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二十世纪上半叶最重要的思想家与学者之一,胡适对当代中国所产生影响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其最先揭橥文学革命的大旗之外,他改变中国思想文化问题的言说范式,以及试图开展中国文艺复兴、尝试对中华文明进行“再造”的努力,也都有学者专门著述考察并加以肯定过。[1] 然而,他的另一重要思想——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作为一个单独的论题,还未有人进行过全面系统而深入的考察。笔者在《论孔孟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一文中指出过,孔子孟子作为入世的思想家而言他们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是其其他一切思想的基础。[2] 胡适的思想亦然。在实际上,政治思想是自己其他思想的基础,此点胡适本人生前也曾经间接地“自道”过。比如,他1948年10月5日在为武昌公教人员作的演讲《自由主义与中国》中就强调指出,“中国历代自由最大的失败,就是只注意思想言论学术的自由,忽略了政治的自由”,所以中国才脱不去专制的政治枷锁。很明显,他这句话的言外之意是说对于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国是“世人皆昧,唯我独醒”。

  在未进行全面系统而深入考察的情况之下,人们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认识与评价是有偏差的。举例,林毓生先生在《平心静气论胡适》一文中说胡适的思想中诸多“尴尬与混淆”,文中所举的所谓的三个“尴尬与混淆”事例中,第一个就是胡适关于“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最适宜于训练一个缺乏政治经验的民族”的话语。[3] 张振国博士则在《胡适与张君劢的宪政思想比较》一文中认为,虽然胡适和张君劢二人终其一生都是坚定的宪政主义者,但是胡适却不像张君劢,“没有提出具体的政治设计方案。”[4] 另外,也有学者在提及胡适关于政治问题的想法时认为他“太天真”。[5] 本人认为,以上诸学者关于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看法都值得商榷,都有与实际不符之处。就林毓生先生而言,他是忘记了胡适的如上话语是针对的当时中国的当权者说中国人素质低下不能实行宪政这一历史,就张振国博士而言,他是不了解胡适“在他心目中,世界上最好的政治就是美国政治,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就是美国”,[6] 胡适“梦寐以求的(是在中国建立)美英式的自由政治体制”这一事实。[7] 一种思想与主张的价值与合理性,决不能完全以马上就物化了,亦即,不能完全以暂时的成败来“论英雄”。众所周知,台湾后来的实例已经表明了胡适的思想与主张并不天真。 总之,从联系的视角与把握本质的方法来看胡适的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其既不尴尬与混淆,又具体而清楚全面,一以贯之,其中不乏坚持真理的难能坚毅与针对具体事情的深刻洞见,并且具有不可比拟的可实践与可操作性。人们不能因他该方面的主张与思想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一时的未被实践和物化,就自觉不自觉地随着某些主流意识形态的论调而人云亦云地对之妄加指责。

  那么,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最主要构成是什么呢?主要是两大部分。一是其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政治主张,二是他对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式样、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设想。其中,前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讲如何运用宪法法治、民主选举制度及反对党制度等去建立民主宪政的国家,后一部分的内容则主要是讲未来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应是议会民主制的、联邦制的、高度地方自治的,政府与领导人的任期与权限等都要有明确的限制。下面,我们就试对胡适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如上两大方面,以及其上述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形成成因与当代价值,作一考察与分析。

  一、胡适一以贯之的宪政主义诉求

  何为宪政?按照美国当代知名政治学学者斯科特·戈登的话说,宪政就是“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8] 另外,也有学者直接指出过,宪政主义也就是自由主义。[9] 笔者认为,虽然侧重点不同,以上对于宪政和宪政主义的言说都正确。运用这些定义来考察胡适的国家政治体制思想的话,它们大体上能涵盖其的一生。除了自美国留学归来的不长一段时间之外,胡适对于在中国建立宪政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诉求,可以说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矢志不渝,终生对之都是孜孜追求的。在此,我们不妨以他的与丁文江等创办“努力会”(后改称努力社)与出版《努力周报》、力倡“好政府主义”,在《新月》杂志上发表为国人争人权与约法前提下的法治的系列文章,创办“独立评论社”并出版《独立评论》周刊、开展民主建国的讨论,国民党在大陆的政权就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用武力推翻前夕的1948年,其发表一系列以自由主义为题的演说与文章,以及他晚年仍力争言论自由、仍主张在台湾建立反对党的几个历史事件为重点,对之作一考察。

