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受湖北省宗教文化交流促进会涂勇会长的邀请和委托,在这里做一个讲演。我讲演的题目是“宗教的道德功能与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器皿文化建设和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开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战略支点。而宗教道德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中又具有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宗教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这样一种无可替代的功能,不仅对于我们更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我国各宗教的宝贵的精神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从另一个方面看,对宗教道德功能的研究,对于我国各宗教的自身建设也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这可以看作是我今天讲演这个题目的根本宗旨。

   围绕着这个题目,我主要讲四个问题:(1)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本”;(2)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的”;(3)宗教乃世俗道德的“神圣帷幕”;(4)宗教乃世俗道德的“有力引擎”。

   一、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本”

   先讲第一个问题,即“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本”。

   道德之所以能够被称作宗教的立教之本,最根本的理据在于: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宗教信仰,而宗教信仰的本质规定性又在于道德。这就在事实上提出了两个子问题:一是宗教的本质规定性何以在于宗教信仰;一是宗教信仰的本质规定性何以在于道德。

   先谈第一个子问题。宗教的本质规定性或何谓宗教这个问题,无论是对于宗教神职人员,还是对于宗教研究者,都不仅是一个根本的至关紧要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人们曾经提出过“二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等不同的观点。例如,日本的宗教思想家岸本英夫曾主张过“二要素说”,断言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宗教意识”和“宗教行为”;苏联学者约·阿·克雷维列夫曾主张过“五要素说”,断言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在于“教会仪式”、“宗教信仰”、“宗教观念”、“情感体验”与“道德规范”;我国的宗教学家吕大吉则极力主张“四要素说”,断言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宗教观念”、“宗教经验”、“宗教行为”与“宗教体制”。[①]这些说法都不无道理,但也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就是:它们全都遗漏了宗教之为宗教的最为根本的内容,即宗教信仰。凡宗教都有一个信仰问题。例如,基督宗教有一个信耶稣基督的问题,伊斯兰教有一个信安拉的问题,佛教有一个信“佛陀”(即觉悟)的问题,道教则有一个信作为人格化了的“道”的“三清尊神”(即玉清元始天尊、上清灵宝天尊、太清道德天尊)的问题。如果离开了对耶稣基督的信仰,基督宗教就不再成其为基督宗教;如果离开了对安拉的信仰,伊斯兰教就不再成其为伊斯兰教;如果离开了对“佛陀”的信仰,佛教也就不再成其为佛教;如果离开了对作为人格化了的“道”的“三清尊神”(即玉清元始天尊、上清灵宝天尊、太清道德天尊)的信仰,道教也就不再成其为道教了。

   事实上,无论是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还是宗教禁忌、宗教戒律、宗教礼仪、宗教修炼、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倘若离开了宗教信仰,便都成了与宗教毫不相干的东西了。例如,在基督宗教的圣餐圣事中,基督宗教徒要吃面包和饮葡萄酒,但在这一圣事中,这里的面包并不只是面包,而是基督的身体的象征,这里的葡萄酒也不只是葡萄酒,而是基督的血的象征。[②]因此,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相信上帝,根本不相信道成肉身,根本不相信耶稣的受难,根本不相信耶稣的再次降临,根本不相信化体说,则不管他吃多少面包,饮多少瓶葡萄酒,都与基督宗教毫不相干。不然,一个酩酊大醉的酒鬼就成了最虔诚的基督宗教徒了。

   宗教信仰之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即使从宗教和宗教概念的生成史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从整个宗教发展史看来,世界各宗教总是先有宗教信仰,尔后才有宗教组织的名称和宗教概念的。且不要说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宗教,即使我们所说的五大宗教这样的高级宗教也莫不如此。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宗教信仰乃宗教之为宗教的一个最为内在也最为本质的规定性。在任何意义上,我们都可以说,离开了宗教信仰也就根本无所谓宗教。”[③]在座的基督宗教界人士对《圣经》熟之有熟。请大家想想,《圣经》,无论是《旧约圣经》还是《新约圣经》,我们能够从中找到“宗教”、“宗教观念”、

