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耶拿逻辑》的译者导言中曾指出:《耶拿逻辑》“大体上具备了黑格尔后来逻辑学的一切要素。对这些要素进行清洗和精炼、将它们提升为纯粹的逻辑概念(范畴),进而把这些逻辑概念在更高的逻辑原理下综合为一个严密的、前所未有的辩证逻辑体系,是黑格尔哲学思想发展史中一个历时12年(1805—1816年《逻辑科学》三卷出版)的飞跃,是其‘艰苦思维’的伟大创造和划时代的成果。”[②] 但是,这个历时12年的飞跃是怎么回事,那里还没有谈到。现在我就来对这一飞跃进程作一番审视。

  

   黑格尔的《耶拿逻辑》写于1804—1805年。随后的12年(1805—1816)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1805—1806年仍在耶拿大学任教,撰写了“耶拿体系草稿之三”——《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1807年到班贝克任班贝克日报编辑一年半。这年4月出版了《精神现象学》,并在班贝克日报上宣告,下一部著作将是包含作为思辨哲学的逻辑学体系,这个哲学的其余两部分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1808—1816年任纽伦堡高级中学校长兼讲授哲学、古典文学和高等数学。1812年出版了《逻辑科学》的《客观逻辑:存在论》卷,1813年出版了《逻辑科学》的《客观逻辑:本质论》卷,1816年出版了《逻辑科学》的《主观逻辑:概念论》卷。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黑格尔在这12年里能够集中精力用于逻辑学研究的时间是在1808—1816年间。而《逻辑科学》三卷的出版是在1812年3月到1816年,这可以看作是从《耶拿逻辑》到《逻辑科学》的飞跃的完成时期。因此,从《耶拿逻辑》到《逻辑科学》的飞跃的进行就只能是在黑格尔任纽伦堡高级中学校长期间的1808—1812这几年——这正是我们需要着力关注和研究的。

   我们可以把这几年比喻性地看作是一座熔炉。《耶拿逻辑》正是在这座熔炉里经过反复清洗和精炼、并在某些添加物的作用下,最终熔铸成为《逻辑科学》的。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这个过程中的几个重要环节。

  

   《耶拿逻辑》与后来黑格尔成熟的逻辑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把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从而把逻辑学研究的思维形式与形而上学研究的事物的本质分离开了。因此,它走向《逻辑科学》的第一步就是要把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门逻辑科学。黑格尔正是在纽伦堡高级中学的《教程》中迈出这关键性的一步的。

   黑格尔在《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 / 1809 年手稿)》中指出:“各种逻辑规定是这种思维(指理性思维——引者)的普遍规定、规律和活动,它们分为两类:一类被归为存在物,另一类被归于思维本身;然而,在这里理性仍具有这样的意识,即这些规定适合于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③] 这同一个思想又见于《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 / 09年口授笔录,1809 / 10学年修订)》:“我们通过理性所洞察的是:1)一种内容,这种内容不仅存在于我们为我们自身所作的单纯表象或思维中,而且包含各个对象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本质,并具有客观实在性” 。[④] 这个思想在《高级班哲学预备科学:哲学全书(1808 / 09年口授笔录)》中说得更为肯定和明确:“……逻辑学同时是纯粹的和思辨的哲学,因为对事物的思辨考察方式无非是对事物的本质的考察,而这种本质既是纯粹的、理性所特有的概念,也是事物的本性和规律。”[⑤] 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纯粹的和思辨的”哲学即是形而上学,亦称本体论。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接着写成和问世的《逻辑科学》就彻底地把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结合和统一起来了。黑格尔的原话是这样说的:“或者不如说客观逻辑代替了昔日的形而上学的地位。”[⑥] 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说,黑格尔这时的逻辑学同时也就是本体论。

  

   《耶拿逻辑》在把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分开的情况下,试图把逻辑学和认识论结合或统一起来,使逻辑学成为一种关于人类认识的本性、进展的规律和过程的学说。《耶拿逻辑》的逻辑范畴并非空洞的思维形式,而是以认识的自身为对象和内容的。可是,在逻辑学内认识却始终没有达到对认识自身的认识。这是因为认识的“自身”是与自己本身等同或同一的东西,而实际的认识则总是以主客的差别为前提的。这样,《耶拿逻辑》就不得不把对认识自身的认识推到形而上学内去,认为形而上学作为一种认识本身就是认识对其自身认识的进程。这种情况表明,正是由于逻辑学与形而上学的分离,导致在《耶拿逻辑》里,逻辑学与认识论的结合或统一是半途而废的或不成功的,以至逻辑学最终还说不上真正是认识论。这种情况其实也已表现在《耶拿逻辑》中逻辑学的组成部分的划分不是以认识进展到认识到了它自身,即达到了主客同一的真理为纲,而是以关系(简单联系、存在关系和思维关系、比例,即主客有别的认识)和止于讨论关系为纲上面了。

