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力建 

对于广州考虑取消“小升初”民校考试,各方反响不一,由于这一变动牵涉各方利益以及众多学生的前途,所以有必要弄清相关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对象。

的确,《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选拔。这个毫无疑问。但是我们知道所谓“义务”首先是指政府的义务,政府有义务让纳税人的子女免费完成九年制教育,而直接承担这一义务的主体是各级公办学校。也就是说,如果依据法律条文,公立中学必须取消“小升初”考试,如果进行考试,显然是违法行为。事实上,目前广州好些公办初中明里暗里都在进行这种违法选拔,教育局有责任及时纠正公办学校的违法行为。

那么,民办学校又是否可以推行考试选拔呢?我们不妨先看看《义务教育法》,其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依据该条款,对于民办中小学来说,最新的《义务教育法》并未调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有规定。民办学校首先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来规范自己,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允许民校可以自主选拔的。由于“上位法”《义务教育法》是在充分了解“下位法”的基础制定修改的,仍然采取放权的方式,说明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矛盾,所以,民办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小升初”考试,与《义务教育法》根本不冲突。而所谓“《义务教育法》的免试入学原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即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的说法歪曲了法律本义。

教育部就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民校“小升初”问题的复函中称,“就近入学原则,不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这一复函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位。政府保障公办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绝对主体地位,公办学校必须向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如果学生选择民办教育,意味着自己主动放弃国家提供的免费教育,而以购买的方式选择更加优质的教育、更具特色的教育。既然是优质特色的教育,相对于公立学校,民办学校自然有更大的自主权。

广州市教育局打算取消民办学校“小升初”考试的做法,背后动机暂且不论,事实上已经属于张冠李戴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什么人、什么机构、什么部门,首先都要按照法律办事,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文章发表于2013.10.18《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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