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的作者、美国学者萨托利在谈民主与宪政的关系时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民主国家必然是自由的宪政国家吗?”他自己提供的答案是,尽管近现代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这两者经常结合在一起,但“民主与宪政并不是不能分离的伙伴”。如果说这两者的结合可以为英美两国的历史所证明;那么,它们之间的分离,甚至说悖反,援例不妨就是法国大革命。
  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伦由君主专制转型为君主立宪。两百年后,以1887年费城制宪为标志,美利坚由此走上共和立宪或民主立宪的建国道路。这两个国家,国体不一,一君主,一民主;但政体相同,都是以宪政制度制约代表国家主权的君主或民主。和英美相比,法国是一个政治现代性后发之国家,后发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鉴取前人的宪政成例。1789年的法国革命在时间上紧随美国建国,但是在选择对象上它却有英伦和北美两个样板可供参照。从国体角度,法兰西和海峡对岸的英伦性质相近,都是古老的君主制国家。英伦的经验可以较方便地为法国所援引。但法国宁可效法大西洋彼岸的北美,这一则因为英法两国长期交恶,另外在北美独立过程中,法国是站在北美一边,从人力物力上支持它从英伦统治中独立出来。因此,美国样板吸引了法国,它走上了一条类似美国革命的道路。
  相对于英伦的光荣革命,美国革命(如果可以这么称呼的话)是国体革命,它一改英伦君主制为民主制。这很符合北美一百多年来的殖民历史,因为这块新殖民地本来就没有君主,它没有必要在建国时制造一个出来。但,北美在政体上依然沿袭的是英伦宪政那一套,这是这两个国家迄今为止的最一致之处,也是这个世界上现代性转型最为成功的政治标志。英美两国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政体比国体更重要,此即对权力限制的宪政比追溯权力来源的君主或民主更重要。如果说这份经验来自英美那些清教徒杰出的政治认知;那么,政治上后起的法国既然在国体上同与英伦,英伦就是它的一个正面指引,即在国体不变的格局下进行政体改革,从而由君主专制走向君主立宪。但法国取法的是与自己国体截然不同的北美,它进行的是国体革命,即革君主国体为民主国体或共和国体。最后,国体革命成功了,没有成功的是,国体革命遮蔽了更为重要的政体革命。因为革命本身的暴力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权力,已经是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制约的了。它不但使宪政难以施展身手,而且以往在君主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宪政传统也被这种暴力毁于一旦。于是乎,法国经由法国大革命,以共和成立为标志,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蜕变为一个民主专制的国家。
  民主的专制这个词对今人来说相对陌生,甚至质疑;但在百十年前的清末,梁启超在与君主立宪对举的意义上多次使用过这一概念。如果宪政即表现为对权力的制约,那么君主权力不受制约即君主专制,同理,民主权力不受制约则为民主专制。民主专制的前导是暴力革命,因为除了美国那样的殖民地,这个世界上古老的文明国家基本上都是君主形态的,因而也是专制形态的。于是政治革命就有两种,一种是革君主,一种是革专制。英伦革命是革专制而不革君主,此正如法国革命革君主却未曾革专制。当然理论上可以同时推进这两种革命,只是世界上几乎找不到成功的先例,尤其对那些古老的文明国家而言。其中道理不难索引,以民主取代君主,这是对君主的索命行为,君主势必不让,于是双方必然诉诸暴力。但一种暴力如果能够战胜君主专制的暴力,那么对制约权力的宪政而言,这种新的更大的暴力,它实在已经无能为力了。
  纵观法国大革命,1789-1799,十来年间,它所经历的过程大致可以表述为这样几个段落: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军事独裁。1789年以攻占巴士底狱为标志,法国大革命开始。到1791年9月法国宪法出台,国家局面基本上由君主立宪派主持,其推出的宪法在表述“国家权力”的第三篇中,明确宣示政府是君主制,国家行政权力委托给国王。这无疑是一份君主立宪性质的宪法,但情况到了第二年即出现剧烈转折。1792年8月,巴黎爆发起义,民众冲进王宫,囚禁法王路易十六,法国君主体制即告结束。9月,法国新国民公会通过了成立共和国的决定(史称“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由雅各宾派主持的新宪法出台,开宗明义地表明法兰西国体为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也就是在这一年,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以此为发端,法兰西进入了一个以杀人取胜的政治恐怖时代,它给我们昭示的正是权力不受制约的专制恐怖,只是这个专制不是路易十六的君主专制,而是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寡头式的民主专制了。
  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从1793年初的共和元年始,终于1794年7月的罗伯斯庇尔之死。这段时间史称“雅各宾专政”。不到两年时间,巴黎最忙碌的应该就是那架断头台了。开始,法国共和的局面由温和性质的吉伦特派所掌控,他们不赞成处死路易十六。但激进的雅各宾派不但先后把路易十六夫妇送上断头台,而且也把吉伦特派的领袖如罗兰夫人等送上断头台。非仅如此,罗伯斯庇尔又先后把雅各宾内部的温和右派如丹东和更激进的左派如埃贝尔送上断头台,最后躺在断头台上引颈就戮的就是罗伯斯庇尔他自己了。以恐怖结束恐怖,罗氏死后,别人为他拟写了这样一则墓志铭:我,罗伯斯庇尔,长眠于此。过往的行人啊,不要为我哀伤,如果我活着,你们谁也活不了!这应该是恐怖的雅各宾专政最形象的告白了。
  专政之下无宪政。寡头性质的雅各宾统治是由巴黎民众选举出来的,这样一个民主性质的权力体制,却没有任何法治可言。宪政的支柱即法治,革命又是最排斥法治的东西。被雅各宾送上断头台的死刑犯,不是叛国者,就是反革命。他们虽然也经过革命法庭的审判,但没有被告律师和被告申辩权的法庭还可以叫法庭吗。革命法庭省略了几乎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它只是一个宣告对方罪行的场所。1792年12月3日,为了处死路易十六,罗伯斯庇尔在国民公会上这样对民众演讲:“路易不能再受审;他已经被定罪,而共和国也并未死亡。提出起诉路易十六,不管可能出现什么方式,都是向君主的和立宪的专制的倒退;这是一种反革命思想,因为它把革命弄成有争议的事情了。……人民不像法院那样进行审判;他们并不作出判决,而给以霹雳般的打击;他们不给国王们定罪,而让国王们归于撕灭,这种裁判不亚于法庭的裁判……”由此可见,路易之死,死于民众专政而非死于法律。然而,不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死亡,不仅没有任何公正可言,它同时也昭示着宪政的死亡。
  回观法国大革命,对于我们今天一味信奉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的人来说,不难看到萨托利所说的民主与宪政的分离。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政治学范畴,它们并非天然的二位一体,而是各自承载着不同的政治功能。当民主必须经由暴力革命来完成,不仅可以导致它与宪政脱节,而且还必然导致寡头性质的独裁。罗伯斯庇尔是一种独裁,他死后经由软弱的督政府的过度,几年后政权即为另一位军事独裁者拿破仑所攫取。更为反讽的是,拿破仑1804年干脆废共和而称帝,法兰西第一共和变成了法兰西第一帝国。这是一个政体不变的国体循环,流了那么多的血,只是换了一个君王而已。一场血淋淋的共和,不但宪政倒在血泊之中,民主自身亦被长期阻断。因此,在政治现代化的世界进程中,与首重宪政的英美相比,首推民主的法兰西给后人提供的几乎就是一个负面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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