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之间冲突的原因是什么?许多学者都进行不同角度的探讨并建立理念体系,如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攻击是由社会生活中常有的挫折所造成;相对剥夺理论,认为当人们感知到目前的生活水准与他们认为应得的之间存在负向不一致时,就会变得不满。接触理论,认为更多的接触意味着更少的民族或文化冲突。帕克提出种族或族群关系循环论(即接触→竞争(冲突)→同化),他认为,群体一开始通过迁移得以接触,然后开始竞争,通常这意味着冲突。通过竞争群体间最终会形成某种形式的适应,最后导致同化。

   谢里夫(1966)的群际冲突理论,是战后以来对群际关系的所有领域都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其理论核心是:“群体成员的群际态度与行为,反映了他们的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客观利益。”利益冲突之处,群际间就可能出现竞争,并很容易扩展为有偏见的态度乃至公开的敌对行为。而群体利益一致时,群际之间有可能采取合作和友好的态度,如果是互惠的,就更可能取得积极的共同结果。那么什么是“群体利益”?谢里夫将其定义为:“对群体安全的真实的或想象的威胁、一种经济利益、一种政治优势、一种军事重要性、声望或其他。”显然,谢里夫的利益冲突理论某种程度也涵盖了挫折和相对剥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

   在国内学者对国内族际关系的分析中,使用接触理论的较多,即认为由于语言、文化等不同形成的交往障碍,是形成族际偏见、歧视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对由移民形成的族际关系研究中更强调交往的客观障碍。在对策性研究中,也多以促进放际交往,加强彼此了解为目标导向。学者们一般也认可利益关系是影响族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但在宏观分析中往往直接推导因共同利益一致导致了民族团结互助,实证研究中又多局限于由族际接触引发的资源竞争。在社会现实中,利益表现是多元化的,群体内的个体利益也是多元的,利益冲突或合作如何表现,个体利益又如何能够成为群体利益,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值得探讨的。笔者希望能通过对新疆南部(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中的维吾尔族和汉族农民在生产中的交往,分析利益对族际关系的影响作用。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区域,其中维吾尔族和汉族是人口最多的两个民族,分别占到全疆人口的46.1%和39.2%(2008年)。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三地区是全疆维吾尔族人口最集中的地区。2008年三地区共有793.96万人,其中维吾尔族口占88.6%,汉族人口占10.2%。南疆的汉族人口多居住在城镇和兵团辖区,生活在乡村的人很少。2010年1月为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疆南疆维吾尔族聚居乡村的汉族居民”,笔者与课题组成员在阿克苏、喀什、和田三个地区11个县11个乡的12个村对汉族居民进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乡村中的维汉关系。本文涉及的汉族农民,包括在三地区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常住人口(持有当地户口)和流动人口(大多数户口所在地在内地)。常住的汉族农民有同族聚居的,也有与维吾尔族村民混居的,基本都为近50多年中先后从内地农村迁移来的人及他们的子辈、孙辈。流动人口中有多年在南疆生活的,也有短期流动的。

   维汉农民在生产上的交往,可以从土地、水、劳动力、技术等方面分别表现。

  

   一、包地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乡村中,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等形式的国有土地。对于农业生产来说,有耕地和非耕地之分,非耕地可以转化为耕地。

   目前南疆农村的耕地基本被分为两类:合同地与商品地。合同地是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由集体所有、农民家庭使用的耕地,是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固定下来由农民自己经营的土地,有些地方也称“户口地”,意为有户口的人才能享有的土地。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制政策,进行过两轮承包,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7年中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期再延长30年不变,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

   商品地是指用较高的地价包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南疆农村经常说的“卖地”、“买地”所涉及的土地,通常就是这类商品地。商品地的归属有两类,(1)各乡村的集体土地,其中有实行土地承包制时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也有乡村集体出资开荒的土地,包地的费用归集体所有;(2)村民个人的开荒地,它们或者是牧民个人承包的草场,或者个人开荒后归个人使用的土地,包地的费用归草场主人或开荒者个人所有。南疆乡村普遍存在商品地。2009年,巴楚县阿克萨克玛热勒乡有耕地15.6万亩,其中合同地5.1万亩,商品地10万多亩,包地费根据土地的灌溉水和土质情况定价,有400元、500元,也有80元、100元,还有20元甚至更低的。还存在农民承包地流转的少量现象,即将合同地作为商品地包出,这以在承包地上建蔬菜大棚后转包的情况较多。

   由于合同地数量有限,且后来的人可能就没有合同地,汉族农民买商品地耕种的现象较较普遍。2001年在麦盖提县克孜勒阿瓦提乡,乡里利用贷款开垦了6,000亩荒地(属乡里土地),以100-150元/亩价格承包。承包者大多是外来的汉族人口,维吾尔族农民大概占到30%。(据2001年笔者调查) 据报道,2006年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阿依塞克汉族村只有1,978亩地,农民在外面的包地面积就有1.4万亩,基本上每户都在外面包地。

   在南疆农村,荒地的主人、开荒人、包地人、种地人构成了错综的关系,有时合而为一,有时分别为不同人,而且往往是属于不同民族的人。巴楚县一位汉族农民说:“有汉族人包维族人开的荒地,也有汉族人在维族的地上开荒”。他们之间在土地上的往来,成为维汉族际交往的内容之一。

   沙雅县塔里木乡,地处塔克拉玛干沙漠北缘,是上世纪60年代开发出来的新农业区,土地面积广阔,90年代以后进行了土地大开发,被开发的荒地基本都是荒漠草场。这些地基本都是当地维吾尔族农民承包的草场(有草原证、放牧证)。一些草场承包人(即“地主”),多雇用汉族开荒者,采用机械化方式开垦。这些开地者不少就是包地人。一些长期大面积的包种土地的人,又分块短期包给种地人,或者再转包给其他包地人,有一包、二包,土地到种地人的手中可能已经过一两次转包了,最后种地的人不少就是近几年从内地来的包地农民。

