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于北京朝阳区法院出庭(17/4/2014)

“秦火火”因诽谤及寻衅滋事罪被判刑3年。

一度在内地被称为大V的网络红人“秦火火”,被控诽谤及寻衅滋事一案,星期四(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事人庭上表示不会上诉。

法院裁定原名秦志晖的“秦火火”,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寻衅滋事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30岁的秦志晖,以“东土秦火火”、 “淮上秦火火”、 “炎黄秦火火”等微博账户名称,被指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在网上捏造损害罗援、杨澜、张海迪等人的名誉。

这宗案件是内地自“两高”去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集中打击网上犯罪活动以来,第一次公开审理及宣判的网上造谣案,法院官方微博有直播宣判的内容。

从轻处罚

法院指出,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秦志晖提出另一抗辩理由之一指本案诽谤事实不属于公诉案件,部分被害人未主动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追究,为何被当局提出公诉。法院指出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适用公诉程序。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案中的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的诽谤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寻衅滋事方面,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

法院指,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秦志晖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秦火火”上周出庭时在庭上承认诽谤及寻衅滋事罪,并向谣言受害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