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4日,因不满当时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祭拜靖国神社,在日中国人冯锦华在靖国神社前的石雕座上用红漆喷写日语“该死”两字;12月1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以“器物损坏”罪判处冯锦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三年。

对于熟悉了“革命”思维的国人,此案的判决可能是件相当奇怪的事,倘若类似案例发生在中国,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能性更大,而不会是什么“器物损坏”罪,而支持冯锦华的人们或会认为这是一个英雄义举,判罪入刑是政治迫害。这种两极的思考方式在此次台湾“服贸风波”引发的大陆舆论关注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继占领立法院之后,服贸协定(即“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部分抗议者又于23日晚间占领了行政院,行政院长江宜桦下令镇暴警察驱离占领者,并逮捕肇事者数十名。台湾“服贸风波”发展到现在颇有失控之虞。

在具体讨论上述占领立法院和行政院行为的正当性之前,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即台湾是个建立了民主制度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是民选立法委员遵循立法程序制定的,在一般的公共生活中,它保护人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即通常的政治诉求有着正常的表达渠道,这包括言论自由,即公开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无需担心遭到法律非法的惩罚;也包括游行集会、静坐抗议或请愿等自由,并且保护人们结社即自由联合公开从事政治活动的自由。

台湾的民主制度保护了服贸协定抗议者的正常公共活动,比如他们发表政治性言论、集会游行、静坐等自由都未曾遭到不恰当的阻止和取缔,这是一个民主政府应尽的基本义务。引发争议,甚至导致了政府动用镇暴警察驱离抗议者的是在部分抗议者占领行政院之后。甚至在抗议者占领立法院之后,政府驱离行动也未强制执行,许多人猜测这是因为立法院长王金平故意给马英九难堪。真相无从猜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政府对于抗议者占领立法院的行为没有采取物理性的反击措施,但在抗议者占领行政院之后,政府采取了镇暴驱离措施,其间警民双方都有人因此受伤,并且逮捕涉嫌组织者魏扬──魏扬已于25日被法官以证据不足释放。换句话说,台湾当局至少明确了占领行政院是件涉嫌犯罪的事件,必须动用国家机器断然阻却。

支持占领行动的人们认为,抗议者的占领行为是正义之举,与整个大局相比,暂时的公共失序不算什么。而反对占领的人们却认为,占领行为导致了政府日常工作的瘫痪,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所以不应该。在类似抗议服贸协定这样的政治行动中,关注公共秩序是个极自然的视角,尤其当这种政治行动甚至已经有发展为大规模社会运动之势时。然而,公共秩序是个派生概念,它是人们行使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以及行使个人私权从而发生交集时产生的,因此,如何行使自由和权利本身更需优先考虑。即行使任何自由与权利,都存在着相应的义务,这义务既包括对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也包括对公共秩序的尊重,或者说,当顾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时,秩序就会处于良性状态,反之则会失序。当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行使法律保障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及其同时也需要行使私权时,理应尊重他人包括任何产权在内应当尊重的一切权利。

有种观点认为,行使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正当与否无关公共产权,只与公共秩序相关,并且认为恰恰公产性质使得人们有权在其上活动,因此公共秩序才是界定其行为正当性的首要标准。我的看法是,与秩序相比,产权是个更具刚性特征的保护对象。比如,一个人偷偷躲在立法院里过夜,没有任何人知道,你很难说他破坏秩序,但他却当然破坏了随立法院宅邸的产权所产生的秩序,这跟一个人偷偷躲在私人住宅产生的损害没有区别。不强调产权而只强调秩序,可能导致既无秩序也无产权。

立法院、行政院等国家政府机关确是人民公有产权,这些公有产权的主人是全体人民,但由于国家并不能直接管理自己的财产,民选政府就成为管理国家产权的当然代理人,这项代理义务当然包括在任何情况下保护这些财产不遭受非法侵害。因此,政府保证立法院、行政院等政府机关所在地免遭破坏,既是他们公产代理权所应有的权力和权利,也是他们作为代理人的义务。由于公共产权有非常多的种类,各种产权的性质也不完全相同,比如大街作为一种公有产权,政府的管理权和管理义务显然与国会建筑不可同日而语,人们对其秩序的尊重之不可同日而语也是从产权差异中产生的。