   “宗教戒律”、“宗教修炼”、“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这些术语吗?同样,有谁能够在《古兰经》、《佛教十三经》和《道德经》等宗教经典中找到这些术语呢?但毋庸置疑的是,从这些宗教产生之日起,甚至早在这些宗教经典问世之前,各个宗教的有关信仰就已然存在了。哈佛大学著名宗教学专家威尔弗雷德? 坎特韦尔? 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1916—2000)曾经对“宗教”一词做了非常详尽的考察。他指出:无论在希腊语还是在拉丁语中都没有一个与英语中“宗教”、“宗教的”“完全对应”的词语。在《旧约》中,完全没有“宗教”“这个概念和术语”,而只有“敬畏主(yir’ath Yahweh)”这个近义词。而在《新约》里,最重要且用得最频繁的是“信仰(pitis)”这个词。他根据罗伯特?莫仁塔勒(Robert Morgenthaler)的统计指出:在《新约》里,由这一词根派生出来的各种词语形式共出现了602次。[④]按照史密斯自己的考察,现代意义的“宗教”术语出现在16—17世纪之交。而各个宗教的现代名称也是在此前后相继出现的。在中世纪,尚没有“基督宗教”这个术语,而只有“基督宗教信仰(Fides Christiana)”这个术语。只是到了“宗教改革”之后,“基督宗教”这个术语才流行起来。“伊斯兰教(Muhametisme,Islamism)”这个名称也是在此前后出现的。[⑤]而“佛教(Boudihism)”这一宗教名称则是在19世纪才出现的。[⑥]因此,史密斯断言:一个宗教组织可以没有宗教名称,但无论如何不能没有宗教信仰。鉴此,他甚至提出了对“宗教”这个概念“弃而不用”,以“宗教性”、“信仰”或“虔敬”取而代之的建议。[⑦]史密斯的这些说法未必全都精当,但却足以说明宗教信仰确实是宗教的一个本质规定性。

   如果说宗教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宗教信仰,那么,我们面临的进一步的问题便是:宗教信仰的本质规定性又是什么?我们的答案是:宗教信仰的本质规定性在于道德,在于对道德人格的信仰或崇拜。诚然,宗教信仰的对象还有其他一些极其重要的规定性,但无论如何,道德属性或道德人格都是其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本质规定性。试看,基督宗教信仰的上帝或基督,佛教信仰的佛,伊斯兰教信仰的安拉,道教信仰的三清尊神,有哪一个不具有道德属性,不是一种神圣的道德人格呢?

   例如,佛教所信仰的释迦牟尼就具有道德属性,就是一种值得人们信仰的道德人格。释迦牟尼,大约生于公元前565年,比我国的孔子大14岁,也可以说是孔子的同代人。他原名乔答摩·悉达多,属刹帝利种姓,是北印度迦毗罗卫国净饭王的儿子,并被净饭王立为太子。这就是说,就释迦牟尼本人的生存处境而言,还是相当不错的。当时印度实行种姓制度,将居民区分为四个等级,这就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其中,吠舍和首陀罗属于劳动者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而刹帝利和婆罗门则属于统治阶级。刹帝利本来就是“权力”的意思。乔答摩·悉达多本人不仅属于统治阶级,而且既被立为太子,便具有当国王的机会和可能。然而,释迦牟尼并没有像常人那样,陶醉于个人的社会地位,痴迷于未来的社会权力。他在几次出宫郊游中,目睹到生老病死等人世间的种种苦难,便立志寻求彻底解脱人生苦难的道理和方法。29岁时,释迦牟尼毅然抛弃未来的王位,告别妻儿,剃除须发,到深山旷野寻师学道。他几经周折,最后终于大彻大悟,明白了人生苦难的原因和解救世人苦难之道。释迦牟尼是梵文,其基本的涵义是释迦族的圣人。他之所以被佛教奉为圣人,并非因为他是一位王子,有权有势,而是因为他具有一心为世人着想的的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什么是道德?按照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说法,道德就是执行应然的绝对命令,就是完全不顾及自己的利害得失。譬如一个小孩落水了,你站在旁边不假思索地、不由自主地就跳下水去救人,救过人后,即使小孩的家长见面后连一声谢谢也没有说,也无怨无悔,则你的救人行为便具有道德意义或道德价值。如果你在跳水时想到很多问题,譬如说自己的游泳技术问题,有无人看见的问题,自己会不会因此而受到表彰或得到别的什么好处问题,在救人后想到人们的赞扬和家长的感谢等,所有这些便都会使你的救人行为失去道德意义。然而,在释迦牟尼的生平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道德楷模。这一方面是因为:释迦牟尼之出家修行不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而是为了解除众生的疾苦,其动机完全是道德的。另一方面,还因为释迦牟尼之悟道不是为了自己赢得圣人的名声,而是为了悟得众生解脱苦难之道,他不仅发出“宁可此身粉碎”的大誓愿,而且一直盘坐冥思了七天七夜,达到了他的生命的极限。由此可见,释迦牟尼之所以被佛教称作自己的信仰对象,从根本上讲,完全在于他的道德属性和道德人格。

