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权力运行中行政化思维根深蒂固,学者们有针对性的提出许多去除行政化、提高法官独立程度的改进建议,但司法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依旧令人堪忧。理论建议难以被实践采纳的根源在于我国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缺失,不仅法官普遍地缺乏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价值观念的支撑,而且现行司法制度也缺乏对这一价值观念的贯彻与保障。唯有进一步完善司法价值体系,才能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局面。欲去除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思维,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必须在加强法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的同时,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真正贯彻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去,才能有效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关键词 司法权力 规范运行 去行政化 独立审判 价值构建

   近两年,全国各地不断有冤假错案平反。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涉嫌强奸致死案再审并公开宣判,原判被撤销,张辉、张高平无罪释放;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依法宣布李怀亮无罪并当庭释放。这两个案件的曲折经历,使公众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改正错误判决、重建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司法改革目标,但问题是:有关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现行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法律、再到规范性司法规定、以及各种红头文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为何却依然无法避免性质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发生?如何真正践行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值得认真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言,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比较大;在我国现实体制背景下,冤假错案往往是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①这表明,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的原因,不仅在于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也与我国现阶段司法伦理或价值观念的错位关系密切,司法制度或体制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缺位是导致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冤假错案常发的根源。

  

   一、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现状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防止社会不公、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的实现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公民的失信爽约、违法犯罪,官员的渎职失职、腐败滥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予以矫正,司法公正是整个社会公正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再高、法律体系再健全,司法如果腐败,它会淹没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吞噬公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丝希望,法律会形同虚设。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腐败会导致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下降,人们对司法的这种失望最终会转化为对整个法律系统的失望,法律不再被信任、也不再被普遍遵守,整个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保障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然而,近些年不断曝光的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司法腐败现象,不断拷问着我国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工作报告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②我国法官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法官守法的总体状况令人堪忧,法院院长违纪违法现象不断突出、法院群体违纪违法现象更为普遍。③法院院长既享有裁判纠纷的司法权,又掌握着普通法官人事升迁的行政权,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的社会诚信清廉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易被下属效仿,产生法官群体违纪违法的窝案现象,更深程度上损及司法公信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吴振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生贵等一批法院高官身陷囹圄,他们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司法公信力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普通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行为中对司法公信力破坏较为严重的一种。

   不仅是法官的腐败犯罪行为暴露出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也凸显了司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在案件证据存在明显不协调的情况下仍被判有罪关押10余年,在被害人体内没有发现直接的痕迹物证、被害人指甲内存留的与张氏叔侄无关的男性DNA、张氏叔侄车辆下高速的时间与案件发生时间冲突等一系列的矛盾情节,在两次严格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没有受到重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李怀亮案发回重审时提到三点疑问:现场提取的O型血为何既不是被害人的也不是李怀亮的,现场尸体是否确定为被害人郭小红,现场勘察发现的被害人裤头为何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这些矛盾情节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李怀亮却一直被关押了12年。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此明显的证据不融贯现象却未受到案审法官的审慎对待,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性可见一斑。

   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表面上影响的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深层次上却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权力产生不满情绪,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不能规范运行的司法权力易突破法律规定的程序约束,造成冤假错案,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会对司法产生不满甚至对立情绪。中国社会大众整体上对司法工作的不满情绪是逐年增长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将会越来越高。④其中一个表现就是近些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量的增加,涉法涉诉类信访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信访,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主流。⑤当前信访案中的涉法涉诉信访在特定地区的特定时期几乎可以占据当地信访总量的70-80%。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高发,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公众对司法裁判不信任感的增加,当事人宁愿通过费时费力、预期性又低的信访途径寻求救济,也不愿将案件进一步放在司法程序中解决。对司法部门不满情绪累加的另一现象是近几年针对法官的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2005年湖南黄运财在郴州永兴县人民法院的爆炸案、2009年何胜凯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杀死法警案、2010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楼门前爆炸案、2010年6月朱军在湖南永州枪杀3名法官案等,虽然事件起因各有不同,但这一系列针对法官的刑事犯罪案件却有着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因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情绪并迁怒于法官所致。

   对司法权力运行状态不满意的声音也通过官方渠道不断释放出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时,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对声音。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是2172票赞成,519票反对,192票弃权;2010年,2289票赞成,479票反对,128票弃权;2011年,2242票赞成,475票反对,155票弃权;2012年,2311票赞成,429票反对,115票弃权。这四年的反对票数量基本徘徊在400到500之间,大约占选票总数的15-18%。而2013年,2218票赞成,605票反对,120票弃权,反对票数量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占总票数的20%还多,平均5位代表就有一位投了反对票。2014年,2425票赞成,378票反对,95票弃权,反对票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总体来看,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的信任危机还是比较严重的。

   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会降低司法裁判的公正程度、危及社会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程度。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不信任以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差评”会拉低法官职业的社会美誉度,也会降低法官的职业自豪感,降低法官忠诚于法律、推动司法公正的心理动力,增加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几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为了拉近司法权力与公众的距离,淡化社会的不满情绪,提高司法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审判公开、旁听公开、判决书上网、提倡调解等。但到目前为止,效果却差强人意,司法权力的运行几乎陷入一个法院不断改革、公众不断质疑的不良循环中。

  

   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弊端

   为了防范司法权力的不规范运行,我国法律设置了许多约束规范。首先,《宪法》第5条规定了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127条强调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力。其次,《法官法》第7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等;第32条规定了与法官职务行为有关的禁止情况,如法官不得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进一步细化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数量庞大、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司法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等,林林总总,全方位地划定了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界限。

   另外,对司法权力的运行有约束力的党内文件也不在少数。例如200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向全国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200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这些党内文件虽然形式上仅约束党员法官,但受现实政治体制的影响,事实上对在我国从事公职工作的人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司法权力的运行而言是一种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以及党内文件在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预防司法腐败方面的力度非常大,但司法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以及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却并未因此而有明显的克制与收敛,阵容庞大的规章制度并未实现预期的防控效果。制度失灵的原因何在?

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度反思。他们中的多数人认为我国法院系统面临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不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法官的不当干预,法官只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自己良心的指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若不独立,容易导致司法权力根据法律之外的某种标准如政治需要运行,远离法律的要求;司法若不独立,法官裁判易受利害关系人的影响,难以做到居间裁断;司法若不独立,就难以实现法律上的公正,司法就不会得到公众的承认与信任。⑦正是因此,西方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但我国受前苏联国家权力结构模式的影响,采取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司法权力也采取行政化运作模式,法院体制呈现明显的行政化特点:法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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