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党内选举,是判定政党具有民主性质的标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那些排除民主选举的密谋性、独裁性的政党,他们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坚决贯彻了政党的民主原则。党内选举充分体现了政党的民主性质,首先,保证了党的各级机构按民主制组织起来,各级干部都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其次,通过选举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破除和拒绝党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党内选举,必须适合于具体的国情和党情,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时期,中国都不能离开国情和党情谈选举。中国一定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党情,创造党内选举科学的、可行的制度机制。建构党内选举科学可行的制度机制,包括五大制度机制,即:选举工作委员会制度,候选人提名和遴选机制,候选人竞选制度,差额选举和秘密投票规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制度。这五大制度机制,涵盖到党内选举的方方面面,在符合党章规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选举的合理的具体步骤、细节,且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实行党内选举,《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开申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为此,在党员的权利条款中明确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求全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i。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如此重视党内选举,怎样才能把党内的选举工作做好、真正落实党内选举,这些都需要加以认真的研究。

   一、党内选举充分体现了政党的民主性质

   政党是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的发轫、演进而产生的。工业革命敲响了封建社会的丧钟,迎接了民主政治的到来。工业革命在一个国家催生、造就了政党,政党的出现,本身也表现了这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党政治、政党制度是作为世界近代反封建专制制度以来,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而存在和发展的。”ii在封建国家专制制度下,政党处于被禁止之列。只有在国家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党才获得了开放。

   但是,政党的出现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表现,反过来政党则未必能够给这个国家带来民主政治发展。萨托利指出,“人们不指望独裁或专制政党在其内部成员中实践民主,就像人们不指望他们在管理国家时能够实践民主”iii。为此,在萨托利看来,有必要深入到政党的组织内部,研究政党的结构,“要知道,关于组织结构的研究对民主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因为民主过程需要特定的而不是其他的结构。”iv例如,1933年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希特勒纳粹党,是极权主义的政党,“极权主义一党制代表的是政党对公民全部生活经验的渗透、动员和垄断控制的最高程度。”v萨托利认为,在极权主义政党的组织结构里,根本没有民主可言。可见,一个政党是否在党的组织系统内部实行民主,是判定这个政党是否具有民主性质的标志,由此也决定了它能否给国家带来民主。

   在一个政党的组织系统内部实行民主,首先要求的就是实行选举。这是因为,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一样,也必须从选举入手,才能形成一系列的民主制度和机制。在社会民主方面,很难设想,如果没有选举,无论是议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将不知如何组成,总统、首相或国家主席将无从产生。同样的,作为一个具有民主性质的政党,一旦缺失选举,党代会也将无法召开,党的各级领导人也无从任职。由此可知,党内选举奠定了政党民主的第一块基石。

   如前所述,一般而言,政党的出现需在一个国家确立了民主政治体制之后。但是,政党的出现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这就是在专制政治制度下,为了推翻反动统治而甘冒危险、秘密成立的革命政党。这样的革命政党与民主和选举的关系,也是迥然不同的。世界上最早起来组织政党、要求实行社会主义的,是近代一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组成“上帝的选民同盟”,即“基督教同盟”的政党组织;179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成立了“先贤祠协会”,随后在1796年改称“秘密救国督政府”的政党组织;183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成立“人民同盟”、1834年建立“流亡者同盟”、1836年组成“正义者同盟”的政党组织;1835年,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建立了“家族社”、1837年建立了“四季社”的革命政党。这些政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一例外的都是充满密谋性的和个人独裁的政党。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英国宪章派建立的“工人阶级及其他人的全国联合会”和“伦敦工人协会”,协会规定了党的生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和民主选举制度,这表明党的活动和领导在组织上是民主的,这才被恩格斯称为“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vi。1838年,当魏特林着手改造“正义者同盟”时,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巨大的进步,如同盟的章程规定:每个盟员都有立法提案权;所有组织机关的任期为一年;每年的5月进行改选;被选举人若辜负选民信任时,选民有权随时罢免。为此,恩格斯给予积极的评价,“他们已经能够本能地预料到自己未来的发展,并且能够组织成为(虽然还不是充分自觉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vii从以上回顾社会主义的产生和工人阶级政党发展的历史看,我们能更清楚地认识到,选举对于政党的民主性质所具有的决定性的意义。

