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腐败是各国面I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当代国际社会的潮流与共识。我国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但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还存在一些亟需研究和改进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高官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的刑事推定、腐败犯罪的异地审判、性贿赂应否犯罪化、腐败犯罪人员的境外追逃和腐败犯罪外移资产的追回等重大现实刑事法治问题值得特别关注,对其深入研究和正确解决可以成为促成反腐败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契机。

   【关键字】腐败;腐败犯罪;反腐败;反腐败刑事法治

   反腐败是当代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关注的重大政治、法治和社会问题。反腐败也为中国所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对待。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现阶段反腐败作为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常抓不懈的极其重要的工作领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制度的保障。而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实现反腐败斗争与刑事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从而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并保证反腐败斗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反腐败刑事法治是法治中国之现代法治事业的重要方面,其事关国家反腐败的力度、相关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公民的基本权益。深入研讨当下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既是我国法律学人尤其是刑事法学者的使命和应有的担当,而且也是积极致力于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发展完善,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的重要举措。因此,研究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概览国际社会反腐败潮流与趋势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发展的现状及其进步的需要,拟选择关涉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完善和进步的几个重要问题予以剖析,着力揭示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略抒己见。

   一、反腐败是当代国际社会的潮流与共识

   腐败是依附于国家政权的寄生虫,是社会的毒瘤,亦是当前困扰全球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现实问题。它严重破坏公共权力的运行秩序,侵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的危害与威胁,历来为社会公众所深恶痛绝。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反腐败乃是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国家和政府形象以及争取民众支持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其合法性的重要根基所在。因此,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反腐败始终都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当代域外反腐败概览

   环视域外,反腐败是当代世界各国所普遍担负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因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重视反腐败工作。从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的“反贪风暴”到90年代意大利的“清廉运动”,再到20世纪末保加利亚的“清洁的手”以及韩国的“实名制”,在强劲的反腐败风暴中,不乏国家的总统、总理、部长等国家领导人和政府要员因腐败而丢掉乌纱帽,甚至被绳之以法、定罪判刑;被革职查办的政府官员更是不计其数。及至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已形成围剿腐败之势,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将反腐败列为国策,甚至作为炫耀其开明、廉洁和现代化的标志。1新世纪初以来,国际舞台上反腐倡廉运动更是风起云涌,各国纷纷推出各种举措,大力整肃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努力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在瑞典,不管是政府高官还是普通公务员,都要按法律规定,将购买房屋等大宗家庭资产的情况“广而告之”;就是连聘请保姆、缴纳电视费等这样“花小钱”的事情,也必须接受监督;2006年该国刚担任贸易大臣不到一周的博雷柳丝,就因雇佣保姆不缴雇主税、连续几年滞纳电视费、出售股票未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隐瞒住宅所有权等事情,先后被举报而被迫引咎辞职。2当年号称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于2002年就出台了《反腐败法》,2003年又公布了《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成立了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确立国家综合反腐败中心框架,大力开展肃贪反腐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反腐败成果,如晚近20余年来该国历任总统大多因腐败沦为阶下囚或者自杀,韩国总统一家因腐败而受到惩处的屡见不鲜。3再如,近年来掀起强劲反腐风暴的俄罗斯,早在2008年7月31日,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了《反腐败国家计划》,同年12月25日出台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规定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必须提交收入与财产信息;2010年4月13日,梅德韦杰夫总统又签署了《反腐败国家战略》与《2010—2011年国家反腐败计划》的总统令,从国家发展前途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反腐问题。4为了表示反腐决心,在该国总统和总理的率领下,其政府的各位副总理、部长集体在俄罗斯政府网上公布个人与家庭财产情况,接受公众监督。5在俄罗斯这一轮强劲反腐风暴中,包括时任俄罗斯国防部部长谢尔久科夫在内的多名高官因腐败问题纷纷落马,俄罗斯的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效果。

   其实,除了一些国家在本国领域内开展反腐行动外,各国际和地区性组织也在向腐败开战,国际社会对于遏制和打击腐败普遍表现出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毕竟,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单靠一国或一地区之力,断然难以疗治人类社会的这一顽疾,因而需要国际社会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方能奏效。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便开始寻求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途径和措施

   一方面,通过缔结一系列公约以奠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制基础。如拉美国家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欧盟于1997年5月通过《欧洲委员会打击欧洲共同体官员和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腐败公约》,其后又分别于1999年1月和11月进一步签署了《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民法公约》;非洲联盟于2003年7月通过《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2001年11月于东京举行的第二次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上,亚太地区部分国家制定了《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联合国,则于2000年11月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在预防、调查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方面的措施、惩治腐败机构的设立及运作、腐败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尤其是鉴于腐败犯罪的严峻形势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迫切需要,第58届联合国大会又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独立的、全面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除序言外,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八章,确立于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机制、履约监督机制等六大反腐败机制,对于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成效以及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也在不断通过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以及积极的司法实践,来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开展广泛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防止利益冲突问题作出规定以来,许多国家就积极借鉴和吸收这一反腐败制度的人类文明成果,积极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了以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为核心、更加重视事前预防的反腐败体系以及制度导向,从而大大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再如,作为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机构与平台,2006年10月25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6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全球性的、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反腐败组织,其重要宗旨之一就是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并加强各国反贪腐机构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中迄今一直承担了主要领导者的角色。迄今为止,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已召开了七届研讨年会,其在推动强化国际反腐败领域合作,促进各国各地区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建设廉洁、公正、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诸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例如,2013年11月23—24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七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召开,来自97个国家和地区负责预防、调查、起诉腐败犯罪的机构和8个国际组织的400多名代表出席笔者也应邀参加了此次盛会,这次会议以“法治与反腐败:挑战与机会”为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议对以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形成广泛共识,并发表了《巴拿马宣言》,呼吁各国高度重视法治在反腐败中的重要性,加强反腐败法治信息交流,完善相关法治建设,全面提升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能力,注重发挥社会和公众力量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7

   (二)当今中国反腐败概览

   回视国内,处于转型期的现阶段中国社会,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在一些领域和部门易发多发。总部位于柏林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于2012年12月5日发布的一年一度的“全球腐败指数”CPI显示,在参与调查的176个国家地区中,中国从2008年的第72位下降丁8位,2012年排名第80位,8可见我国的反腐败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犯罪的土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明显成效,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目前我国反腐败呈现出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通过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地惩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不断巩固,在廉洁政治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反腐败的成绩是显著的,人民群众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也是平稳上升的。据“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至2010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从68.1%上升到83.8%。国际社会也给予积极评价。”9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举反腐败大旗,更加科学有力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响亮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求反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吹响了中国新一轮反腐败的号角。2013年8月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强调,全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要求部署上来,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充分发挥震慑力。10与此同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力倡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乃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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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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