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宪政这段时间成了热词,这是好事。尤其权力强调宪法的权威,固然听其言不如观其行,但有宪政之言总比没有要好。我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今年是82宪法出台30周年。30年时光不算短,但我们可以丈量一下从宪法到宪政的距离,看看宪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走了有多远。

近代以来的政治文明中,率先进入宪政国家的民族,首推英吉利,次为美利坚。这两国家前一个有宪政而无宪法,后一个既有宪法亦有宪政。尔后陆续迈入政治文明的国家,大都效法美利坚,都有一个成文宪法的存在。甚至即使不是宪政国家,受世界范围内政治文明大潮的裹挟,哪怕它其实是专制性质的,也有一个宪法挂在那里。故此,历史推进到今天,宪法不是问题,问题是宪政。按其各国政治实践,很多国家有宪法则未尝有宪政。宪政是宪法的运作状态,它是活的宪法。如果只有宪法而没有对宪法的落实,宪政就是一个泡影,正如宪法也只是死的文字。还是清光绪25年即1899年,梁启超向国人介绍各国宪法,谈及英国时,这样说:“若英国之宪政则不然,自近古以来,非如各国之有大骚动,故能次第进步,继长增高。又各国之宪政,多由学问议论而成。英国之宪政,则由实际上而进。故常视他国为优焉。英人常目他国之宪法为纸上之宪法,盖笑其力量之薄弱也。”英伦宪政来自其政治实践,故就宪法而言,白纸一张,却“不著一字,尽得风流”。英国佬完全有资格嘲笑那些没有宪政的宪法,它们或许很华丽,但只是在纸上睡觉。

强调宪法的权威,是宪政之门的开启。但需要形成一种共识:宪法的权威是排他的和唯一的,它无上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层,没有任何一种权威可以凌驾于它,也没有任何一种权威可以和它并列。换言之,宪法之外的任何权威,无论是政党的,还是政府的,都必须臣服于宪法之下。因为只有宪法至上,才有权威可言。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文件,它的任务是出于保障权利而对政治权力所作出的规划。规划意味着对权力资源的配置与限制。如美国宪法,既规定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的任务与职能,又界定它们各自行使的范围。因此它在分配权力的同时即对其限制,使其彼此不能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唯一凌驾于它们之上的就是宪法。因此,现代政治文明中的宪法,无不是给权力套上一个紧箍咒。如果权力可以比喻为孙悟空,宪法就是孙悟空无论怎样跳达都跳不出其手心的如来佛。

如来佛能够成功控制孙悟空的政治状态,即为宪政。如来佛不能控制孙悟空,或孙悟空根本就不理会如来佛,这样的政治不是宪政而是宪政的对立面专制。当年梁启超鼓吹清末政治改革,就是改专制为宪政,由此造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清末立宪运动。清末立宪,既无宪法亦无宪政,所以立宪首先就是制定宪法。而今我们的改革,主要不是立宪法(但需要修宪),而是让宪法中的具体法条(如第二章中的那些宪法保障条款)有效地管束权力,使其规范运作。故当今改革,虽头绪万端,但宪政第一。

在宪法和宪政之间,有着太大一片空白地带。宪政的实践,几乎可以从其间任何一个问题开始。不需要刻意找寻问题,但问题自会源源而来,关键在于像拔钉子一样要抓住不放。比如几十年来的劳教制度业已成为这段时间舆论持续关注的热点,已经形成的共识便是劳教制度亟需改革。再也不能把拘押公民因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交给没有司法审判权的公安了。这是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照宪法,公安属于行政权力的范围,它的劳教权力直接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既没有通过检察院,也未经过法院。因而这项权力本身就属于非法权力,它的每一次行使都是典型的违宪。宪政即宪法政治,其意在于权力运作不得与宪法抵触。凡为抵触,必依宪而改。所以,从宪法到宪政,当下最好的个案便是依照宪法彻底取缔劳教。这是一项侵犯人权的恶政,有宪法则无它,有它则无宪法。

宪政就是拔钉子,那些违宪的钉子要一个一个拔,因而它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梁任公说英伦宪政“由实际上而进”,然后“次第进步,继长增高”。中国宪政之道也是如此。设若权力真正有心于宪法的权威,那就让“由实际上而进”的宪政逐步激活宪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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