   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反对那些排除民主选举的密谋性、独裁性的政党,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样的组织必然走向宗派、陷入专制,从而有害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事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坚决贯彻了政党的民主原则。1847年,他们共同创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由他们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体现了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viii性质。1864年,马克思又亲手创建了“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作为共产党的国际组织,同样实行了民主制。毫无疑义,“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是民主性质的政党,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首先,党的各级机构是按民主制组织起来的,各级干部都经由民主选举产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ix;同盟设有支部、区部、总区部等组织,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立法机关。在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并可以随时撤换。恩格斯指出:“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x《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也同样地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必须由代表来民主选举总委员会成员。其次,党的任何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通过选举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破除和拒绝党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党的各级领导只有经过选举产生,并且不称职的可以随时被撤换,才能使任何人在党内的职务不被固化、形成终身制。而只有在民主选举制度被破坏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专断,才有可能使某些领袖终身任职。为了防止某个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马克思甚至特意地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这样说道:“在国际协会的章程中也没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xi正是通过选举的措施——每周选举一次执行主席,从根本上防患、杜绝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政党的实践中所制订的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成为为日后世界各国共产党建立和发展的圭臬,坚持党内选举从根本上保证了共产党的民主性质。

   二、党内选举要适合于具体的国情和党情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党的民主性质和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和嘉兴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建立了党组织。党的一大在经过了开幕式、各地代表报告工作情况、起草党的纲领和工作计划、讨论党纲和今后实际工作等项议程后,进行了领导人选举。出席大会的代表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陈独秀为党的第一任总书记。翌年7月,中国共产党便在二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章程》中,作出了有关选举的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均半年,组长任期不定,但均得连选连任”xii,党内选举也和党内的其他活动一样,必须遵从“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xiii的规则。

   毋庸讳言,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党内选举,虽然是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无论从选举的内容到选举的形式来说,都还是初级的、粗糙的,远没有达到完美完善的程度。党内选举,主要采用了这样的步骤程序:由党的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部署、领导的意图和对干部基本情况的考察比较,事先提供候选人名单,经过领导层对候选人名单的反复磋商酝酿、修改审定同意,然后提交全体选举人投票选举。选举采取了等额选举、一人一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可以做出“赞成”、“反对”、“弃权”的选择,并在自己对那些候选人名单做出“反对”当选的选择后,可以相应地提出自己认为可当选的候选人名单。当然,由于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作出“反对”的、以及提出来的新的当选人,在整个的投票选举中显得十分的分散,几乎不可能超过半数,因此,只要是列入了最初的候选人名单、成为候选人,尽管有一些反对票,最终并没有什么悬念,总能够获得当选。这样的党内选举,自然留下很多诟病。一是选举人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二是候选人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当选某一职务的想法、打算、工作规划和目标等等;三是选举人无法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有的甚至连候选人长得什么模样都不认识;四是候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候选人当选的既成事实,无从做出更多的选择,虽说选举人有着投反对票的选择权利,但在大多数人的从众心理的支配下,要想否决候选人名单上的一些人,几乎没有成功的几率。因此,到了选票印制出来、进行投票的那一天,选举实际上已成为一个过场。

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实行的党内选举是不成熟、不完善的。但这与其所置身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下,中国共产党处于到处被追剿、被屠杀的危险状态之中。这样的环境,严格地说是不适合于共产党开展民主的。列宁曾经十分客观地论述道,“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xiv列宁深知,如果实行“民主制”,需要“完全的公开性”。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对秘密组织来说是无法执行的”xv。“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流行由宪兵来进行选择的情况下”,过分强调民主制“只是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只会便于警察进行广泛的破坏”xvi,无异于自乱阵脚、自毁长城。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在民主革命时期,毕竟通过战争的胜负结果选择领导人,看谁有能耐领着全党打胜仗,比起通过选举的形式选择党的各级领导人,显得更为迫切、更为重要、更加客观现实、也更具权威和合理性。坦率地说,在民主革命时期如此严酷的外部社会环境下,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党内实行选举、坚守党内民主已实属不易。(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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