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世宏:台湾的新闻伦理危机

 

上个世纪90年代,台湾刚刚脱离戒严和报禁,新闻自由风气大开。在那个背景下有一群记者组成了自主的新闻记者协会,倡议推动制订“新闻伦理公约十二条”。其中包括:新闻工作者应抗拒来自采访对象和媒体内部扭曲新闻的各种压力和检查;新闻工作者不应在新闻中,传播对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残障等弱势者的歧视;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接受政府及政党颁给的新闻奖励和补助等。

 

新闻伦理不只是记者的责任,也是媒体资方必须与记者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118日记者节,经台湾中正大学传播学系教授罗世宏授权发表“台湾的新闻伦理危机”一文,祝各位记者同行节日快乐!欢迎收听“腾讯思享会”或“ThinkerBig”公众帐号。

 

最近农夫山泉与北京媒体之间的“华山论剑”,引起了人们对于新闻伦理的思考,也让我想起了台湾的一些旧事。

 

上个世纪70年代,曾是台湾首富的王永庆投资入股《联合报》,但两年后又匆匆将股份卖出,不是因为报纸不赚钱,而是悟出了道理:“办报容易得罪人”,“弄不好的话是要杀头的”,还是老老实实做生意赚钱就好。

 

在戒严时期,台湾记者固然没有充分的新闻言论自由,但有笔如刀,人见人怕。记者被称作“文化流氓”,用负面报道杀人不见血。早年一般记者待遇偏低,收取红包或索讨好处的行为相当普遍,特别是中南部的记者更是如此,于是又有“丐帮记者”的称号。这群流氓、丐帮之流,又以《中央日报》的记者最大牌,当年在地方上的一些正式场合,往往在长官训话之后,接着就是《中央日报》记者训话,权势之大,可见一斑。也有政治人物每逢除夕就约记者打麻将,并且故意输给记者数万元,年年如此,成为政客和记者利益输送的潜规则。

 

当时的台湾新闻传播学术界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对于“党外杂志”动辄遭查禁,异议人士不时以言获罪,从未有新闻学者仗义执言,有些学者甚至供职国民党的文宣系统,对争取新闻言论自由的党外杂志口诛笔伐。在那个时代,大部分记者消极自保,少部分人则仗着记者特权身份谋求私利,更多时候或许是出于无可奈何,新闻伦理当然也就没有生根的土壤。

 

当年矢志做一个好记者的资深媒体人司马文武曾说过,没有新闻自由,做不了好记者。讽刺的是,台湾当前的情况是新闻自由又出现了新的威胁,这回不是来自政治势力,而是来自于记者工作权缺乏保障、待遇偏低,以及报老板将记者视为自己豢养的狗,不是守护公共利益的看门狗,而是报老板的斗犬,让它咬谁就咬谁。

 

这实在是历史的反讽。上个世纪90年代,台湾刚刚脱离戒严和报禁,新闻自由一时风气大开。在那个背景下有一群记者组成了自主的新闻记者协会,最先倡议推动的就是制订“新闻伦理公约”,内容有十二条。包括:新闻工作者应抗拒来自采访对象和媒体内部扭曲新闻的各种压力和检查;新闻工作者不应在新闻中,传播对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残障等弱势者的歧视;新闻工作者不应利用新闻处理技巧,扭曲或掩盖新闻事实,也不得以片断取材、煽情、夸大、讨好等失衡手段,呈现新闻信息或进行评论;新闻工作者应拒绝采访对象的收买或威胁;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当利益或胁迫他人;新闻工作者应该回避和本身利益相关的编采任务;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闻工作者应尊重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即使基于公共利益,仍应避免侵扰遭遇不幸的当事人;新闻工作者应以正当方式取得新闻信息;新闻工作者不得担任任何政党党职或公职,也不得从事助选活动;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接受政府及政党颁给的新闻奖励和补助;新闻工作者应该详实查证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应保护秘密消息来源。

 

这十二条“新闻伦理公约”获得许多记者支持,唯独“向红包文化说再见”的要求一时引起不少记者反弹,认为是在唱高调;所幸,这种自尊自重的观念逐渐被接受,现在台湾记者拿红包的陋习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了。

 

最讽刺的就在这里。当记者不收红包已成行规之际,台湾恶性竞争的商业媒体开始大剌剌卖起新闻了。台湾媒体的有偿新闻,明码标价,美其名为“置入性行销”、“编业合作”、“版面经营”或是“业务配合”,其实就是收钱做广告,但包装成新闻的形式刊登或播出。换句话说,个别记者自律有进步,但媒体企业本身却大开倒车,除了竞相出卖有偿新闻,甚至要求记者跑新闻兼拉广告业务。

 

新闻伦理不只是记者的责任,也是媒体资方必须与记者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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