   不仅作为东方宗教的佛教的信仰或信仰对象具有显而易见的道德属性或道德人格,而且作为西方宗教的基督宗教的信仰或信仰对象也同样具有显而易见的道德属性和道德人格。众所周知,基督宗教的信仰对象是上帝或耶稣基督。但上帝或耶稣基督的本质规定性不是别的,正是全善、至善或善本身。所谓全善,是说上帝或基督身上不存在任何恶。所谓至善,所谓summa bonum,是说上帝或基督身上存在的善,不是普通等级的善,而是最高等级的善。所谓善本身,所谓ipsa bonitas,一方面是说上帝或基督无他,即是他的善,上帝或基督与上帝或基督的善“完全是一回事”;另一方面是说上帝或基督的善乃万物之为善的最后理据,是“万善之善”,是omnis boni bonum。[⑧]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基督宗教信仰的上帝或基督是一种道德人格。基督宗教信仰的道德属性在耶稣受难事件中也有其鲜明的表现。耶稣受难可以说是基督宗教神话故事结构中的一个中心事件,但正是这一事件将基督宗教信仰的道德属性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了。按照《圣经》的说法,人类是由于自己的贪婪违背上帝的意愿而犯了原罪的,但上帝不仅没有因此而记恨人类,反而派遣自己的独生子来拯救人类,以自己独生子的命来赎人类的罪,使人类重新过上好日子,并且为此遭受种种艰辛和屈辱,如果没有一种道德精神和道德人格,有谁能够做到这一步呢?仅仅凭这一点,耶稣基督就足以有资格成为基督宗教信徒的万世楷模,成为他们的信仰对象。由此看来,所谓“十字架精神”,无非是一种大爱和无私奉献精神,一种道德人格和道德精神。

   总之,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本。各宗教只有不断加强自身道德建设,才能一方面,确保自身的纯洁性,既不为世俗社会所消解,又不为新生宗教或其他宗教所取代;另一方面,又有望更其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造福社会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道德建设实在是宗教建设的第一要务。

   二、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的”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即“道德乃宗教的立教之的”。道德不仅是宗教的立教之本,而且还是宗教的立教之的。所谓“的”,“目标”之谓也,“箭靶的中心”之谓也。放箭要对准靶,宗教的设立乃至宗教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对准“道德”或道德建设这个“靶心”。

轴心时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也是宗教发展的重大转折时期。前轴心时期的宗教,即“氏族—部落宗教”,其基本功能在于维持社会秩序,而后轴心时期的宗教,即“民族宗教”和“世界宗教”,其基本功能则在于对人类实施救赎。当代著名的宗教社会学家罗伯特?(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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