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12年的“大妥协”对一系列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未决断或“延迟决断”,从而为1913年的“大分裂”埋下了伏笔。宋教仁遇刺是“大分裂”的标志性事件,但并不是导致内阁制政府失败的决定性事件,更不是直接导致后来革命前后相继、绵延不绝的关键事件。1916年袁世凯之死与北洋集团的大分裂,才是通向“不断革命”的关键点。

   关键词: 妥协 延迟决断 内阁制

  
 

   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上海沪宁铁路车站响起枪声,正欲北上组织内阁政府的国民党党魁宋教仁应声倒地。两日后,宋教仁不治身亡。这一事件诱发了巨大的政治地震。从7月12日李烈钧宣布江西“独立”开始,江苏、安徽、上海、湖南、福建、四川、广东国民党人相继起兵讨袁,但不到两个月旋告全面失败。自从1912年2月15日袁世凯被选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以来北洋集团与同盟会-国民党之间的政治合作,也由此走向尾声。

   斗转星移,转眼已过百年。然而一百年前的这场“大决裂”究竟有何历史意义,仍然是一个聚讼不已的话题。国共两党长期将袁世凯视为“窃取”革命果实的“反动势力”头目,在这一视野下,1913年共和政治的“大决裂”,只是北洋集团本性的暴露而已,并不具有很大的转折意义。戴季陶甚至称宋教仁“用丢了革命性和主义的一群政治势力集团为基础,去与反革命的官僚妥协”,是国民党的一大“罪人”。[1]但近年来,随着“宪政”话语的兴起,对历史的解读也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其中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北洋集团和国民党对1913年的大决裂都负有责任:前者错在下手暗杀宋教仁,后者错在不走司法程序,直接起兵。[2]因此,一个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假设由此浮现:如果没有宋教仁之死,中国的共和宪政在1913年宪政或许就能走上正轨,中国或许就不需要接下来“继续革命”,从政治革命走到社会革命与文化革命了。在这一视野中,1913年无疑具有强烈的转折意义。

   正统的革命史观当然对这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假设嗤之以鼻,认为“历史不能假设”,已经发生的事情,总是某种必然性。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那样,我们对历史上的人与事重要性(der sinn,significance)的评价,对历史责任的界定,却时刻离不开反事实假设。[3]用韦伯的眼光去看,宋教仁之死这一事件的历史意义有多大,总是跟评价者对“宋教仁未遇刺”的可能结果的想象联系在一起。假如宋教仁活下来会导致民国政局平稳发展,这一事件就具有某种转折性意义;但假如宋教仁安然无恙也改变不了“大决裂”的后果,那么这一事件就只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历史插曲。细察正统革命史叙事,我们可以看到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反事实”,而只是隐去了反事实推理的过程而已。把这个推理过程展现出来,大致如下:袁世凯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地要建立个人独裁统治,宋教仁去跟北洋集团搞妥协,本来就“很傻很天真”。宋被刺只是北洋政府露出固有的獠牙而已,但这一事件谈不上什么改变历史进程。而“宪政派”假设1912年的建国与立宪已展现了“宪政”的曙光,如1913年宋不死,则有可能出现袁任总统、宋任总理的局面,中国的共和政治可以进入平稳的发展期。由此来看,宋之死当然是一个转折性的事件。

   我们如何在这两种反事实(counterfactual)之间作判断呢?严肃的历史评价中所用的反事实不同于文学作品,不能光凭主观想象和愿望,而是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其对历史条件的改变必须遵循“最小偏离”(minimal departure)原则,[4]因为对变量改变太多,往往会引起系统紊乱,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引起严重的“蝴蝶效应”,从而导致无法作严肃的推理;第二,从假设性前提开始推理时,必须适用现实历史的“经验规则”。这种“经验规则”的核心是我们所称为“历史感”的那种东西,需要研究者对各种类型的行动者在不同历史情境之下的行为逻辑及其后果有比较细致的把握。我们总是在过去的历史经验中归纳这些行为逻辑,然后将之代入到假设的情境之中。如果以这种方法论进行推演,在我看来,最可信的结果是,即便宋教仁不死,维持北洋集团与国民党之间的表面合作也绝非易事,需要政治家们具备超常的政治德性和能力。既然超常的政治德性和能力不常有,宋之死亡也就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急剧改变历史进程的事件。

