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 香港蘋果日報 2014年9月13日

普選特首方案自去年3月喬曉陽宣旨以來,中共港共和建制派都強調政改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按《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對《基本法》只有解釋權,若要修改須依第159條的程序,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權,人大常委沒有修改權。2004年突然冒出個「人大常委決定」,這決定並非對《基本法》解釋,而是等同修改。《基本法》規定修改特首和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需要三個步驟,即所謂「三部曲」,但人大常委的決定改為「五部曲」。人大常委等於擅自修改了《基本法》。對此,香港人似乎已經「硬食」了。那麼,是不是就應該以人大常委決定而不是以《基本法》作準呢?但8月31日人大常委作出關於香港政改的決定(下稱「831決定」),就既不是依照《基本法》,甚至也違反了2004年人大常委的決定(下稱「04決定」)。

周一,本報刊登了自由撰稿人施路的文章:〈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在香港幾乎所有政治人物和評論界都認定「831決定」是無法逆轉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文章提出清晰的法律觀點,挑戰「831決定」的合法性。文章很長,論述細緻,雖是一篇好文,但社會關注度不高,除了李柱銘有回應之外,社會輿論包括民主派都似乎未見有迴響。筆者覺得可惜了,因而在此略述施路文章的某些要點。並附網址,希望讀友可以讀全文。(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908/18859322 )

所謂普選方案須依從「人大常委決定」,所指的是04年作出的香港政改五部曲的決定。所增加的兩步,一是特首向人大常委提出要修改選舉辦法的報告,二是人大常委對特首提出的報告作出「是否需要修改」的「確定」。人大常委在行使這第二步的權力時,一是只限於特首報告的內容,二是只就「是否修改」作「確定」,並沒有可以超越特首報告內容而定出「如何修改」框架的權力;這部份的權力,應屬於第三步,即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具體框架的範疇。因此,「831決定」,已違反了「04年決定」所規定的權限。

其次,即使人大常委要定出「如何修改」的框架,立法程序也需要有提案人和法律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但「831決定」無提案人也未經法律委員會審查,而只根據一些常委「認為」的意見就作出如何修改,這也違反中國自定的立法原則。

其三,港澳辦副主任馮巍表示,「831決定」是「一份法律文件,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對後面要進行的三部曲都有法律約束力」。但這文件的第三條又表明,框架原則要經過香港立法會三分二通過並完成最後兩步,才有法律約束力。究竟「831決定」現在已有法律約束力呢,還是要低一層級的香港立法會通過才有約束力?人大常委似乎無人搞清楚,反正大家做投票機器一致通過就是了。

施路的文章還點出中共其他思維的混亂。例如,一方面表示設定框架的目的是要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另方面又說提委會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見者;多次表明只要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就有可能當選,這說法也否定了他們一向聲稱大多數港人「愛國愛港」;中共拒絕不同政見者參選的主要理由是危及國家安全,但只有在沒有真普選的情況下,才會誘發大型社會運動,並讓所謂「反華勢力」有介入機會,以致危及國家安全,即使與中央對抗的人被選上,中央還可以不任命,因此根本不存在危及國家安全的基礎。

施路的分析很確當。筆者有保留的,是他認為中共違反自定法律和政策,是基於思維混亂,只要揭開面紗,據理力爭,真普選之路是敞開的。事實上,中共不依《基本法》並非首次,1999年不依《基本法》所定須由終審法院提出人大常委才會釋法,而是特首提出就釋法,其後更是無香港機構提出就動輒釋法,和逕自作出在《基本法》中無地位的「人大常委決定」;《基本法》沒有規定治港者須愛國,更無規定法官要愛國,中共都自作規定;《基本法》22條規定中央所屬各部門、各省等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更是早被中共拋到九霄雲外了。不過,像這次人大常委決定違反人大常委決定的事,就太荒唐了。這說明,中共毫無「法」的觀念,《基本法》可以不算數,04年作出的人大常委決定也不算數,一切按黨的權力需要隨時任意搬龍門。「831決定」體現了絕對權力的無法無天,極權者向人民放權的真普選之路是封閉的。其後果是預示這種極權手段將君臨香港,也許吳克儉真箇是一語中的,「831決定」誠如禍國害民餓死三千萬人的「大躍進」也。立會否決,罷課,抗爭,不是因為我們相信有效,而是要表示我們對極權主義的不服從。( https://www.facebook.com/mrleey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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