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roll.sohu.com/20130721/n382178873.shtml

女性道德标签化的社会伤害


2013072103:28 

 

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评论李某某轮奸案时,其中提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立即激起了舆论的争论。随后他修正这句话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但公众依然认为,其实质上依然区别了“良家妇女”与“陪酒女”,因此争议依然喧嚣不止。不得已,次日,易延友删除了之前的微博,并置顶一个致歉微博。如此,整个争议才算告了一个段落。

  这个话题能够火热,不仅李某某案件本身的高关注度,还因为持这种公众反感的观点者大有人在,所以形成了两股针锋相对的观点。不过,这争议的过程,却有很多观点与辩论值得我们思考。因此这里记者将结合各方的讨论观点,形成一个事件回顾与观点总结评述。同时,从更宏观的层面来说,这样的公共话题讨论,不管双方的观点如何,本身对于一个事件或观点都带来很大的社会启蒙,而最后慢慢形成一种基于理性的社会共识与底线,这或许才是争论的最终价值。

  “陪酒女”背后的道德标签化

  中国刑法对强奸的界定,其实很简单明晰: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对“妇女”并没有做类型化限定,换言之,无论妇女的年龄、种族、职业、身体状况等存在何等差异,其均平等受到保护。且最高院与最高检、公安部于1984年即规定“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这一点应该是所有人参与讨论的最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包括易延友在内,大家对李某某的“强奸”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陪酒女”与“良家妇女”,以及“危害性”这两点上。

  我们先来说“陪酒女”与“良家妇女”二元身份划分这一点。正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所说的,美国电影导演朱迪·福斯特(Jodie Foster)早在电影《被告》中就探讨过这个问题了:被告从强奸者转成了龌龊的旁观者,因为他们大都认为“这样一个女性”她活该被强暴……很不幸,易教授只是代很多有这种意识的人说出了他们的心声而已。

  这种逻辑,确实令人想起,中世纪的天主教会曾规定,强奸良家妇女的罪行要重于强奸妓女,易的观点还停留在中世纪,是典型的男权主义观念本位思考。事实上,“陪酒女”与“良家妇女”的这种人格标签化对待,正如“良民”与“刁民”的标签化一样,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理念。试想,一旦谁被标签上“陪酒女”、“刁民”,则在人格与道德上会对他们造成无限的伤害,而社会也有可能滥用这种标签,因此带来道义上的“合法性伤害”,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个人权利,比如“文革”时那种随意扣帽子认为别人是“牛鬼蛇神”、“反革命”、“变节分子”等的做法。

  对此,女权主义行动者、澳门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李思磐很是愤慨:这个强奸良家女比陪酒女危害大的理论,出发点是一套陈腐的、以与男性的性关系来确定女性的性的权属的理论。这就导致一个循环论证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专属于一名男性的时候,才能确定其身份为“良家”;当“良家”被性侵害,专属的性被污染了,事主必然面临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胁。所以,另一套逻辑就应运而生。受害者必须有责任证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尽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过的胳膊,所谓“死了干净”。

  李思磐认为,除了自残和死亡,在性侵害横行的世界,良家的身份是难以维系的,那是因为女性是处于被规定的性的贱民的身份。为什么荡妇的身体不值得保护?因为她在一个女人的性必须属于男性的规则里,用于女性自利的身体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她被视为人人可以染指的公共财产。归根结底的假设,是女性的性不是自己的而是男性的私有财产。所以在很多古老的律法中,强奸犯不是补偿受害者,而是以财务补偿受害者之父/夫。所以重点不是平等地保护良与娼,而是在这诡异的原则中,女性被要求以良家的高道德标准,却无法摆脱为娼的宿命。每一个良妇都可能在某种情境下蒙娼妇之名。所以,要认清楚在那些娼良两分话语中的陷阱。

  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抛出“陪酒女”这一说辞,确实是“用心良苦”,正如有网友指出的,因为我们的法庭、舆论还是有大量的道德审判的逻辑,从这个方向把水搅浑是个招数。

  不过,从法学的专业角度来说,一些人士也认为,易的表述的确有问题,常识而言,强奸罪的构成并不因受害人身份而有区别,而且此观点有将“陪酒女”归入性随意者甚至性引诱者的角色的嫌疑。但是这不等于就可以不去积极思考其观点的逻辑构成。从证据学而言,职业意味着职业行为规则,所以某种职业往往会被区分于一般人群,而该职业的行为规则会被推定为从事该职业的人的行为。再加上受害人过错,就会影响定罪量刑。这也是英美刑事辩护律师常用的招数。于是,这就涉及到了“危害性”的争议了。

