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基于过程分析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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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事件 突发事件 过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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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中国网络公共事件发生频率很高,已经成为中国面临的需要及时处理和认真应对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非常显著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其演变过程有着自身独特的逻辑,与其他类型公共危机事件的演变逻辑有很大差异,这是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异常棘手和困难的重要原因。运用过程分析方法,可以将中国网络公共事件分为引发、展开、变化和消退等四个阶段,以便探讨其演变轨迹的内在逻辑及其影响因素,从而提高处置网络公共事件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关键词:网络公共事件;突发事件;过程分析
  
  作者简介: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北京 100029)。
  
  一、网络公共事件:概念、特征与类型
  
  1.概念
  
  互联网为中国网民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与途径、组织渠道和动员平台,它所具有的开放性强、互动性高和去中心化等特点极大地激发了网民的参与热情和兴趣。特别是,年青人很容易认识到,政府通过对公民的操纵使之难以逃脱对政治权威的依赖,因而,他们往往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来表达他们对政府控制的不满。[i]这样,互联网作为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重要阵地。在许多中国网站中,网民们经常对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进行热烈讨论或激烈辩论,并会经常曝光“黑幕”和“丑闻”。这导致一些现实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以网络公共事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中迸发出来,中国网络空间俨然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出气孔”。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由特定突发事件引发,以互联网为主要活动平台,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围绕特定目标展开,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并对事件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公共事件的构成要素主要有:(1)有大量网民参与,是一种集体行动;(2)网络舆论是影响事态发展的重要因素;(3)有特定的议题和特定的目标,同一网络公共事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议题和目标可能有所不同;(4)实际后果并不限于网络,会产生现实的社会影响。在有些公共危机事件中,网络仅仅只是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和工具,网络舆论并不是主导事件演变的重要因素,这类事件就不是典型的网络公共事件。
  
  “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两个关联度很高的概念。“网络公共事件”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比“网络群体性事件”要低,更多学者倾向于使用“网络群体性事件” 这一概念。但是,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相比,“网络公共事件”更加中性。群体性事件往往带有明显的对抗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部分网络公共事件具有对抗性,但是,也有不少网络公共事件不具有这种特性,例如:虐猫事件(2006年)、拜金女事件(2010年)、小悦悦事件(2011年)、杨喜利事件(2011年)等,这些事件主要是引发了人们对同类社会问题的反思或者类似不良社会现象的鞭挞。这样,由于语义倾向的缘故,网络公共事件包涵的范围也就更广一些,可以包涵那些不具有对抗性的网络突发性事件。
  
  2.类型
  
  根据网络公共事件所指向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将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公共事件分为曝光型、泄愤型、抗争型、反思型和其他类型等几种(如表1所示)。
  
  (1)曝光型。曝光就是网友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短信等形式“曝”、“晒”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者不良之徒的恶劣行径。这种曝光往往能够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并使腐败分子和不良之徒受到惩治,从而达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或者使他们受到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的广泛谴责。近年来,网民们利用网络平台曝光了不少腐败问题,从而使许多腐败分子或不良之徒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激励了更多网民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
  
  (2)泄愤型。泄愤型网络公共事件是网民本着正义感和社会良知,对他人或者自己遭遇的不公正与不合理境遇,通过互联网进行情感宣泄或者谴责讨伐而引发的网络公共事件。在中国,互联网既是一种新的媒体形式,也是一种新的联系方式。它不仅能够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来疏通社会不满情绪,而且有助于促进新的社会组织的形成。[ii] 因此,网络很容易成为网民宣泄不满情绪的空间。这类事件一般都有煽情倾向,以蒙冤叙事、悲情叙事、苦难叙事、情感渲染和道德谴责等“社会剧场”手段作为话语策略,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煽动性。虐猫事件(2006年)、王菲网络暴力事件(2007~2008年)、杭州飙车案(2009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西安药家鑫案(2010年)等事件发生和报道后,网民表达出非常强烈的愤怒情感,网络舆论对事件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抗争型。1978年以来,中国的现代化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这一进程也是利益分配不均与利益分化加剧的过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并且很多问题非常突出,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由此导致社会抗争行动不断发生。由于一些公民相信集体抗争的行动模式更有可能获得成功,或者是因为合法途径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而使之别无选择,于是,他们寄希望于集体抗争形式。然而,依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的集体抗争行为都是非法的。[iii] 这样,一些在现存制度框架下难以实施、组织或动员的抗争行动就通过网络进行实施、组织或动员,由此形成抗争型网络公共事件。
  
  (4)反思型。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制度和道德对人的约束作用都在下降。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制度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新旧制度之间衔接或配套不完善的地方也存在大量的制度缝隙和漏洞。因此,制度对人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下降。同时,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和物质享受的同时,道德标准和精神需求下降,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开始丧失其约束和规范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失范、道德滑坡、情感冷漠、心理变态等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并出现了许多非常极端的案例。一些事件在网络空间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中国人深刻的反思。
  
