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过度使用警力,以及不适当地限制请愿人士的表达自由,近年时有所闻,有关不满情绪在时任副总理李克强2011年8月中访港时达至高峰,女商人萧敏儿在李克强下榻的酒店附近企图冲破警方的「保安缓冲区」请愿,其间与警员发生冲突,12年7月时,被裁判法院裁定两项抗拒警务人员罪成,判守行为一年。女港商不服上诉,4日获高等法院法官陈庆伟裁定她上诉得直,撤销控罪。

法官在判辞中指出,控方原审时没有传召较高级的警员解释保安安排,未能证明警方设立「保安缓冲区」的做法「合理、合适和合比例」,在这情况下阻止上诉人递交请愿信,不可能是警方的职责之一,因此抗拒警务人员罪亦不能成立。对原审裁判官指警方有权在管制游行集会时设封锁线及酌情采取措施维持秩序,故阻挡上诉人萧敏儿前往酒店属于执行职务,陈官有所保留,他认为,警方权力并非毫无限制,需因时制宜。

陈官续称,若警方接获线报,指政要面临巨大人身安全风险,例如会遭受恐怖袭击,因而采取大范围封锁,属无可厚非;但若集会游行是和平、理性及安全地进行,警方只需派出数名警员陪同请愿人士已绰绰有余。

另外,有警员在原审聆讯中承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光亚访港时的保安规模,不及李克强访港的规模,原审裁判官以「不同级别的官员,获不同规格的保安安排并不为过」为由,推论案发时警方的安排合理合适,陈官亦不认同,他认为,警方的保安部署应以官员的人身安全风险及公众秩序作依据,而非单纯考虑其职级高低。

陈庆伟总结,于判词中指,市民享有合法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受限制,但限制必须合法及合乎比例。

民间人权阵线警权关注组召集人王浩贤向本台表示,警方过往正正会忽略使用警权时须考虑必要性和合乎比例这两大原则,以致警民关系日益紧张或恶劣,而在警民这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中,只能期望警方有意识地限制警权的使用,不要「有风驶尽 」,更不能期望受压市民要付出能够付出大量金钱和时间提出上诉,甚至兴讼。。

他续称,过往不少例子证明,是警方过度限制市民表达要求而令情况转差,例如警方大量布防而令示威区被大量缩少或安排在远处,结果是得不偿失,引起冲突。他强调,请愿示威人士是为了公义或个人要求而发声,并非罪犯,警方毋须像对付毒贩或黑社会般对付市民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

警方表示,一俟拿取判辞,便会与律政署进行研究。但有社运人士表示,对警方会因法庭判辞而改善执法,不表乐观。

上诉人萧敏儿声称,曾斥巨资于中国开发生物科技,熟料生意刚刚上轨道,便被地方政府以不合理手段充公其家财,故此乘李克强访港时向他请愿,但被警方无理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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