   这一结论看似与传统革命史叙述接近,但论证方法并不相同:我并不先入为主地假定袁世凯是“反动势力”,也不假定“革命势力”就事事正确,我只是将他们视为博弈的双方,从他们各自的组织形态、意识形态、军事实力、行为模式等方面入手,来讨论最可能的博弈结果。以往的历史著作通常对这些历史条件都有所涉及,但过强的政治站队的考虑,往往干扰了对事实本身的系统性分析。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历史距离感,是更为冷静客观的分析所必要的。而从初始条件和政治过程的分析来看,历史进程更倾向于导出一个决裂而非皆大欢喜的结果,差异只在于这种决裂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上。宋案是“大妥协”走向“大决裂”的外在表现,是潜伏在当时政治体系中的结构性矛盾爆发的结果;宋案更不是中国革命前后相继,从政治革命走向社会文化革命的关键转折点——在我看来,这个转折点发生在1916,而非1913。

   一、1912年的“大妥协”及其局限性

   为何在1913年维系北洋集团与国民党之间的表面合作是困难的?其根源在于这两大集团在1912年“大妥协”的脆弱性。换而言之,“大妥协”之后所形成的各项初始条件就更倾向于鼓励冲突而非合作。

   “妥协”有自身的类型学:有的妥协是在原则与利益两个层面都达成一致,有的只是在原则层面达成一致,有的妥协只是形成了暂时的利益调和,而对根本的原则问题“延迟决断”,只是“用模棱两可的措辞将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悬置起来… 从表面上、从语言表述上将本质上互不相容的内容并置起来 …为自己保留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和解释余地。”[5]但是,有些原则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是一个政治体系必须回答的根本问题,虽然暂时的“不争论”可能为行动赢得一些时间(当然,其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但这些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答。举例来说,美国宪法的制定就建立在各方对黑人地位问题的“延迟决断”的妥协之上,所谓“五分之三条款”让蓄奴者与非蓄奴者形成暂时的利益调和,但并没有在原则上解决黑人地位;但在一个以平等为意识形态号召的现代共和国里,黑人地位问题终究是无可逃避的,拖延的结果是一场更为惨烈的内战。同样,1912年的“大妥协”也只是创造一个暂时的“休战”格局,但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政治整合。

   1912年的历史进程奠定了民国的基本政治框架:清帝退位、南北政府合并、袁世凯主政新政权、定都北京,南京临时参议院最终也迁往北京,南方近三十万民军裁撤。这一切发生在几个月之内。从表面上看,辛亥革命是中国改朝换代过程中流血极少的一次。

   然而,在这场妥协之中,双方到底在哪些议题上达成了原则性的认同,在哪些议题上只是把实质的冲突掩盖和悬置起来?在我看来,双方比较牢固的原则性共识是,在终结清朝统治的同时,应当继承清朝的疆土,保持国家统一。[6]直接参与制作《清帝逊位诏书》的袁世凯当然是国家统一的强力主张者,南方虽一开始以汉民族主义为号召,但最终还是转向了接受“五族共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巨大的传统文化基因的力量。

