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犯罪法律太落后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由于担忧已经上学读书的儿子遇到自己曾经的伤害,有男性网友沉默15年后爆料自己孩提时期遭遇“狼师”的痛苦经历,结果在网上得到了曾经有过同样经历的十几位男性网友呼应。这些网友是勇敢的,是值得社会尊敬的,因为,在中国目前的文化氛围中,男性遭受性侵犯比之女性遭受性侵犯,心理上实际更有着耻辱感,所受的伤害可能更严重,能说出自己的经历需要极大勇气。在目前的中国,加重男性受辱伤害的不仅是一个文化氛围问题,更是与法律的倒退从而失去对男性性保护有密切关系,也即在今天当一个男性(实际也包括女性)被他人以非常规的方式进行性伤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而导致伤害加重。

 

由于人类有着发达的自我意志,因而人类性行为在动物中是最为复杂的。就典型的插入-接纳性交行为来说,有性器交、口交、肛交三类,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承认两性性器交,只对该性行为中的暴力进行约束。即使对两性性器交,目前的法律也落后于清代。汪康年《汪穰卿笔记卷三》记录了清末一个案例,一名17岁女性对一名12岁男孩“诱之强奸”,男孩“哭诉于家”,该女性作为强奸被“警厅拘治”。同样的性暴力如果在今天,在法律上根本不能将该女性按照强奸罪“拘治”。至于涉及肛交的性暴力,今天我国的法律更是空白,远远落后于清代。在大清律中,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强迫肛交都可以构成强奸罪,甚至夫妻之间进行常规的性器交,只要是暴力就也可以构成犯罪。张祖翼《清代野记》记录:“夫与妇为非法交者,两相情愿以和奸论,若妇不肯而夫用强,则照强奸论。然有律而无案。”也即法律有很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生报案告诉而已。

 

中国关于性暴力犯罪的法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大倒退?表面看,与法律学落后于性学有直接关系。因此,近些年来,中国一些性学家和人士一再呼吁国家、社会承认同性恋,如果他们的呼吁得到承认,则法律自然也就必须有相应的规范,比如,就不得不规定“鸡奸罪”——非两性性器交的以肛交为主的非法性行为犯罪。其实,承认同性恋仅仅只是一种表面功夫,因为,在今天这个性知识、性语言、性图象、性活动从未有过地泛滥的时代,立法人士难道对性学知识的了解还不如清朝的人?总体而言,这是不可能的。根源还是在于立法的思维和意识的时代性病症上。

 

思维的病症是逻辑错位,比如对于同性恋问题,赞成或反对是各人自己的权利,但立场的选择与是否承认同性恋这一事实是不同逻辑层面的事情,彼此不可以混淆,立法可以选择立场,但更首先要针对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规范,也即首先要就同性恋这一客观社会现象作出法律规定,选择承认其合法还是非法的立场则是其次的问题,不然,就等于掩耳盗铃。意识的病症按照流行的话来说就是“极左”观念,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极左”意识浸入了中国人的血液,自然也浸入到了立法活动中,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个“关于成年人自愿鸡奸是否犯罪”的疑问后再无下文,实际不过就是试图在法律文本上打扮出一个“纯洁”新中国,要奔向共产主义天堂了。即使从社会学角度承认了同性恋,只要立法思维和意识这两个时代性病症不解决,中国今天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就必然继续长期落后于清朝。

 

性犯罪是最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无论古今中外,在有了成文法后,人类法律无不对此进行尽可能完备的规定。今天中国这方面立法的空前落后,实在是民族的一个羞耻。暴力鸡奸——对象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只受谴责而难受法律惩罚,仅仅就中国而言,也是亘古未有的哀伤。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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