  胡适与丁文江、王征、蒋梦麟等人创建“努力会”是在1921年5月21日,[10] 出版《努力周报》是在次年。当时的中国仍处在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之下。《努力周报》于1922年5月7日创刊到1923年10月停刊,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出75期。其中,从1922年6月到1923年4月,《努力周报》的时评“这一周”皆为胡适所作。我们前面提及,宪政的最根本之处是讲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胡适在此期间的言论与主张就是如此。

  自1921年8月5日起,作为“努力会”成员的胡适曾南下在安徽安庆第一中学、上海国语专修学校(8月14日),以及回北京在中国大学(10月22日)以《好政府主义》为题,发表一系列演讲,这些演讲稿后来刊登于同年11月17日和18日《晨刊》的副刊上。近代西方民主宪政国家一般的政治观念都认为国家是一种公器,是人民手中为自己谋求福利的工具,胡适在上述关于好政府主义的系列演讲中也是这样认为的。其中讲到,“好政府主义的基本观念是一种政治的工具主义。(1)政治的组织是人类发明的最大工具……政府的存在是由于这种工具的需要。(2)这种工具是一种有组织、有公共目的的权力。法律制度都是这种权力的表现。(3)这种工具,若用的得当,可发生绝大的效果,可以促进社会全体的进步”;对于这种工具主义政府观的进一步引申,是“(1)从此可以得一个批判政府的标准:政府是社会用来谋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工具,故凡能尽此职务的是好政府,不能尽此职务的是坏政府。妨碍或摧残社会的是恶政府。(2)从此可得一个民治(人民参政)的原理:工具是须时时修理的……凡宪法、公法、议会等等都是根据这个原理的。(3)从此可得一个革命的原理:工具不良,修好他。修不好,另换一件。政府不良,监督他,修正他;他不受监督,不受修正时,换掉他。”[11]

  1922年《努力周报》获准出版之后,胡适曾进一步公开阐明,他的好政府主义就是要求建立“宪政的政府”。1922年5月11日夜,他在原来演讲的基础上写成了《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14日,该文作为宣言的形式加上蔡元培等15人的共同签名之后在《努力周报》第二号上刊出。其中指出,“‘好政府’的至少涵义——我们所谓‘好政府’,在消极的方面是要有正当的机关可以监督防止一切营私舞弊的不法官吏。在积极的方面是两点:(一)充分运用政治的机关为社会全体谋充分的福利。(二)充分容纳人的自由,爱护个性的发展”;对于政治改革的原则,“第一,我们要求一个‘宪政的政府’,因为这是使政治上轨道的第一步。第二,我们要求一个‘公开的政府’,包括财政的公开与公开考试式的用人等等;因为我们深信‘公开’(Publicity)是打破一切黑幕的唯一武器。第三,我们要求一种‘有计划的政治’”。[12]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重组。1928年6月革命军进入北京,国民政府在当月15日发表全国统一的宣言,从此南京国民政府成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也不是实行的宪政体制,而是一党专政、以党代政的党国体制。1928年2月3日至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等议案。规定国民政府接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掌理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同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又宣称全国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执行训政职责。对于这种体制,一直主张宪政的胡适当然不能认同,于当时,他主要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由于孙中山是国民党的精神领袖,又是中国实行一党专政与训政的“始作俑”者,因此,胡适这一时期实行的是“斩首”战法,在几篇文章中都对之进行了“讨伐”。

  他在《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对于〈建国方略〉的疑问》一文中指出,“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绝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了他以前所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他在《建国大纲》里,说的更明白:‘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他又说:‘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他又说:‘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出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13] 胡适接着指出,这种议论出于“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因为,就是在同一书的第五章中,孙已说过“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也”的话,要知道,“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14]

  胡适在该文章中写道,“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在我们浅学的人看来,宪政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15]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一句话的每一字下都加了着重号。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写道,“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必须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过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16]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了着重号的部分是“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

  胡适在该文章中接着指出,“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制裁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作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他这一根本成见使他不能明白民国十几年来的政治历史。他以为临时约法的失败是‘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这是历史的事实吗?民国元年以来,何尝有‘入于宪政’的时期?自从二年以来,哪一年不是在军政的时期?临时约法何尝行过?”[17] 以上这段话中,胡适为强调自己的观点在每一个字之下加上着重号的部分是“人民需要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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