   这种情况在1808—1812年纽伦堡高级中学的《教程》里开始有了变化。《中级班逻辑学:精神学说(1808 / 09 年手稿)》提出:“理性认识真理,因为真理是概念与定在的一致”,而由于范畴是思维形式与事物本质的统一,所以“在理性考察中去除了意识与对象之间迄今的差别;意识在这里既包含我们自己的确信,也包含对象性。”[⑦] 这个思想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 / 09年口授笔录,1809 / 10学年修订)》中说得更为清楚明白:“理性的知识不仅是单纯的、主观的确信,而且也是真理,因为真理在于确信与存在或对象性的一致。因此,在理性中不仅消除了意识与一个对象之间迄今的差别;而且既包含我自己的确信、即主观性,也包含存在或客观性。”[⑧] 在这里已经提出了作为理性知识的范畴本身同时就是理性认识的真理,因而逻辑学以范畴为研究对象也就是以理性认识的真理为对象,范畴的进展也就同时是理性认识真理的进展。这种进展包含着认识的主观性和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向着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或同一的真理,即理念的进展。所以上面引的两个地方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逻辑学划分为主观逻辑、客观逻辑和理念逻辑”。后来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逻辑学(1810 / 11年口授笔录,1811 /12、1812 /13、1814/15学年修订)》中指出:“逻辑学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Ⅰ.关于存在的逻辑学 Ⅱ.关于本质的逻辑学 Ⅲ.关于概念的逻辑学”[⑨] 。存在的逻辑学和本质的逻辑学属于客观逻辑,概念的逻辑学包括作为概念发展的最高阶段的理念以及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绝对理念,则属于主观逻辑。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逻辑科学》就以范畴对自身的认识是从无知(“直接的、无规定性的存在”,即“纯存在”)到知、从少知到多知、从直接的知到间接的知、从现象的知到本质的知、从主观性到客观性和从客观性到主观性、直到最后达到主客同一的绝对真理(“绝对理念”),即以对自身的绝对完全的认识为纲,而把逻辑学划分为:客观逻辑(包括存在论和本质论)和主观逻辑(概念论,理念直到绝对理念属于概念发展的最后最高阶段)。

   由上所述可见,《逻辑科学》才真正彻底地把逻辑学与认识论结合或统一起来了,以致黑格尔这时的逻辑学也就同时是认识论。

  

   在《耶拿逻辑》中,向对立面转化或过渡的辩证法原理运用得相当普遍和自如,这在说明范畴之间的联系和进展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不仅如此,在《耶拿逻辑》中还频繁地出现了“某某的辩证法”的提法,如“质的辩证法”、“定义的辩证法”、“分类的辩证法”、特定概念的辩证法等等。但是,在《耶拿逻辑》中却始终没有对作为逻辑范畴的构成与进展的“辩证法”或“辩证方法”——这个范畴进展的“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⑩] 做出任何理论的说明。也许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甚至可以说在《耶拿逻辑》中范畴的辩证运动就还缺少自觉性,以致这部著作的体系结构就还未能体现出辩证进展应有的“节奏”来。如它的逻辑学的三个组成部分(简单联系,关系,比例)就是如此;又如“关系”仅仅对分为存在关系和思维关系也是如此。正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耶拿逻辑》的逻辑学还没有与辩证法结合或统一起来。这也是它和后来成熟的逻辑学体系的重大区别之一。

   这种情况在纽伦堡高级中学1808—1812年的教程中开始有了变化。《教程》提出了知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的区别,并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范畴的构成和进展做出了说明。

   在《中级班哲学预备科学:作为哲学导论的精神学说(1808 / 09年口授笔录,1809 / 10学年修订)》中第一次提出:“知性是这样一种范畴思维,这种思维坚持范畴所确定下来的规定,把它看作保持不变的。”[11] 理性则不同:“理性在涉及各种知性规定和判断规定时表现为这些规定的辩证运动”,“理性的辩证法在于揭示这些规定的本性”,这就是它们“要向它们的对立物过渡”。因此,理性的辩证法因素“首先是某种否定的东西”[12] ,而后来在《高级班哲学全书:特殊科学体系(1810 / 11年口授笔录)》中则对此作了更为全面的论述:“知性是作出思考的规定活动和对各种得到思考的规定的坚持”,[13] 而理性则是“否定的理性或辩证理性,因为它揭示存在的一种知性规定向其相反的规定的过渡” ;但是,理性的辩证法因素还有其另外的更高的方面,它还是某种肯定的东西,这即是说理性还是肯定的理性或思辨理性,这表现在:“理性超越了知性的各种规定或有限东西,或者说它是无限的或无条件的东西的力量,因为它把对立物结合为一种统一体”[14]

   这样,在纽伦堡高级中学1808—1812年的《教程》中,黑格尔关于思辨(理性)思维、范畴的构成及其运动进展的辩证法或辩证方法就逐步地大体上明确地规定下来了。这就是:知性的肯定,理性的否定,理性的肯定(否定之否定)。而这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黑格尔关于范畴运动的公式——“正题、反题、合题”的“三段式”。它体现出来的就是这样的辩证节奏:正、反、合。

   纽伦堡高级中学教程中关于逻辑学体系的构成及其各主要组成部分的构成,都是随着辩证思维的“三段式”的逐步明确规定起来而逐步臻于完善的。如逻辑学体系之从“客观逻辑、主观逻辑、理念逻辑”到“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存在论之从“质、量、无限性”到“质、量、尺度”;本质论之从“质料、形式、根据”到“本质规定、现象、现实性”;概念论之从“概念、判断、推理”到“主观性(主观概念)、客观性、理念”等等。

   《教程》对“绝对理念” 的内容的规定也是逐步变化的。直到《高级班哲学全书:主观逻辑(1809 / 10年口授笔录,1811 /12、1812 /13、1814 /15、1815 /16学年修订)》 中才提出“绝对知识的进程或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15];“概念既是开端,反过来又是结果,因为它通过实现过程同时获得了它的综合规定。”[16]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逻辑科学》就把对辩证方法的理论说明作为全书贯彻始终的“重中之重”。

在《逻辑科学》的第一版序文中,黑格尔首先强调指出,哲学为了成为科学不能从低级的科学那里借取方法。它的方法既不能是数学的方法(如在斯宾诺莎那里那样),也不能是经验自然科学的方法(如在洛克那里那样),当然也不能是摒弃方法的直觉(如在耶可必、谢林那里那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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