   但在“共和政治究竟应该如何展开”这一问题上,双方的共识实际上极其稀薄。这首先体现在袁世凯与革命派对统一的中华民国政权的正当性基础的不同解释上。民国北洋政权的班底直接从清朝旧臣转化而来,从人事的角度来说,其连续性不言而喻。袁世凯倾向于将民国政权的正当性追溯到《清帝逊位诏书》,强调民国与清朝的连续性;以反清革命起家的革命派则强调民国政权源于反清革命,拒绝承认有任何“禅让”的成分。而这其实就体现出两种不同的共和建设思路。强调连续性的袁世凯希望在共和体制中保留更多君主制的制度与文化遗产,以借助这些资源来加固大总统权威,尽快实现国家重新整合。强调断裂性的革命派则希望在革命所提出的政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政治整合。在确定袁世凯将出任临时大总统之后,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国务员的副署权、内阁用人必须经过临时参议院同意、凡加重国库负担的契约需要临时参议院批准等规定,都是束缚袁世凯手脚的。袁作为临时大总统,无论在用人权、财权、事权上都受制于人,无法充分施展。袁在北洋势力没有参与制定《临时约法》的情况下就同意了《临时约法》,与其缺乏新式政治经验有关;但一旦其意识到《临时约法》的束缚,这种表面的同意随时就可能逆转。这种政体安排后来成为北洋集团与同盟会-国民党矛盾焦点之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辛亥革命是一场“地方主义”色彩浓烈的运动,各省地方政治精英起而脱离清廷,获得了极大的自主性,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意将这种自主性让渡给一个新建的革命政权。在财政上,脱离清廷的各省不愿意向南京临时政府解款,到临时政府北迁之时,革命各省只给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缴纳过2500元税款。[7]由于革命派内部对央地关系问题也缺乏共识,《临时约法》在这一问题上也就基本上无所作为。在南北形式统一之后,北洋集团与同盟会-国民党各自掌握一部分地方政权,北洋集团掌握中央政权,更倾向于“削藩”,这就直接威胁到同盟会-国民党所掌握的地方势力的生存。北洋政府成功地劝说南方解散了近三十万军队,但南方革命派仍然保留了一些军队,不听北洋政府的号令。在财政上,1912年的北京政府濒临破产边缘,袁世凯要求各省向中央解款,结果连北方几个省的领导人都不听号令,更不用说南方了,这一问题直到1913年初都没有太大进展。在用人权上,当时革命派掌握的南方数省更是形同“独立王国”,各省都督自主决定用人,袁世凯对此无能为力。

   一个新建的政权要想正常运作,就必须在政体和央地关系上形成最基本的共识,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框架。但遗憾的是,《临时约法》只是在表面上得到北洋集团的接受,但并没有真正凝聚共识,而在央地关系问题上,连一个装饰性的方案都没有。事实上,央地关系问题困扰民国多年,直到1923年曹锟贿选宪法,才将央地关系写入宪法。但随着1924年直系政权的崩溃,这一问题又回到了原点。

作为一个仓促的“单方立法”,《临时约法》约束乃至“架空”袁世凯的努力方向与当时的政治实力对比格局很不相称。袁世凯有更强的军事力量,而且得到列强的支持。这种不相称随着定都南京的设计落空而进一步加剧。按照孙文的设想,《临时约法》的设计是与定都南京相匹配的:如果定都北京,北洋集团必然主导政治体系,而革命派即便掌握立法系统,从根本上也不过是地方势力;如果定都南京,袁世凯就处于南方势力的包围之下,即便有总统之名,行政权也主要由南方推出的内阁总理来掌握。在这种情况之下,《临时约法》这部“宪法律”与以政治实力对比为基础的“绝对宪法”之间的距离就会比较小。但是,南方势力对定都南京本身就很难达成共识。章太炎、宋教仁等人都主张定都北京而非南京。南京临时参议院第一次投票,主张定都北京的是多数,孙文、黄兴紧急向临时参议院中的同盟会员施加压力(包括武力威胁),第二轮投票时候才确定定都南京。由于南京内部就定都问题存在重大分歧,袁世凯在北京设计了一次小小的兵变,就成功地打垮了南方的意志,(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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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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