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08:42:04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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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产登记不能随意查?

日期:[2013年2月25日]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杨支柱

   据2013年2月1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一些地方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

   这则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对于各地房管部门限制“以人查房”的规定进行尖锐的谴责和唾骂。就连台湾人邱毅都说:“最近部分省市推出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做法明显作出约束。此种约束是在多名房叔房嫂被微博曝光后的心虛之举……是欲盖弥彰做贼心虚自曝其短的蠢行。”

   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权利人本人(包括本人授权或同意的人)和利害关系人(包括与房主对立的合同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才能查阅房屋登记簿。“住建部”的这一规定违法了吗?显然没有。物权法的出发点是争议所发生之物而不是人,从物权法的角度也是不可能区分官员和公民的,因此通常只需要“以系争房屋查房主”。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是需要“以人查房”的,将来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也会产生“以人查房”的需要,但是这种房屋档案“搜查”的主体是法院或有关廉政机关。公示的程度,也应该以足以反映其财产价值为限,无论如何不能具体到某栋某户,最好也不要具体到某个小区。

   那些被“房叔”、“房婶”事件的报道引导得义愤填膺的人们就不会用脑筋想想: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允许无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情况下,是谁透露了“房叔”、“房婶”的房产信息?拥有大量房产的真的只有这几个人?选择性反腐公平吗?不要这样义愤填膺地充当权力斗争工具好不好?

   我赞成官员财产公示和反腐败,但官员财产公示和反腐败也不能不择手段、不讲法治。随意查阅他人房产确实有问题。这种做法把公民的财产隐私给官员财产公示陪绑了,对于公示官员财产的作用却有限(房产只是官员财产的一种形态,远非全部)。所有拥有房屋的人都将因此而饱受房屋租售中介的骚扰之苦。凡是曾经因为打算投资房产或换房(一般是卖小买大改善居住条件)而在搜房、焦点房地产上公布过房屋信息的人对此都深有体会:如果不换电话,通常要被骚扰数年之久!

   更严重的问题是,这种做法将房屋所有人的住宅所在地暴露,为贿赂官员或暴力报复他人提供了便利。从反腐败的动机出发,结果反而便利了贿赂!

   我不认为官员有多少财产是隐私,但主张随意查阅房产信息者有两个问题必须回答:1.如何保护住址信息?2.如何防止假借财产公示名义侵犯普通公民的财产隐私?

   许多人所主张的官员财产公示似乎是把所有官员都抄家一遍并展示其财产,这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如何保证官员申报、公示的财产没有隐匿?这一方面取决于整个社会的财产结构——土地、房屋、股份、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知识产权等财产就不便隐匿,现金和金银首饰就便于隐匿。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对隐瞒的负激励机制——一旦因为被政府抽查、实名举报或他案牵连而被查,未申报的部分就成了非法所得,触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修改刑法,也可以考虑推定为受贿);即使能够说明来源,申报不实本身也将按官员财产公示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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