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在各个城市爆发的反日游行运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在这些游行运动中也出现了大量打砸抢的违法犯罪活行为。我们深知,游行示威本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但是这种政治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时行使游行示威权利也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打着游行示威旗号,打砸抢还是犯法的。本期说法想和各位探讨游行示威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在骚乱中保护自己,谈谈如何游行不犯法。

 

 

如何游行不犯法

 

 

游行示威自由是合法政治权利

 

游行从来就是有法可依的正当活动,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合法途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是,事实却是,政府对于民间自发的游行示威活动,几乎都会以“群体骚乱性事件”处理。例如,广东陆丰乌坎事件,以及最近的什邡钼铜加工事件,江苏启东王子纸业反污染抗议示威事件,政府采取的措施均为立刻制止游行示威,拘捕“暴乱分子”。而在法律规定方面,1989年10月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规定,游行示威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于是导致很少有得到政府批准的民间游行示威活动。甚至直到今天,游行二字,还是常常沦为让媒体欲言又止的“敏感词”。比如:当你在微博输入“游行”两个字,小秘书会告诉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游行”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法学家江平说过,中国近年的法治进展有前进的部分,有停滞的部分,也有倒退的部分。在倒退的部分,江平特别提到了宪法权利的保障没有进展甚至有退步的情况。

在法律人眼中,宪政两个字的崇高价值不言而喻。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都可以说是它的衍生和具体化。我们一定要确保那些写在宪法中的白纸黑字的权利可以得到完整地实现。当游行发生时,如果那些有公信力的媒体集体噤声,普通公民的自由表达也面临着“被和谐”的可能,这意味着要实现“宪政”的理想状态,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游行示威屡屡被有关部门禁止和劳教,而另一方面却又发生在游行示威中打砸抢的现象,两种极端,实在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该有的,也是值得我们所谓的“已经建立起基本全面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进行深思的。

 

 

如何游行示威有法可依

 

1989年10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从申请、许可、举行以及法律责任等角度对游行做了规范性的规定。

首先,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除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或者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外,其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依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

首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5日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其次,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注意,这里的“主管机关”,是该活动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活动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当然,《集会游行示威法》里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以及行政处罚手段,即要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游行权利。

第二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游行示威中可能触犯的刑法

 

关于在游行示威中可能触犯的刑法,有如下几种罪行,要做到合法游行示威,必须避免以下行为: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有些特殊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法律,诸如,一些爱国企业打出了对日本人拒绝入内的店堂告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和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这种拒绝日本人进店消费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也有人去日本料理吃饭不给饭店钱,这涉及刑法226条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可能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游行中遇到骚乱如何保护自己?

 

在面临以上可能发生于群体性骚乱的违法犯罪事件中,公民通常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安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运用合理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注意正当防卫是存在一定的界限的。

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当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这里还要重点说明的一点,就是正当防卫只存在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说不法侵害人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此时仍然进行攻击,那么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可能涉及过时防卫或者故意犯罪。
 


 

 

如何申请公开游行的信息?

 

有些人在游行中被不法侵害人侵害了,想通过申请公开游行的信息了解游行的负责人、参与人的信息,以进行法律诉讼求偿,那要如何申请公开游行的信息呢?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除了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各级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之外,在第13条有补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如果你想申请公开游行的信息,具体该怎么做呢?

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13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说法对此有过专门一篇文章的论述,可以参见“我该知道的,你就必须告诉我”专题。
 

 

尾声

 

无论是打着爱国的旗号也好,抑或是真的如一些人所言,此次游行是政府操纵的也罢,游行示威始终是公民社会的一次历练和实验,而公民社会的基础就是法治社会,一个没有基本法治基础的社会,很容易走向暴民社会的悬崖。不受规范限制的自由是非常可怕的,那已经超出了正常社会所能够接受的秩序的边界。自由这个词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对立面可能是安全,可能是约束,可能是责任,也可能是占有,但是它的基石一定必须是理性。

的确,对比一下香港和外国华人华侨的保钓游行,几乎在每一篇报道里都能看到用“理性”这个词来形容游行的人们。游行是件热血的事,没错。但是热血和理性并非不能共存。就在西安,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理性的萌芽,比如那个举着“前方砸车,日系调头”的叫李昭的男人。

最后说一句,我们不只希望“游行”这个词早能日在媒体和舆论中“脱敏”,更希望看到基本的公民素养和理性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成为每个人应然的追求。

 

 

【深入阅读】

 

游行示威的双重标准
香港民众举行纪念“九一八”、保卫钓鱼岛游行
荷兰华人华侨游行“保钓” 向日本使馆递交抗议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前方砸车,日系调头 

 

 

(编辑:于轶婷,马特,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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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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