强迫你生孩子),不出意外的话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也是可以大体预测的,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可预测后果的行为负责是天经地义的。儿童福利再好也不能好到给爸爸、妈妈发工资,否则爸爸、妈妈就变成政府雇用的保姆了,这是对人伦的颠覆。但是年迈父母的存在与成年儿女的意志无关,那是爷爷奶奶决定的。而且老年人生病概率比儿童高得多,养老时间的长短也难以预测,这使得养老问题以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障方式解决更稳妥。

 

    第二,未成年子女不可能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活费用,老年人有可能通过自己年轻时的勤劳和节俭全部或部分解决自己的养老费用。

 

    第三,如果老人不是因为懒惰、浪费或赌博、吸毒等恶习而是因为疾病、冤狱、儿女太多等不得已的原因未能自己解决养老费用,成年儿女当然有供养老人的道德义务,但是儿女拒不履行义务也未必没有老人自己的过错。“三岁看老”,父母当年是怎么教育孩子的?我看不是溺爱惯坏了孩子,就是因为虐待伤了孩子的心,或者是自己就不孝敬自己的父母被儿女学样了。老无所养从家庭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是自作自受。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就我所知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已实现养老社会化,免除了儿女供养年迈父母的法律义务。

 

    养老社会化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可以避免劳动人口由于懒惰、浪费或赌博、吸毒等恶习而花光养老之资,导致老无所养。但是能够储蓄的其实只是货币,甚至连货币都被财政赤字消耗掉了。与这些养老储蓄货币相对应的实物还是只能靠年轻一代劳动人口生产;在现代财富体系中占比越来越高的“服务”更是只能即时提供,一天也不能储存。无论是商业保险养老还是社会保障养老,仍然是间接的养儿(女)防老。一个人自己可以不靠儿女,但整个社会仍然必须有足够的劳动人口。正是因为有劳动人口交养老保险,老年人才能获得具有购买力的退休金,否则退休金只是废纸。那些因为有退休金或积蓄而沾沾自喜开口闭口“不靠儿女养老”的父母其实是愚妄的。

 

    因此今日父母在农村的劳动人口实际上重复承担了养老费用,他们一方面通过交养老保险来给城市老人发退休金,另一方面又得从剩余工资中拿钱赡养自己在农村的父母。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但违反自己责任原则,而且违反公平原则。劳动人口既然缴纳了养老保险,政府就应该承担供养他们年迈父母的责任。而这种状况之所以能够维持,是因为我们60后、70后出生的人的父母生养孩子较多,养老负担总体上不重。如果我们的父母都按照马寅初的学说只生两个孩子,60后、70后出生人口将减少一半多,中国人口老化的程度早已超过日本!

 

    这种双重养老的重担再也不能由下一代劳动人口继续承担了。我国现在只有1.67亿老人,但是再过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而那时的劳动人口则比现在少得多。目前9个劳动力交养老保险给1个人发退休金的局面(部分原因是因为农民没有退休金)将被不足2个劳动人口交养老保险给1个人发退休金的局面所取代。双重养老,还让不让劳动者活下去?他们还要不要养自己的孩子?都断子绝孙来给我们养老?再说了,三十多年来我们大讲“计划生育好,政府给养老”,现在却指望儿女一辈承担双重养老费用,还要用法律手段强制他们“常回家看看”,羞愧不?尤其是那些独生子女,两边都有老人,甚至老人的上面还有老人,“常回家看看”不累死才怪。

 

    中国政府一方面杀鸡取卵式地榨取劳动人口的血汗,让许多人养不起两个孩子,并通过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剥夺手段让本来养得起孩子的人也养不起两个孩子,以此填饱政府的腰包并提高人均GDP;另一方面又推卸收了劳动人口养老保险对他们农村父母应尽的养老金支付义务;一方面把“养儿防老”作为“封建思想”、“落后思想”批判,通过减少孩子数量来降低现在的抚养比,另一方面又指望现在数量不断锐减的孩子成为劳动力后同时为自己和农村父母支付双重养老金。“常回家看看”这个温情脉脉的面纱,完全变成了杀鸡取卵地对待后代的遮羞布。

 

    许多中国人受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也跟着政府起哄,动不动就批判“养儿防老”把孩子当工具,太功利。那些指责别人养儿防老的人,一定要问一下自己是不是养儿女而又不靠他们养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就吃安眠葯走人。如果连儿女都不养了,还指责别人养儿防老,那就太滑稽了。你施恩不望报,才有资格瞧不起别人施恩望报。你一毛不拔却指责别人施恩望报,不是很滑稽么?其实就整个社会而言,靠储蓄是不能养老的。人太老了总是要由别人来伺候的,要购买各种服务的。自己不养儿女,可以用金钱或其他财物去跟别人的儿女交换服务。但是如果自己不养儿女还嫌别人养多了,那不成了蠢猪么?

 

    “养儿防老”是储蓄,跟及时行乐相比显然更有长远眼光,却不符合人的本能,因此历来为道德所鼓励。储备冬粮的松鼠和及时行乐的蚂蚱的故事,小学生都知道,但许多成年人忘了,尤其是城里人。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影响下国人是非之颠倒,可见一斑。事实上“养儿防老”的人比储备冬粮的松鼠还要高尚一些,因为儿女不仅仅是替自己养的,也是替家族和社会养的。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社会养老,但我们的祖先“养儿防老”在道德上比社会养老体制下为国家生孩子(譬如新加坡政府鼓励生三胎的口号之一就是:给爸爸生一个,给妈妈生一个,给国家生一个)更无私而不是更功利。一方面,古代孩子的存活率低,许多孩子在成为劳动力之前夭折了,养了白养的概率相当高。另一方面,古代医疗条件差,人均寿命低,大部分人活不过五十岁,“人过七十古来稀”,绝大部分人受儿女供养的时间很短。因此古人所谓“防老”实际上只是短时间或小概率的。正是因为“防老”的激励不足,所以儒家文化直接诉诸道德,复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来鞭策年轻人生养孩子。那时“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相当普遍,这种遗憾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道德准则激励下转化成生养儿女的动力和对儿女的无私奉献。“养儿防老”其实就是父(母)慈子(女)孝、生生不息,几乎没有什么养老问题。

 

    现代医学的发展一方面极大地延长了人均寿命,另一方面使避孕、堕胎、绝育成为可能。其结果,是老年人需要供养的时间大大延长,但供养他们的儿女的数量却比过去少多了,于是养老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实不是古代社会,而恰恰是现代社会,更需要“养儿(女)防老”。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已经强制全社会的劳动人口对全社会的老人承担赡养义务了,所以政府要做的非但不是让劳动人口重复缴纳养老费用,而且还得鼓励生育,以便今后依然有足够的劳动人口能够承担起越来越重的养老负担。至于精神慰藉,做父母的还是多做自我检讨吧。先有“父慈”后有“子孝”,如果父母连独生子女儿时的孤单和成年后的养老压力都考虑不到,又有什么资格要求被养老负担压弯了腰的儿女在他们面前假装轻松快乐?

 

    (新快报2011年1月8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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