台湾《中华民国集会游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集会、游行不得在左列地区及其周边范围举行。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一 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这条规定里没有将立法院列入,是因为立法院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所具有的公共性和象征性是无与伦比的,甚至可以说是代议民主制国家的名片,因此,立法院周边附近可以游行集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到立法院里面游行集会,更不意味着法律允许人们占领立法院。就像任何一个不是住在大街上的人一定能分清楚房屋产权和大街产权所需尊重程度不同一样,通常情形下,没有人会误认为游行集会可以在立法院内进行,这正是产权所产生的效应,秩序只是其派生的。人们上街时不应该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游行集会时同样应该具有这样的公德,这些都是对公有产权的义务,换句话说,依然是产权效应所产生的秩序和公德效应。正是不同的产权边界产生了不同的公共秩序效应。

产权和秩序之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越是明晰的产权,秩序的需求程度也就越明晰,产权的明晰度决定秩序的明确度。民选政府对政府机构的房产所享有的管理权,是随公务处置权而来的非绝对性产权,其产权内相关秩序即随之而来。2011年,美国威斯康辛州选民因抗议州议会通过反工会法案而占领位于麦迪逊市的州议会,州法规定议会是公共场所人们可以自由出入,但法官依然以议会大楼下班后需要锁门为由下达驱散令。这个案例清晰地说明,州议会大楼的产权虽然属于公有,但州议会的现任行政管理者有权力也有义务保障其产权内秩序。

然而,行使游行集会等政治自由时应当尊重公有产权,这是一项原则性准则,它并不意味着具有绝对效力,有原则必有例外。如果公共生活中发生迫在眉睫的自由与民主危机时,政府破坏民主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生,其损害后果无法挽回(蜕变堕落后的民主政府常常会以拖延术对付大众诉求,而以闪电战通过争议法案),人们就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常规公有产权尊重义务,打破相应的常规公共秩序。具体到此次台湾服贸协定的抗议者占领立法院和行政院,若要证明这些行为的正当性,就必须证明这是行使政治自由时迫不得已的政治紧急避险行为。政治紧急避险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主政治,恢复由于政府违法行为导致协商不能而瘫痪的民主机制,因此在其过程中,政治紧急避险行为本身还应当奉行最小损害原则,即在其因情况紧急而不得不卸下公有产权尊重义务时,同时履行谨慎义务,至少不进行任何可避免的故意破坏。但此次台湾抗议者摘除立法院牌匾以及占领行政院时对一般公物的无谓破坏、擅自下载电脑文件(所谓殴打阻止占领的警员可能是互殴,可暂不论)等,已经违反了最小损害原则。但违背最小损害原则并不影响紧急避险本身的性质,如果紧急避险被证成,那么它只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行动的损害程度问题,如果无法证成,那就可能是涉嫌犯罪。

将近一百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北京抗议巴黎和会的游行学生闯入交通总长曹汝霖私宅,痛打驻日公使章宗祥──打他的时候甚至都没搞清楚他是谁而是当曹汝霖打的,砸毁曹宅诸多财物,最后放火焚烧曹宅赵家楼(这一过程在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有详细叙述)。此事在当时只有梁漱溟先生提出应该对肇事学生进行公审和特赦以爱护学生爱国热情的同时维护法治秩序,其他几乎全是一片赞誉之声,迄今少有反思。我觉得,评估一场社会运动是良性还是恶性,不管其他还有多少种标准,至少有一项标准灵验如神,即是否充分尊重产权,无论私产公产。充分尊重产权的社会运动必然是有序的,节制甚至谦抑,饱含着富于理性的激情,即使一些特殊和紧急情况需要迫不得已侵犯产权,它也是充满善意甚至歉意而不会趾高气扬。而且,尊重产权者通常也会尊重人权。

产权当然不可能涵盖一切,但践踏产权的政府必是强盗,不尊重产权和人权的社会运动必是暴民政治──古今从无例外。这和运动的目的无关。我想占领台湾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服贸协定抗议者应当检讨自己是否足够尊重产权,占领行动是否符合政治紧急避险的要求,占领期间是否对被占领公有产权尽可能奉行损害最小原则,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防止权力寡头化是民主政治的要务,正如防止民粹化堕落同样是民主政治所应警惕的。无论陈总统还是新总统,无论马总统还是牛总统,都将消失于历史烟云,只有自由而负责任的公民精神才是台湾民主永久的未来,这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成熟的关键,也是来之不易的台湾民主政治得以呵护与发展的命门所在。

本文作者萧瀚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