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 张秋航: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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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   张秋航  

  
  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公开或不公开的反对宪政,并错误影响到决策部门。我们要实现法治,就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宪政理论和原则。宪政是个科学的概念,内涵包括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与宪法至上四个要素。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这一现代进步政治形态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形式要件。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我国在宪政建设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仍然任重而道远。本文对以王一程与陈红太两位教授为代表的有关宪政概念科学内涵的八点质疑,一一作了回答,驳斥了反宪政的错误观点。
  关键词: 宪政 程序民主 有限政府 在野党
  
  “宪政”是近现代人类共同创造的一大文明成果。它是当代一种最理想、最进步、最科学的政治形态,是各国人民走向自由平等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在中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首先修改宪法,坚定不移的走宪政之路。我国的宪政建设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和进步。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国内有人公然反对宪政,并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这种负面作用影响了学术研究,也在政治上混淆视听。例如,王一程和陈红太两位教授在《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发表的《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一文(简称王陈文),对宪政概念提出了全面的质疑。此文是反对宪政的较有代表性的一篇文章。为此,本文将就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与外延及其理论与实践意义提出自己的看法,批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在八二宪法已实施三十年的今天,应当让宪政理念深入人心。
  西方政治与法律学界对什么是宪政,有着丰富的论述。例如,路易斯·亨金认为:“美国的宪政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宪政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个人权利的保留。”[1]C·H.麦基文认为:“在所有相互承接的历史阶段,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它是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2]丹尼尔·S.勒夫认为:“从历史上看,宪政的产生总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确定国家的边界并限制国家的管理者。宪政,是一个比法治或法治国更高的抽象概念,其含义与有限国家相当。在有限国家中,正式的政治权力受到公开的法律的控制,而对这些法律的认可又把政治权力转化成为由法律界定的合法的权威。”[3]奈维尔·约翰逊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浩劫之后,西欧战后的宪政重建受到了防止灾难重演的愿望的强烈影响。重建的重点放在保障民主政治和尊重人权上,而最重要的是增进社会稳定的政治措施及设立防止不久前所发生的暴行的政治措施。”[4]综观以上西方学者有关宪政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分析以及其他著名学者或权威词典有关这一概念的表述和见解,[5]都没有超出“民主”、“法治”、“人权”这三个基本范畴所内含的要素,并同“立宪”与“行宪”存在着分不开的关系。
  自中国近代以来,几乎所有奉行民主主义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对宪政理念和制度持有肯定的态度;宪政概念的科学内含尽管具体表述不一,但是它们的基本含义却大体相同。如康有为认为:“宪政者,民权公议之政也。”[6]萧公权先生说,制宪是国家的百年大计,离开了法治不能有真民主,除却宪法的保障不能有真民权,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永久根基;宪法是一切法制的本源,宪法良好,则一切法制才能良好。[7]孙中山先生以“三民主义”为其制度理论基础,以“五权宪法”之宪政作为他最高的政治理想追求,明确地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的发展三阶段及具体时间表。中国共产党人继续高举宪政的大旗,将旧民主主义发展为新民主主义,再进一步推进到社会主义。1940年,毛泽东在延安举行的“宪政促进会”上郑重地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讲。他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8]他在这里所讲的“民主”是从这一概念的广义上使用的,包括了法治、人权等内容。那时候,毛泽东还曾十分清楚地提出“自由民主的中国”这一概念。他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他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9]1942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曾十分尖锐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绝不应也绝不会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同时他还为此提出了三个基本观点:一是党的“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要保持党在政治上的优势,关键要靠自己路线和政策的正确,从而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二是不应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党员高于一切”,即不应将党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三是办事不能“尚简单避复杂”,不能“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即搞民主、讲程序,的确比较“麻烦”,但是却能够保证自己少犯错误[10]。