   在2010年调查中,塔里木乡仓塔木村(汉族村落),汉族农民普遍在维吾尔族村庄包地。据介绍4小队平均每户有40亩左右的合同地,有3/4的家庭在外包地,最多的2家分别包了1千亩地。长期包地在当地称为“买地”,一般为大片承包、预交大额定金,地价也较便宜,因此需要较为雄厚的实力。村民J说,2008年他和其他5户汉族农民借贷15万元,与维吾尔族地老板签了约1000亩的10年承包合同,一次性交了10万元承包费,这块地的承包费共为40多万。短期承包的,现在多为一年一签,据说过去承包期限较长,后来因为包地价格增长较快,短期承包成为优势,当地县乡政府也要求签短期合同,以维护地主人的利益。短期承包人中不少是流动人口,没有资金和人际关系支持,每年签包地合同。2009年,塔里木乡种棉花的汉族农民W对笔者说,他就在乡里到处包地,基本一年一换。当年他种的200亩棉花地,属本乡的维吾尔族农民的草场,十几年前一个汉族人包下开荒,他是从汉族包地人手中转包过来的,包地费一年每亩500元。W是二次承包,包地费用比第一包地人的费用高出不少。

   村里的集体地相对与农民个人的开荒地,土地数量相对较大,而且价格也可能相对较低。但这种长期合同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苍塔木村治保主任F,在村里有合同地近40亩,还包了邻村集体地300亩。2006年FJ和邻村定了10年的包地合同,承包费250元/亩,一次性给交给村里5年多的承包费用共40万。

   温宿县托乎拉乡菜队有137户,除1户维吾尔族、1户回族外全都是汉族家庭。菜队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由于没有空地,全队分布于3块租用的土地上,除一块是乡政府买的开荒地外,还有两块是维吾尔族村落的土地。当时海力瓦甫村的村民举手表决,把村里的机动地包给菜队使用15年,租金逐渐上涨。

   南疆的人均耕地面积小,人地矛盾突出是众所周知的,为什么维吾尔族村落或维吾尔族农民愿意把地包给汉族农民耕种?如果种地有收益,为什么维吾尔族农民自己不种?

   沙雅县苍塔木村的B买(包)了邻近大队维吾尔族农民的60亩地,B认为,维吾尔族农民卖地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善养殖,不善种植,而且这里的商品地主要是在自己的草场上开的,他们顾不过来耕种。也就是说开荒导致的局部性耕地扩张需要有人包地耕种。

   泽普县赛力乡赛力新村(汉族村落)的D(60岁)认为,维吾尔族村落集体经济需要通过承包商品地的形式进行积累,这也是上级部门的要求,从而成为推动村落扩大耕地的动力;商品地多为新开垦的荒地,水土条件差,投入大,维吾尔族村民不愿耕种;维吾尔族农民义务工较多,使他们无暇包种更多的耕地,而汉族农民在出义务工上较灵活,可以用钱顶替,在农业生产投入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时间。D指出,包地的风险性也是很大的,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以及管理的好坏都会影响到土地收益。D说:“包地(种棉花),产量低,一亩300公斤好的,一般280公斤。开支,要雇工拾花,每公斤1元,要300元;管理费150元;承包费、水费105~170元;还有老板的地费。去年棉花市场价每公斤5元,亩产320公斤共1600元,全部开支1200元,就落400元。包50亩地,可以纯收入2万元。老板要加强管理督促,定苗、打尖……,环节扣死,管好水。种得多,赚得多。去年(2009年)价格好些,08年基本都亏了。金融危机,棉价掉下来,每公斤3.8元。”

   1996年11月20日,莎车县英吾斯塘乡十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一对汉族农民夫妇和一名河南民工被民族分裂分子残酷杀害。村里其他汉族农民因此离去。原村党支部书记对调查者说:由于不少汉族农民离去,村里400亩地没人承包,村里因此直接损失4万元。村里在建的村民礼堂、村小学的围墙和大门,都因没钱了而停建。南疆多数村落都没有二、三产业支持,商品地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村集体欢迎有人来包地,而当时包地的人基本都是汉族农民。在十村,事件发生后,“过去一年一亩地250元承包费汉族农民抢着干,现在每亩150元甚至100元也没有人干。”这些年,维吾尔族地老板才逐渐出现。马戎先生1997年曾在喀什地区调查,他也谈到包地的情况。在莎车县荒地乡,绿洲边缘的一些荒地,因土质差,浇水困难,本地的维吾尔农民不愿耕种,大队或村委会就托人到内地(甘肃、四川)招引汉族农民来承包,承包条件比对本地人要苛刻些,承包金也就成为本地大队、村委会的重要收入来源。

合同地与商品地的地价及待遇是不同的,由于包种商品地的多为汉族农民,有时就表现为维汉农民的一种关系。户口地某种程度表现为一种承认和权力,如享受到国家各种惠农政策、不交地费、相对低的水价等。如果只有商品地,没有户口地,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些后迁入者也希望分到户口地的原因。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十三村党支部书记M(汉族)说:该村的商品地,80%是汉族农民开的,2004-2005年开得最多。十三村是以维吾尔族人口占多数的村落(维吾尔族3600人,汉族110人),第一轮承包时本村没有汉族固定人口,他们也就没有合同地。合同地只交水费,商品地不仅要交包地的费用,水费也远高于合同地。合同地的水费在30~45元之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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