  (5)其他类型。中国网络空间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并且中国网民参与的热情很高,许多行为、观念和想法一旦通过网络来表现,就可能演变成为网络公共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有娱乐型和炒作型的,例如:艾晴晴事件(2006年)、拜金女事件(2011年)等引起了大量网民的围观,也有人因网络推手的运作或者网络炒作而一举成名,例如:天仙妹妹、芙蓉姐姐、凤姐、旭日阳刚等;也有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诽谤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事件,如:“艾滋女”事件(2009年);有恶搞型的,恶搞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出现在中国网络空间中,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视频恶搞,它往往利用数字技术的转换功能,并通过网络的传播能力来产生广泛的影响[iv];还有一些其他偶发型事件,如: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5年)、铜须事件(2006年),以及一些商业炒作事件。
  
  当然,应当说明的是,不少网络公共事件的目的和倾向具有多重性,例如:曝光型网络公共事件和抗争型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网民表达的愤怒情绪往往非常明显,并会影响事态的发展,这一点与泄愤型网络公共事件的情况就有相同之处。此外,在一些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中,不同阶段,其议题和目的也会发生改变。这样,单纯的某种类型的网络公共事件可能很少,大多数的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一定的混合型。
  
  表1 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类型
  
  类型
  
  问题指向
  
  典型事件
  
  曝光型
  
  腐败问题、丑恶现象
  
  孙志刚事件(2003年)、华南虎照事件(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2007年)、南京“天价烟”局长事件(2008年)、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公务员公费出国旅游”事件(2008年)、云南躲猫猫案(2009年)、浙江钱云会案(2010年)、郭美美事件(2011年)、江苏某局长“微博开房门”事件(2011年)、陕西“表哥”事件(2012年)、重庆“不雅视频门”(2012-2013年)
  
  泄愤型
  
  社会不公、违背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
  
  王菲网络暴力事件(2007-2008年)、杭州飙车案(2009年)、“我爸是李刚”事件(2010年)、西安药家鑫案(2010年)
  
  抗争型
  
  社会不公、强权行径、决策失误
  
  乙肝维权行动(2003年开始)、厦门PX事件(2007年)、嘉禾微博厕所攻防事件(2010年)、大连PX事件(2011年)、周文彬微博实名举报事件(2011年)、淘宝中小卖家维权事件(2011年)
  
  反思型
  
  制度不公、强权行径、社会失范
  
  虐猫事件(2006年)、彭宇案(2006年)、重庆“钉子户”事件(2007年)、杨佳事件(2008年)、杨元元事件(2009年)、洛阳性奴案(2011年)、小悦悦事件(2011年)
  
  其他类型
  
  娱乐、炒作、恶搞、诽谤、其他偶发事件
  
  艾晴晴事件(2006年)、拜金女事件(2010年)、“艾滋女”事件(2009年)、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5年)、铜须事件(2006年)
  
  3.特征
  
  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明显的突然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正是由于网络公共事件表现出这几方面的特征,明确和掌握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逻辑,才可能在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进行恰当疏导、处置和化解。
  
  (1)突然性。网络公共事件的爆发往往具有突然性,大多出乎意料,发生之后迅速扩展和升温,在很短时间内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与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渠道和形式上有着本质区别,网络信息能够快速扩散,形成“井喷式”的信息传播。信息通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交往模式的改变,不仅消解了传统媒介在信息传播中单向式的、中心化的话语权威;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交往主体前所未有的自由与平等,建构了一种自由表达的机制。在自媒体(we the media)[v]时代,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受者,他们转变为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每一个人都能够独立获得信息和发布信息,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迅速,并且具有极强的放大效应。这样,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迅速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如决堤洪水汹涌而来,很快刮起一场舆论旋风,并有可能吸引传统媒体及时跟进,从而引发网络公共事件。
  
  (2)动态性。网络公共事件往往表现为一个过程,在时间上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极具动态性。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它会继续展开、变化、以至消退,存在一个活动周期。本文把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引发阶段、展开阶段、变化阶段和消退阶段(见图1)。由于网络公共事件具有极强的动态性,它就很难象其他突发事件一样,根据发生时的影响范围、规模大小和严重程度进行量化与分级,并以此确定应急响应方案。
  
  图1 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过程
  
  (3)不确定性。与网络公共事件的动态性相关联,网络公共事件在演变过程中,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它一旦发生,就很难控制,无法预测它会产生多大影响;并且,由于各种意想不到因素的影响,它涉及到的问题和议题,甚至事件性质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后,如果应对失当,就极可能引发更深的危机。当前,许多网络公共事件中网民都表现出明显的“仇官”、“仇富”倾向,官方发布的消息往往很难获得网民的信任,一些官方信息甚至成为网民攻击的新目标,从而使网络公共事件掀起新的高潮。同时,还有一些事件,由于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可控因素,甚至可能走向网络动议相反的目标。例如,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中,陈易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网络募集母亲治病的钱,来治好母亲,却造成了母亲不幸死亡的悲惨结局。
  
  二、网络公共事件的引发
  
  一般来说,网络公共事件都是由特定的突发事件引发的。当前,中国已经进入突发事件的高发期,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很多,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尽管网络公共事件大多由突发事件引发,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网络公共事件的观察,可以发现,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与其引发的网络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并没有对应的关系。更明确地说,(1)并非只要出现突发事件就会引发网络公共事件,也并非严重的突发事件就会引发严重的网络公共事件;(2)有时涉及当事人很少、看似危害不太的突发事件,甚至有些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列入突发事件处置范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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