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代议原则、分权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内容;其基本理念包括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为现代性的形成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其自身也带有众多的缺陷。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在汲取自由主义合理因素并弥补其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自己的意识形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在当前中国的意识形态争论中,如何看待自由主义,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重要话题。其中,全盘肯定者有之,全盘否定者也有之,还有一部分是主张有所取舍者,但在取舍什么的问题上则存在很多分歧。实际上,当下中国社会的思想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与不能正确看待自由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该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直面这个问题,并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对这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

   什么是自由主义?这是当前围绕自由主义的争论中分歧颇多的问题之一。一些人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去界定它,另一些人则用经过许多修正的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去界定它,以至于在争论中常常找不到一个交集,因而也谈不上达成共识。实际上,这个概念就像社会科学中许多常用的概念一样,历来是聚讼纷纭的;即使自称自由主义者的人中,每个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都有较大的差异。约翰·格雷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就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上,法国的自由主义自始至终与英国的自由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德国的自由主义总是面临一些独特的问题,而美国的自由主义虽然受惠于英国和法国的思想与实践甚多,但是它很快也获得了自己显著的特征。研究观念史与运动史的历史学家们时常觉得根本就不存在一种自由主义,而毋宁是多种自由主义,它们只是通过一些松散的‘家族相似性’而联系在一起。”[1]约翰·凯克斯也曾指出,“对自由主义的讨论应当从确定所有版本的自由主义都必须满足的一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的定义开始。但这样的一组条件并不存在,这就使得自由主义成为不可捉摸的东西。”[2]这些都说明了自由主义这一概念的歧义性。

   实际上,要全面说明什么是自由主义这个问题,就需研究自由主义的整个发展史。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史内容繁杂,流派众多,再加上现代的新自由主义受社会主义等思潮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其原有的精神[3],所以,我们这里主要考察以约翰·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也被称为“第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4]。他在《政府论》等书中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分别回答了四个基本政治问题:第一,政府应该干什么?第二,政府应该怎么干?第三,政府应该怎样构成?第四,政府应该怎样形成?

   政府应该干什么的问题实际上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对此洛克提出了人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在他看来,人们从自然状态结合成为社会并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且政府权力的限度就在于此,超越这个限度就背离了政府的宗旨。对此,凯克斯曾经说道,“政府的目标和正当性在于保护生活在这种政府统治下的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一个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观念。”[5]实际上,这两个原则构成了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和第二个问题相关的是法治原则和代议原则。对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无论是限制政府权力,还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法治。在洛克那里,法治指的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6]不过,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应是任意制定的,而应是符合自然法要求并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7]另外,立法者既不是全体的人民,也不应是某位自命的或上帝指定的个人,而应是公众选举或委派的代表。[8]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原则。政府必须依据公众选举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哈耶克曾引用别人的一句话来说明这一点,这就是:“剥离掉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9]

   关于政府的构成,洛克提出的主要是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尽管洛克讲的分权原则与后来通行的三权分立原则有所不同,他强调的主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但和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他把分权看作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10]另外,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还提出了政教分离原则,也即主张把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公民事务,与涉及道德和灵魂拯救的宗教事务严格分开。[11]对于洛克来说,政教分离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政教合一,那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来推行某种宗教信仰、价值体系或道德原则,意味着自由主义所崇尚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成为空话。

   对于政府应该怎样形成的问题,洛克提出了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谓“人民同意”指的是,政治社会的建立或政府权力的形成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他说:“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12]“人民同意原则”和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它反映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一个深刻差异:人民同意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民主,因为它把人民的民主权利仅仅局限在举手表决或投票等消极行为上;而人民主权原则倡导的是人民对政治生活的充分而积极的参与,因而是一种最强意义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集体选择过程中处理意见分歧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集体“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13]洛克在论述这一原则时,虽然没有提出保护少数的原则,但在其人权原则中实际上已经暗含了这一思想。

   洛克提出的这八个原则,加上后来亚当·斯密提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基本上涵盖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主张,至今都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坚守和宣扬的基本原则。不同的自由主义者为其基本政治原则提供的理论基础有许多差异和分歧,比如自然法学说与功利主义的分歧,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歧等等,但以下基本理念,即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则基本上构成了它的主要理论基础。[14]

   个人主义包含伦理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伦理意义的个人主义认为,“人类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独特存在,他们只有一种关切,那就是增进他们自己的目标。”[15]因此,个人主义“首要的道德关切是个人而不是作为整体的社会,道德首先关心的是个人的兴旺发达(flourishing)而不是个人与他人的互动合作(interactions)”。[16]或者说,个人才是目的,社会只是手段。方法论个人主义认为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只有认识构成社会整体的要素——个人,才能认识社会整体。[17]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为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提供了依据。

   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主要是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作为价值观,它相信存在超越时空的、普遍而永恒的价值体系或制度规范;作为方法论,它习惯抽象地看问题,喜欢从某种超时空的抽象前提出发,推论出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结论。对于普遍主义者来说,抽象的才是真实的,普遍的才是有价值的。它既是自由主义者信奉普世价值的理论根据,又是其形式平等主义的一个思想来源。

   形式平等主义体现了自由主义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认为,所有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因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者把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概括为权利平等,并认为这种平等是一种形式平等。实际上,正是这种形式平等为自由主义的法治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

   价值多元主义(价值多元论)主要是对价值现象的一种认识,并且是针对价值一元论提出来的。在这一理论的系统阐述者以赛亚·伯林那里,价值多元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或生活目标是多元的;(2)多元价值之间经常存在着一些冲突;(3)对于这种价值冲突,人们无法用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的。伯林的价值多元论为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念提供了新的支撑,也即既然价值之间是冲突的和不可公度的,人们无法断言某一价值选择就是唯一最好的选择,那么就应该让个人不受干涉地去自由选择,国家对这些选择应该采取中立的立场。

   二、自由主义的贡献

   自由主义倡导的基本原则既是对封建主义社会政治原则的根本否定,又是对资本主义时代精神和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原则的准确表达;它作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在反对封建主义、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自由主义对宪政和法治的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实质上就是要保障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而这种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就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8]

   自由主义不仅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人的主体性日益增长的现实要求。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低下,人不仅屈从于自然的力量,受自然力的任意摆布,而且还屈从于各种狭小的共同体和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受各种社会力量的专断统治。更有甚者,人还匍匐于自己创造出来的精神偶像脚下,心甘情愿地让上帝或神成为自己的主人。所有这些,都是人征服外在力量的能力不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的主体性没能得到足够发展的体现。主体性的不发展,使得人只是一些消极被动的客体,在各种外在力量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无法展现作为最高生命形式的潜在活力。近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从而提升了人在外在力量面前作为能动主体的形象。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强调,在促进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自由主义的另一个贡献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自由、平等的人与人关系的要求,这对摆脱中世纪封建依附关系和等级制度的禁锢,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促进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建立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自由和平等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反映了现代文明的基本特质,对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尽管不同的现代思潮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自由主义倡导的自由和平等带有很深的资产阶级烙印,但它仍对现代文明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建立起了巨大推动作用。自由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在政治上的后果必然是民主政治的建立。虽然自由主义最初设想的民主是最弱意义的民主,但和封建专制相比仍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

最后,自由主义自由观中所包含的思想言论自由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近代以来科学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人的思想解放和科学文化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科学技术是现代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尽管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源于社会生产的内在需要,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社会环境,不能摆脱各种思想禁锢,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障碍。虽然人文领域较科学领域要更为复杂,并且不同思潮在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上有较大差异,同时这种差异也给社会和谐与社会共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如果缺乏思想自由的环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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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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