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奥运会上的女子羽毛球双打,中韩两国选手因消极比赛被取消决赛资格。一位朋友对这样的处理不满,他认为球员没有做错什么。参加奥运就是拿金牌,至于消极比赛伤害了观众,但,没办法,自由主义权利至上,这是运动员的权利。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一是消极比赛与自由主义无关;另外,更重要的,自由主义也不是权利至上。该朋友读了不少哈耶克,他的说法除了让我吃惊,也觉得有讨论一下的必要。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权利,它是指权利不受强制的一种状态。言论自由便是指一个人的言论权利得以兑现,假如他受到外力的压制而无以表达,我们便说他不自由。因此,权利与自由是一种体用关系,权利是体,自由是用。当然,在使用习惯上,权利与自由已经互文化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几乎变成了同义词。
  既然自由以权利为本位,但在自由主义中,是否权利至上,在我看来,不应该,也不可能。英国的伯林曾经谈论过两种自由,一种是“免于……的自由”,这是消极自由。还有一种是“做……的自由”,这是积极自由。前一种自由就是免于被强制,比如,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干涉我的信仰,强制我信什么或不信什么。因此,信仰作为权利,就是典型的消极自由。在消极自由里,不存在权利至上的问题,它的问题是权利是否被干涉。消极自由所以称为消极,在于这种权利不但是私人性的,而且不会对他人形成妨害。一个人的审美偏向会体现在他的服装和发式上,但它对他人并不具有侵犯性。然而在文革中,它却经常受到侵犯:长发被绞,服装被剪。这些粗暴的干涉都有一个堂皇的理由,它们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可见消极自由非常脆弱,它的诉求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要“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
  积极自由不是消极的,而是主动的,它表现为要去“做”。做什么固然也是人的权利,但由于人是社会中的人,他的行为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或妨碍。因此,积极自由是一种有限制的自由,此正如消极自由无限制或不需要限制。假如一个人有大声歌唱的自由,但大家都在图书馆里安静的看书,此人歌唱的权利无疑要让位于他人需要保持安静的权利。后者作为权利不会影响前者,但前者却必然影响后者。这就是两种权利碰在一起时,积极权利需要让位于消极权利。这个“让”就是对积极自由的限制。英国密尔有《论自由》一书,清末严复将书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群己”指的是个己与他人,“权界”则指对他人而言,个己的权利界限。这个界限没有定形但有定则,它以个己权利不能侵害他人权利为其限。人类社会中,权利和权利经常发生冲突,如果你的权利不考虑我的权利,我的权利也不顾及你的权利;那么,冲突一旦发生,权利两败俱伤。
  现在来看自由主义是否权利至上。至上云云,与消极自由无关,有关的只能是积极自由。如果这里可以奉行至上逻辑,那就意味它没有任何限制。没有限制的积极自由是可怕的,它是一个人的自由,而非所有人的自由。因为这种权利的兑现往往是以他人权利受到侵害为代价。然而,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固然也是自由,但绝非自由主义的自由。这里我们应当体谅严复将《论自由》翻译为《群己权界论》的苦心。他担心的就是“中文自由,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如果我们不顾群己权界而强调权利至上,很可能就让严复的担心变成现实。落实到开头那几位运动员,消极比赛即使可以成为她们的权利,但她们的权利显然伤害了在场观众的权利。假如我们用至上为其开脱,无疑是置众多观众权利于不顾。这不但不是自由主义,恰恰是反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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