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到现在为止,民主的理想还未能实现,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六项残酷的现实: 多元主义社会的产生; 特殊利益; 寡头政治; 有限的空间;无形权力的存在;公民教育不足。而这些现实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而产生的: 技术人员的统治; 官僚机构的增加;无法满足的需求。因此,讨论民主的未来这样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而对民主则只能做最狭义的理解。

   [关键词]民主 理想 现实障碍

   我受邀以民主的未来为题写一篇论文,这一主题充满了无法预料的困难,我将以两段引言作为开始。在黑格尔为柏林大学所做的关于历史哲学的一些讲座中,面对一个学生向他提出的”是否应当将美国看作一个未来的国家”这一问题时,黑格尔显然被激怒了,他回答道:”预见一个未来的国家( 此处与美国无关) 不是一个哲学家的事情……哲学中我所关心的是,什么是当前的和永恒的—简言之就是理性( reason)。这已足够吸引我们的注意力。”第一次世界大战末,马克斯·韦伯在给慕尼黑大学的学生所做的题为”作为职业的科学”的讲座中,大量听众坚持追问他对德国未来的观点,他回应道:”预言家和政治煽动家不属于学术的平台。”

   即便不倾向于接受黑格尔和韦伯论证方式的人们,以及将其看作没有说服力的借口的人们都必须承认,预言是一件危险的事情。预知未来的困难也来自如下事实:所有人都将自己的各种期望与忧虑投映到未来当中,然而,历史的进程与我们的关注无关,这一过程是由无数微小的人类行为塑造的,而这些无智识但却强大的人类行为能够综合成一种概括的观点,这种观点不会由于太抽象而不可信。因此,思想家们关于世界进程的各种预言最终几乎总是错误的,尤其是一部分人相信并将继续相信一种全新和可靠的社会科学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的各种预言是错误的。

   我的观点简述如下:如果你问我民主是否有未来,或者假设有的话,将是什么样?那么,我会毫不迟疑地回答不知道。这篇文章的目的是纯粹地对各种民主政体现状的考察,为回应黑格尔,我们停下来去做这项研究。如果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推断出关于这些政体进步(或倒退) 的一种趋势,从而试图对其未来作出一个审慎的预测,那就更好了。

   最狭义的民主

   我的前提仅仅是一种关于民主讨论的有意义的方式,作为一个不同于所有形式的专制统治的民主,在这一前提下很可能把一系列规则视为其( 主要的或基本的)特征,这一系列规则规定谁有权做集体决策以及适用哪些程序。每一个社会组织做集体决策时必须受其所有成员的约束,以确保它在内部和外部的生存,尽管各种集体决策是由单个个人作出的(这种组织不决定任何事情) 。结果,为人们所认可而成为集体决策的个体( 一个人、几个人、许多人、所有人) 所做的决策,有必要在各种规则( 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习惯法)的基础上作出,这些规则规定谁有权在受一个组织所有成员约束的情况下做各种决策,以及适用哪些程序。就人们响应号召参与到( 或相互协作)集体决策中这一方面来说,民主以将这一权力( 由基本法宪法授予,变成一种权利)授予组织的大多数成员为特征。我意识到”大多数”一词是模糊不清的。但是,除去政治声明是出自”几乎”和”大部分”领域这一事实,说它”全部” ( all)就是错误的,因为即使在最理想的民主体系中,人们也只能在达到特定年龄时才能参与选举。”完全统治” (omnicracy)或统治权掌握在每个人手中,是一种理想的上限。在开始讨论民主不可能按照一种抽象的原则创建—即讨论民主不考虑历史环境和做判断时所需的衡量标准—之前,一些人肯定就已经有了投票权。所以要说的是,一个成年男子享有选举权的社会比一个只有财产所有者才享有选举权的社会更加民主,但它不比一个女性也享有选举权的社会更民主。上个世纪一些国家出现了一个持续的民主化进程,这意味着授予选举权的国家稳步增多了。

   关于达成各种决议的方式,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原则,换言之,就是根据集体决策的原则,如果决策得到至少是组织中那些委以决策权的多数人的批准,就意味着受整个组织的约束。如果一个多数决议是有效的,那么一个得到一致同意的决议更是有效的。一致同意只有在受限制或同质性的组织中才可能,并且只在两个极端和完全相对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或者当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决策时,每个参与者都享有否决权; 或者当遇到一个无关紧要的决策时,某些不表达否定意见的人默许( 心照不宣地默认同意的情况)。自然,只有当两个人做决定时才需要一致同意。这就将真正同意的决策与根据法律所做的决策( 通常仅涉及多数同意)清楚地区别开来了。

   此外,即使像我所采用的最狭义的民主概念,不仅仅要求在集体决策中授予大多数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权利,也不止要求像多数原则一样的程序性规则的存在(或极端情形下的一致同意)。它还涉及第三种情形,也就是必须给那些被召集做各种决策的人们或去选举决策人的人们提供真实的选项,并且他们能够在这些选项之间作出选择。关于这一条件,人们要意识到,那些被召集做各种决策的人们所谓的各项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言论、表达、演讲、集会、结社等权利。这些自由主义国家初期就设立的各项权利,促进了完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学说的产生,国家不但要根据法律来行使权力,而且要在一定限度内行使,这一限度来自对那些所谓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宪法上的认可。不管这些权利的哲学根基是什么,它们是主要的程序机制适当运作的必要前提,而民主体制就是以这些机制为特征的。授予这些权利的宪法规范本身不是游戏规则:它们是允许游戏发生的基本规则。