  从学术上、理论上对宪政概念做出过最精辟的分析和科学概括的是张友渔教授。他曾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新华社社长、“重庆谈判”中国代表团顾问。从1940-1944年,他先后发表过十几篇有关宪政问题的精辟的专题论文,如《国民党与宪政运动》、《中国宪政运动之史的发展》、《宪政与宪政运动》、《宪政运动的方式与条件》、《宪法与宪政》、《抗战与宪政》、《人治、法治、民治》、《法治真诠》等[11]。他说:“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他又指出:“民主政治的含义远较法治的含义为广。法治不就等于民主政治,但法治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态,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属性。”他还说:“保障人民的权利实为宪法最重要的任务……而宪法便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他还认为:“宪法是宪政的法律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内容。”“宪法既然是为宪政而存在,则制定宪法,便应立刻实行宪政,如不能实行宪政,有何贵乎制定宪法?宪法不是装潢品,也不是奢侈品,搁在那里供人赏玩,供人消遣。”[12]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高举起了宪政这一大旗,并切实践行宪政,包括认真实行党内、军内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人民民主,严明法纪、政纪、党纪,坚决维护人民的各种权益,才将各进步的阶级和阶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八年里,中国共产党仍然高举宪政的旗帜,并将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与水平。其集中表现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根本制度的民主体制;确立了“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等法治原则;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权利。在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这部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政的表现形式和形态。中共领导人对它的制定和实施也十分重视。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要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道路可走。”[13]他要求,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指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委员)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4]在“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为了很好地总结中外历史上的宪政经验,毛泽东不仅自己做了深入的研究,而且还明确要求政治局委员和在京中央委员阅读1936年苏联宪法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以及中国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46年蒋介石宪法和1946年法国宪法等。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15]同时,他还强调宪法要得到普遍遵守。他曾郑重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负担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16]  但自1956年起,由于国内和国外各种复杂原因,中国共产党开始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和政治路线,连续开展了1957年“反右派”、1959年“反右倾”、1964年农村“四清”等政治运动,使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民主法治不健全最终成为“文革”历史悲剧得以发生与发展并持续10年之久的根本原因和条件。正是这场浩劫,使得全党和全国人民空前觉醒,促进了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而1982年宪法的制定则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重新走上宪政轨道的根本标志和里程碑。起初,宪政概念尚未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到1991年,实行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得以确立,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也开始得到高层领导和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广泛认同。在这一背景下,宪政一词开始引起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其中90年代初的三次大型研讨会议对宪政研究的推动起了一定作用。[17]此后,有关宪政问题的著述和译作如雨后春笋一般地生长出来。尽管学者们对宪政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存在诸多不同看法和表述,但绝大多数学者都肯定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及其重要意义,并为不少政府部门所认同和重视。
  究竟什么是宪政?笔者在1991年曾发表《宪政与中国》[18]一文中下过一个定义: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一个国家实行宪政,必然有一部好的宪法;一个国家有宪法,但不一定实行宪政,……实行宪政,需要有一部好的宪法作为合法依据和武器;而实现宪政则是宪法制定和实行的灵魂、方向、目的与支柱。”[19]笔者在这篇文章中曾将宪政概念内涵与外延概括为“民主、法治、人权”三个基本要素。现在,基于宪法虽然好,但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这一现实状况,并受一些学者论著的启发,笔者将其修改为“四要素”,即宪政也包括“行宪”在里面。“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则是宪政的形式要件。
  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认识。郭道晖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与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20]李龙先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过程。”[21]宪政的“三要素”或“四要素”说,同张友渔教授的思路也几乎完全一致。
  笔者之所以主张宪政概念的“四要素”说,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宪政“四要素”说能够比较具体而又全面地概括宪政这一概念应有的内含与外延。在无数对“宪政”的各种定义中,国内外不少学者将其归结为是“有限政府原则、基本权利观念”,或“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22]。“有限政府”或“制约权力”属于民主的范畴,虽然很重要,但“民主”与其相比,含义要广泛得多,内容也丰富得多。因此,前者的定义不够全面。国内不少学者受毛泽东“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影响,今天仍然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定义宪政。笔者认为现在看来这一定义又偏于抽象和宽泛。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有区别的:民主与法治并列,各有其特定内涵,是彼此不能完全包含和替代的。民主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二是代议制民主,即选民通过自由、公正、普遍的选举产生政府,政府对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被选出的政府(其形式主要是议会)必须真正掌握权力,不能大权旁落。三是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执政党和在野党、合作党之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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