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信访局了解到,近期,我市部署开展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专项工作,市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训诫、警告、讲解政策无效的情况下,对一批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冲击国家机关、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了依法处理。

上访人殷某某,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屡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训诫、警告、行政拘留,但殷某某仍继续到北京一些重要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2014年3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殷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上访人李某某,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2014年 1月 21日、2月 8日、3月 7日,公安机关分别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七日、十日的处罚决定。

上访人张某某,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连续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广场等地采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2014年1月19日、3月3日,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上访人刘某某,2013年12月10日,串联多名上访人员到济南省信访机关缠访闹访,并组织教唆他人在省信访局门前以喝农药自杀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3月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逮捕。

上访人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在北京一些重要机关和公共场所采取穿状衣、喝农药等手段进行闹访,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信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信访。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网上信访、走访等形式就地就近反映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市信访、公安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要受到依法追究。希望信访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本文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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