   由此得出,自由主义国家不但是民主国家的历史前提,也是其法律前提。自由主义国家与民主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自由主义提供了适当行使民主权力所必需的自由,那么民主则保障了这些基本自由的存续。换言之,一个非自由主义国家似乎不能保证民主的适当运作,相反,一个非民主的国家似乎也不能捍卫那些基本自由。当自由主义国家与民主国家结合起来,这一事实则提供了这种相互依存的历史证明。

   理想与残酷的现实

   概括了这些基本原则之后,现在我开始准备思考这个备受争议的主题,并对民主的现状给出一些评论。我们正面临的是一个通常在”民主的转型”这一标题下讨论的话题。关于民主转型的所有文章集合在一起可能会塞满一个图书馆。但是,”转型”一词过于模糊,以至于它允许各种激烈的不同观点。对于右派来说[例如我所知的帕累托的《民主的转型》( Transformation of Democracy)一书,帕累托是哀叹文明危机这一长期和持续传统的创始人],民主转变成一种不完全的无政府主义的政体,它终将带来国家的瓦解。对于左派来说[我正想到一本像J.阿格诺里( J.Agnoli ) 写的《民主的转型》( Die Transformation der Demokratie)那样的书,以对”议会外”的批判为典型],议会民主正逐渐转变成专制政体。反映民主的各种理想与”实际的民主现状” (我用这样的措辞与当人们谈论”实际的社会主义现状”意义相同)两者之间的鸿沟对于实现我们的目标更为有用,我相信,这胜于把注意力放在转型的概念上。某人的一次演讲让我注意到这样一个结论:”在历史的进程中发生过很多次这样的事情,以一种高尚而又理想的方式设想的东西往往会变成残酷的现实。因而,罗马源自希腊,俄国革命源自俄国启蒙运动。”这句话出自帕斯捷尔纳克( BorisLeonidovich Pasternak)小说中的人物戈登之口,他是日瓦戈医生的朋友。按照相似的方式,我愿意补充,洛克、卢梭、托克维尔、边沁或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自由主义民主思想转变成了一系列……的行动(你可以把任何你认为合适的名字加进去—你将很容易发现不止一个) 。确切地说,在此谈论的是那些”残酷的现实”,而非那些被设想成是怀有”高尚的、崇高的理想”;或者,换种方式来说,在此谈论的是承诺与现实之间的反差。我将挑选这些破碎的承诺中的六项。

   多元主义社会的诞生

   与盛行于古典时期的有机观念—其遵循的是整体高于部分—不同,民主来自于个人主义的社会观念。相反,作为个人意志所形成的人为产品,民主涵盖了每一种社会形式,尤其是政治社会。社会和国家个人主义观念的出现与有机观念的削弱可归咎于观念史上三大事件的相互作用,这三大事件是现代社会哲学的特征。

   1. 17、18世纪契约理论的原初假设认为,公民社会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自由平等的个人享有主权,人们同意在他们之中产生一个公共权力,赋予其保障他们生存和自由(还有财产) 的功能。

   2.政治经济学的诞生。这是一种对社会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分析,其主题再次回到人类个体是经济人这一假设之上,而不是传统思想中的政治人,政治人并非代表自己的权利,而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个人”在追求其本身的利益时,常常比其抱着促进社会利益的目标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确实,按照麦克弗森( C. B. Macpherson) 的解释,霍布斯和洛克所构建的自然状态是市场化社会的预兆。]

   3.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他们认为,功利是客观道德体系基础的唯一标准,从而无需采用”自然状态”等模糊的概念就能区分善与恶。这一标准从一开始就把个人的情绪考虑在内,比如快乐和痛苦。通过把共同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总和,或者用边沁的话说,将其看作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从而解决共同利益这一传统问题。

   享有主权的人们通过与其他平等享有主权的人们达成协议,创设了政治社会。通过采纳这一假设,民主学说构想的是一个没有中介组织的国家,而中介组织是中世纪各城市国家的社团主义社会或是在绝对君主制之前的由各种等级和庄园所组成的国家的特征。民主设想这样一种政治社会:在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主权者( 一人一票) 与其代表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利益的附属组织。不再有卢梭深恶痛绝的各种派系,不再受《夏普里埃法》( “the Law of Chapelier”) ( 在法国直到1887 年才被废除) 的影响。然而,在民主国家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政治中最具影响力的个人越来越少,组织—一些大的机构、各种各样的协会、所能想到的每一行业的工会组织、在思想体系上具有巨大差异的各种党派—越来越多。各种组织而非个人成为民主社会中政治生活的主要参与者:不再只有一个主权,或者说由主张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政府中的个人组成种族或民族,种族成为理想的( 或是神秘的)单元。相反,人们被分为各种相对立和冲突的团体,与中央政府相比,他们相对自治( 人类个体已失去或从未有过自治,除了在一个经常被一系列现实所驳倒的理想政府模式中) 。

   民主社会的理想模式是一个有向心力的社会,而现实却是一个离心的社会,即不是只有一个权力中心( 卢梭所设想的”公意”),而是有很多的权力中心,因此,正如政治学家们所认同的,将其称为多中心社会或多头政治可谓名副其实。( 或者用一个更有力但又不失错误的表达就是”多头统治”。)建立在受欢迎的君主统治基础上的民主国家模式带有王室统治的情景或与其相似,因而它是一元社会模式。民主政体之下的真实社会是一个多元主义的社会。

   特殊利益的活力重现

民主的首次转型( 这里的首次是在关注分权的意义上而言)使关注代议本质的第二次转型得以产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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