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开始,宪政一词成了朝野双方共同使用的一个关键词。“咸与宪政”固然大好;但,宪政既是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和这种安排相适应的一套话语。现在,媒体上与法相关的语言多了起来,不独民间,而且体制,都在试图使用法律语言说话,甚至法不离口。比如,关于言论自由,我们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最近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这样使用了这个句子。但,一套语言意味着一套概念和价值,它并不仅仅是词汇本身,词汇后面潜伏着一套逻辑系统。如果不注意内在逻辑的自洽,看起来法不离口,但可能恰恰和法相悖。

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这难道不是政府的责任吗,这不是一个好政府的作为吗,而且还是依法保护,这不正体现了政府自觉的法治意识吗。的确,这句话字面上的意思确实如此;但宪政逻辑却并非如此。

新闻自由(亦即言论自由)的确需要保护,问题是靠谁保护。政府吗?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它的行政分支,那就找错了对象。在任何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毫无例外是靠宪法。就我国而言,如果我们寻求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我们就会搬出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价值中性的、无条件的,亦即宪法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言论才是可以自由的,什么样的出版乃是不可以自由的。因此,对宪法第35条,我们必须这样解读:一切言论都是自由的,一切出版也都是自由的。故此,宪法第35条便成为新闻自由的保障。

在宪法之外,政府是否可以依法保护新闻自由呢?如果这里依然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那么,回答很直接,这样的表述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法首先要依宪法,政府行政照准宪法为合宪,反之则违宪。宪政就是宪法政治,它对权力的要求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比如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分支是国务院,国务院到底有哪些职权,这一点宪法规定的很清楚。如果我们阅读宪法第89条,这是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条款。该条款一共18项,它划定也给定了国务院行使职权的范围。但在这18条之内,我们找不到政府有保护新闻自由这一项职权。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赋予政府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回到以上那句话,当政府声称“依法保护”时,难处就在于从宪法层面看,它委实无法可依。退一步,即使宪法中没有可以执行的法条,政府的保护如果是出于善意,是否可以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权力不可逾越法律而为善,它只能做授权的事。未经授权而为之,用宪政语言来说,就是违宪。

为什么宪法没有授予政府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力,是疏忽呢,还是有意为之。设想一下,一个社会,谁最有能力侵害新闻自由,是你我他吗,不是,我们没有这个力量。能有这个力量做到而且经常想做到的不是别的,就是权力,就是政府。不妨以美国为例,它虽然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但在这个国家中,如果能够干涉新闻自由的,依然是政府。1798年,美国国会曾出台一部“反煽动叛乱法案”,其中规定新闻言论不得对国会、总统进行恶意的、虚假的、诽谤性的攻击。这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因为恶意、诽谤之类的解释权在政府,它完全可以把言论对政府的批评视为恶意与诽谤。何况恶意属于主观形态,判断者如何判断人家的主观是善是恶呢,除了武断。因此,这部法案是典型的违宪,它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该条开宗明义,不准许国会就言论自由制定任何禁止性的法律。但,宪法在上,这种反宪法的法律居然能出台;可见无论在哪里,权力,不管是立法权力还是行政权力,都具有侵害言论自由的内倾。

我们应当慎言“政府依法保护新闻自由”,尤其政府自己不宜如此表白,这句话本身就不合宪。新闻自由与政府无关。逻辑上,如果政府有可以保护新闻自由的权力,它也就可以不保护。所以,宪法不会授予其保护权。相反,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恰恰就是防范政府的。因此,宪政国家,从不把政府当作新闻自由的保姆,而是防止它干涉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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