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蛮子 

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紧急将其推开导致自己腿部被碾压。近日,佛山交警认定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承担25%的责任。对此,市民认为救人受伤反被追责很不公平。

这无疑又是一个情与法相碰撞的案例。所以,当交警的处罚认定书一出,网上即骂声一片。多数国人很难理解,道义之举却要遭受惩罚,“这样的处罚有何公正可言?”有网友干脆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联系起来,并称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两朵奇葩”。

在社会道德良莠不齐的语境下,人们的心情可以理解,其中彰显出人们对正义的渴求与珍视。但问题是,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一个如网友所认定的“荒唐的判例”吗?很显然,回答这个问题的基点,在于事实和法条,而非那种被充塞了道德感的非理性情绪。

感情显然不能代替法律。从案情来看,李舒舒的确违反了交通法规,“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可见交警的处罚认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体现了交警对法律的尊重。

见义勇为,无疑是人性的本源和光辉点,是最直接的社会良性行为,相信每一个内心良善之人,都为李舒舒车下救人的壮举而感动,其义举无疑是引领人心向善的又一盏烛光。但又不得不说,见义勇为和责任认定是两回事,见义勇为不是免责牌,有了见义勇为的事实认定,并不等于违规的善举完全没有法律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与道德是不相容的二元对立。从终极价值来说,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都是正义。一如青年评论家羽戈所言,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所运送的正义,目的在于惩戒,它机械冷酷,而后者在于补偿,温情和煦。显然,正义的这两张面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法律之外,也即社会人性与道德的层面,无疑还有一大块空间供正义缓冲。比如在李舒舒案中,李舒舒救人而违规,显然是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为之,因此责任不该由其一人承担,而可由政府来埋单;亦或者对见义勇为者予以物资和精神上的奖励,且这种奖励高于其所承担的违规成本;而事实上,有关部门并未撤销李舒舒的见义勇为称号,也是守望人性与正义的体现。显然,法律之外的人性关怀,不仅能体现法律保护善行的本意,而且也能重塑人们的法律信仰;既不影响法律的执行,又能引导社会良好风气,释放社会正能量。

法律的冷酷,可以用人性的温度来弥补。在这方面,北京“廖丹骗保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镜鉴——为救尿毒症妻子,北京男子廖丹私刻医院收费章,蒙混过关,四年间涉嫌骗取医院17万余元。这种忠贞不渝的“北京爱情故事”牵动了无数人。现实世界的人们为廖丹对身患重疾的妻子不离不弃所感动。在这种情感语境下,有热心人士帮助廖丹偿还了17.2万余元的案款。

再来说说另一个经典案例——《拉古迪亚市长的礼帽》。故事是这样的:1935年的一天,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在纽约贫民区的法庭之上旁听了一起盗窃案。被告是一位老妇人,为了哺养已经两日不曾进食的孙子们,她铤而走险,去偷面包。法官的判决是一道选择题:被告或者罚款10美元,或者拘役10天。在当时,这10美元,对于贫困之家,并非小数目。老妇人若有这笔钱,早买面包了,何必去偷呢,她的面前,显然只有“拘役”这一个冰冷的选项。

审判刚结束,这时拉古迪亚从旁听席缓缓站起,摘下礼帽,往里面放入10美元,然后向在场的人大声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出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大家听了神情肃然,每个人都默默地往拉古迪亚的礼帽中放入50美分。

拉古迪亚的礼帽,无疑是为政者良知、责任和德政操守的象征。它里面盛着的既有人们的最大的善意,也有执政者最诚挚的忏悔。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拉古迪亚并未用自己的身份和权力为被告求情,并未干涉法官的审判,这正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法院处罚了盗窃犯,市长则处罚了冷漠的市民,同时也包括他自身。

可见,在一个人们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社会,法律的惩戒并不妨碍人性关怀与社会正义的释放。法律的魅力,就在于它使人类权利获得了一个真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并达到一种平衡——一方面保障公民充分享有自由,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严执法树立法律权威。

关于情与法的关系,胡适先生曾有经典论述:“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显然,只有严格执法,法律才不会被人情所绑架,倘若在执法过程中过分追求人性化,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对法律功能的弱化甚至背离。这样的社会,显然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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