  强奸的社会危害与量刑

  从易延友的微博观点看来,所言的危害性应该是特指社会危害性,因为从法律上讲,对于受害人,一般不讲危害性,而是用“损害(侵害)后果”来表述。

  在强奸事实既定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刑法在量刑方面,社会危害性是考量因素之一。性问题上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这是量刑依据。最关键的是犯罪事实。那么从这个角度反推,如果“社会危害性”言论的始作俑者是李某某家及其律师,他们其实已经认了有罪,但求轻判。这也是李某某律师所以采用“陪酒女”这一策略的根本原因。

  而在易的观点中隐约可见“被害人过错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的影子。例如在强奸案中常常会争论女性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若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往往会影响定罪量刑。抽开这个具体案例,在现有的法律下这些问题是没有太多争议的。

  但恰恰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将人们关注点牵引到了这上面,于是公众自然疑问:社会危害的认定,要以什么为准?如何考量?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商议空间,社会危害能不能以身份作为衡量标准?如果没有清楚的界定,这种社会危害,就真正地成为社会伤害。

  知名网友黄章晋认为:所谓危害性,仅从对公众和社会影响而言,高危环境的风月行业的性侵,对人们安全感的冲击远不如居民社区发生性侵案的冲击。从我们熟悉的惩罚震慑动机看,后者明显会较前者领受更重的处罚,在抽象掉此案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时,恐怕少有人会质疑。它未必适合过度引申陈义。

  对此,李思磐的观点很明确:从强奸罪而言,刑法中将其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这意味着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就是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所以,脱离受害者的权利,而将社会危害性定义为主观的个人理解的社会恐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而另一个知名网友肉唐僧则表示不同意以“社会危害”大小作为量刑标准,他认为,强奸案中,性工作者作为受害人,其麻烦正在于证明“对方用强”成本较高。如果轻判,理由也只能是控辩双方都不够清晰有力,于是法官捣浆糊。但绝不能以所谓“社会危害”大小为由左右判决。

  网友郑旭Richard举了一个被很多人转发的例子:“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精英意识理性沟通的异化

  从以上的一些争论参与的各方观点看来,其中很多的问题,都是属于法学专业领域的知识。因此也可以说,易延友的说法,或许从学术或专业的角度,有些地方是可以站得住脚的。但是从社会角度,这完全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尽管可能合法。

  因此,这样的争论也从另外一个层面给我们带来很大的思考,即大众理性与专业理性之间,是否存在问题,而这个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据易延友的朋友与同学介绍,他是民主和法治的坚定推进者,并非公众认为的那种食古不化的法学学者。他的一些同学推测,其这番言论可能主要是受限于知识结构的影响,被他的陈旧专业视角限制甚至绑架了,用传统刑法学理论里关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说法来简单套用在女性性别权利上。

  所以,由此也延伸了“知识精英是否陷入过分自负的专业主义”的一个反思,正如在面对公众汹涌的批评乃至谩骂的时候,易又在微博中所说的“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知名评论员曹保印对此认为:不要蔑视网民,哪怕他们的观点有问题。蔑视网民,同样是精英主义的思路。知识者,也需要倾听所有的声音,而不是轻易地蔑视一些群体,不与之对话和交流。

  的确是如此,当下公众议题中精英与大众的分裂,已经有了很大的鸿沟,甚至都形不成最基本的理性对话,更别提对技术化问题的深入有效探讨。加上在公共舆论空间逼仄的情况下,理性沟通成为当下一个极为稀缺的社会品质,特别是在碎片化、快速化的微博舆论空间里面,很容易形成鸡同鸭讲,或者相互之间的谩骂与攻击,使最初的议题,也在乌烟瘴气的污言秽语中被遗忘了。

  当然,这个问题的存在与很多知识精英自身的作为有关,精英的自我感觉良好,不愿与公众沟通,或者以高高在上的优越感,颐指气使地来讨论公共事务,这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另外,长期以来一些知识精英为虎作伥,也在慢慢地造成精英一定程度上的污名化。

  从根本上来说,何为精英?真正的精英,他们的精英意识跟责任感是结合在一起的,他们有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担当,有自己一套成熟而稳定的价值观与理念,而不是抱着优越感,从而自我封闭,一味地感叹和斥责社会和他人的不理性、暴戾,甚至公开对骂。美国文化评论家威廉·亨利在著作《为精英主义辩护》就认为,精英主义就意味着向高标准看齐,只有精英主义者,才能能够源源不断地吸收来自生活各方面的新鲜血液,他们代表了高位文化。但这也决定了精英主义者永远是一个孤独的群体,因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带有强烈大众色彩的民主和平等。

  所以,中国的知识精英,应该在责任感上有更多的表现。应该有更多的智慧来处理,有着清晰的辨识与区分,需注意场域和对话者。对于专业精英圈内,是专业话语交锋,理不理解是对话者个人的专业素养的问题;但与社会大众沟通时,则需要放下身段,在常识范畴下进行,加强知识的传播与普及,让更多专业化的知识成为新的常识。

  南都评论记者 张天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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